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十八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發行。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將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予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七條 新版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設計,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五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發行。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新版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頰、圖案、式樣、規格、主色調、主要特徵等予以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佈前將新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發行紀念幣。

紀念幣是具有特定主題的限量發行的人民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

第十九條 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但是,紀念幣的主題涉及重大政治、歷史題材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予以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紀念幣發行公告發佈前將紀念幣支付給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