中華民國領海基線

中華民國領海基線是由中華民國政府所劃定的領海基線,用於劃定中華民國領海。《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3條規定,「中華民國領海之基線及領海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之。」[1]目前依中華民國行政院於2009年公告修正的《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其領海基線範圍包括台灣島澎湖群島釣魚台群島東沙群島中沙群島等島嶼,而金門馬祖則「留白」處理,尚未被包涵在內。[2][3]

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圖

劃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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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4條規定,為適應不同情況,可交替使用直線、正常基線或群島基線或各條規定的任何方法以確定基線。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海基線之劃定,採用以直線基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之混合基線法。

金門和馬祖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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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1996年5月15日公告部分領海基線時,就已將金門和馬祖兩個島嶼劃入其領海基線的內側,但並無公布台灣的領海基線。

中華民國政府則是在1999年12月31日以《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公告其領海基線,不包括金門和馬祖。[3]2009年時任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兩岸有一些共識就是,擱置爭議,共創雙贏,當年就在這樣的前提底下,保持留白,避免兩岸為這樣的尚未最終劃清楚的界線,產生不必要的爭端。[4]

200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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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空拍廈門島小金門島(金門縣主體)。後兩者與最近的廈門角嶼僅1.8公里

2009年11月中華民國就領海基線公告修正,時任新聞局長蘇俊賓表示,2009年的修正,僅針對在1999年公告的進行實地檢核,以磪保領海基點坐標精確。[1]不過該修正因不包括金馬而引發爭議:[4]

民進黨立委陳亭妃批評,馬英九政府不積極爭取領海主權的範圍,不斷向中國大陸退讓,令人無法接受。她批評公告「就是要附和奧巴馬的美中聲明提及的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出發點」。陳亭妃認為,「台灣過去對外簽署協議時,都是使用台澎金馬的名稱,台澎金馬的範圍就是台灣的領域、領海,即使兩岸是特殊國與國關係,領海的範圍也必須要有所確保」。民進黨立委蔡煌琅在立法院質詢時質疑,由於目前公布的領海基線,沒有包括金門馬祖,而中國大陸卻早就將金馬劃入其領海基線內側,等於是默認了大陸方面的做法。

行政院新聞局稱,金門和馬祖位於中華民國實質管轄的範圍之內,在研究制訂領海基線的過程當中,也從來沒有放棄過這兩個地區。當時的中華民國內政部長江宜樺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也強調,中華民國政府對於金門馬祖的主權或是實際管轄權並沒有退讓。他說,預計在未來1年之內,金門和馬祖將會被納入第2批領海基線公布的範圍。最後,馬英九任內始終沒有公布包含金門、馬祖在內的第二批領海基線。

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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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 基點編號 基點名稱 地理坐標(WGS84坐標系統) 迄點編號 基線種類
臺灣本島及
附屬島嶼
T1 三貂角 25°00′29.83″N 122°00′27.97″E / 25.0082861°N 122.0077694°E / 25.0082861; 122.0077694 T2 直線基線
T2 棉花嶼 25°29′01.87″N 122°06′32.79″E / 25.4838528°N 122.1091083°E / 25.4838528; 122.1091083 T3
T3 彭佳嶼1 25°37′47.51″N 122°05′09.69″E / 25.6298639°N 122.0860250°E / 25.6298639; 122.0860250 T4 正常基線
T4 彭佳嶼2 25°37′57.44″N 122°04′24.24″E / 25.6326222°N 122.0734000°E / 25.6326222; 122.0734000 T5 直線基線
T5 麟山鼻 25°17′29.23″N 121°30′33.94″E / 25.2914528°N 121.5094278°E / 25.2914528; 121.5094278 T6
T6 大堀溪 25°04′05.59″N 121°05′53.57″E / 25.0682194°N 121.0982139°E / 25.0682194; 121.0982139 T7
T7 大潭 25°01′57.38″N 121°01′58.49″E / 25.0326056°N 121.0329139°E / 25.0326056; 121.0329139 T8
T8 翁公石 23°47′15.19″N 119°32′27.41″E / 23.7875528°N 119.5409472°E / 23.7875528; 119.5409472 T9
T9 花嶼1 23°24′42.82″N 119°19′06.84″E / 23.4118944°N 119.3185667°E / 23.4118944; 119.3185667 T10
T10 花嶼3 23°24′12.56″N 119°18′52.12″E / 23.4034889°N 119.3144778°E / 23.4034889; 119.3144778 T11
T11 花嶼2 23°23′57.43″N 119°18′49.10″E / 23.3992861°N 119.3136389°E / 23.3992861; 119.3136389 T12
T12 貓嶼 23°19′28.91″N 119°19′06.03″E / 23.3246972°N 119.3183417°E / 23.3246972; 119.3183417 T13
T13 七美嶼 23°11′35.80″N 119°24′58.10″E / 23.1932778°N 119.4161389°E / 23.1932778; 119.4161389 T14
T14 琉球嶼 22°19′25.73″N 120°21′13.13″E / 22.3238139°N 120.3536472°E / 22.3238139; 120.3536472 T15
T15 七星岩 21°45′22.76″N 120°49′35.09″E / 21.7563222°N 120.8264139°E / 21.7563222; 120.8264139 T16
T16 小蘭嶼1 21°56′18.23″N 121°36′48.45″E / 21.9383972°N 121.6134583°E / 21.9383972; 121.6134583 T17
T17 小蘭嶼2 21°56′58.88″N 121°37′02.34″E / 21.9496889°N 121.6173167°E / 21.9496889; 121.6173167 T18
T18 飛岩 22°41′07.53″N 121°31′21.17″E / 22.6854250°N 121.5225472°E / 22.6854250; 121.5225472 T19
T19 石梯鼻 23°28′59.92″N 121°30′59.79″E / 23.4833111°N 121.5166083°E / 23.4833111; 121.5166083 T20
T20 烏石鼻 24°28′49.82″N 121°51′43.71″E / 24.4805056°N 121.8621417°E / 24.4805056; 121.8621417 T21
T21 米島 24°35′57.69″N 121°54′11.25″E / 24.5993583°N 121.9031250°E / 24.5993583; 121.9031250 T22
T22 龜頭岸 24°50′22.24″N 121°57′52.78″E / 24.8395111°N 121.9646611°E / 24.8395111; 121.9646611 T1
釣魚臺列嶼 正常基線
東沙群島 D1 西北角 20°46′03.92″N 116°45′55.79″E / 20.7677556°N 116.7654972°E / 20.7677556; 116.7654972 D2 直線基線
D2 東沙北角 20°44′03.93″N 116°42′36.58″E / 20.7344250°N 116.7101611°E / 20.7344250; 116.7101611 D3 正常基線
D3 東沙南角 20°41′55.20″N 116°41′46.77″E / 20.6986667°N 116.6963250°E / 20.6986667; 116.6963250 D4 直線基線
D4 西南角 20°35′41.12″N 116°45′16.75″E / 20.5947556°N 116.7546528°E / 20.5947556; 116.7546528 D1 正常基線
中沙群島 黃岩島
南沙群島 在中華民國傳統U型線內之南沙群島全部島礁均為中華民國領土,其領海基線採直線基線及正常基線混合基線法劃定,有關基點名稱、地理坐標及海圖另案公告。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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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海範圍劃定,始於1914年北洋政府頒布《中華民國地圖》。因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64年首次核試爆成功,成為核武國家,中華民國內政部於1976年邀集各部會以及專家開始進行法律制定,進行中華民國領海法制化的工作[5]。現行法律主要受到聯合國在1982年提出的海洋公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2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於1996年頒布領海基線。為了避免中華民國主權及相關權益受損,中華民國立法院於1998年通過《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以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作為劃定領海的法源依據。根據大法官釋字第328號解釋與《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領海範圍由行政院公告[6]。中華民國行政院於1999年首次公告中華民國領海基線,於2009年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政府方面,在金門與馬祖地區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處理,尚未劃定領海基線[7][8][9]

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1998年《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為領海基線向外12海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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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金馬地區未列入領海基線 政院:考量兩岸關係特殊[永久失效連結]巨亨網2009年11月23日
  2. ^ Taiwan concedes territorial waters near China. Reuters. 2009-11-23 [2022-08-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8-03) (英語). 
  3. ^ 3.0 3.1 領海基線「留白」 金馬「奉送」中國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自由時報,2009年11月23日
  4. ^ 4.0 4.1 台灣政府領海基線不包括金馬引發爭議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美國之音,2009年11月23日
  5. ^ 蔡日升、鍾永村、黃佳雄編《海域二法制定實錄: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中華民國內政部出版,2002年12月,ISBN 9570130105
  6. ^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14條:「中華民國鄰接區為鄰接其領海外側至距離基線二十四浬間之海域;其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之。」
  7. ^ Taiwan concedes territorial waters near China. Reuters. 2009-11-23 [2022-08-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8-03) (英語). 
  8. ^ 羅添斌、邱燕玲. 領海基線「留白」 金馬奉送中國. 自由時報. 2009-11-23 [2023-10-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0-30). 
  9. ^ 朱乃瑩. 「中華民國」領海只有臺澎無金馬 金門立委陳玉珍哀嘆:家裡一個是大某,一個是細姨. 沃草. 2022-10-14 [2023-10-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0-30).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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