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優良條目評選/檔案11

Dannylee0417大量投票評審問題

 完成,無異議,Dannylee0417的票視同有效票--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2019年8月8日 (四) 16:23 (UTC)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此帳號剛剛被查出是傀儡,是否需要votevoid他的GA/FA/FL/DYK/FP投票?@SanmosaZ7504Cdip150春卷柯南:--Cohaf(talk) 2019年8月5日 (一) 15:45 (UTC)

按過往經驗,把所有傀儡換算為本體後,他的第一票視為有效,第二票及以後的才無效;但如果投票項目的得益者為本體,且投票項目本身有規定不能對自己投票時,則他投的全部票都要作廢。也就是說:GA/FA/FL可計他的第一票有效,但DYK/FP就要視主編者是否為他本人而定:如果主編是他,全部作廢,否則如果主編不是他,可計他的第一票有效。詳細點票方法詳見Template:Sockvotedupf的說明。--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9年8月5日 (一) 15:58 (UTC)
@Cdip150:謝謝說明,我查了全部評審頁面,他投票頻繁,但沒有其他傀儡帳號重複投票,或投票自己的條目。請閣下覆核(可能會漏了,雖然檢查了幾次)。謝謝您。--Cohaf(talk) 2019年8月5日 (一) 19:05 (UTC)
(?)疑問@Cohaf:那麼他投的票理論上是不是都有效?--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2019年8月6日 (二) 11:36 (UTC)
@Z7504:好像按街燈君的話是有效的?--Cohaf(talk) 2019年8月6日 (二) 11:42 (UTC)
以目前的重新點票結果來看,應該全部都還有效。--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9年8月8日 (四) 02:1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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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DYK因票數不足而落選問題

DYK目前雖然有機制讓票數不足的條目有較長時間可以讓用戶投票,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仍然不時出現因票數不足而落選的情況(三票支持最為可惜)。我自己也提名過相當多次DYK,僅因票數不足而落選的經驗比比皆是,這對於新手或老手來說都不是一件好事。鑑於DYK大多數只能選一次,而且有時限等問題,因此我建議修訂DYK規定,將投票時間延長至提名條目達四票或以上為止(無論支持還是反對),相信有助改善不夠票落選的情況,也可以促進用戶之間表達意見。在此希望得到各位的意見,謝謝。—AT 2019年7月12日 (五) 14:59 (UTC)

我有好多次2票失敗。有幾個看法,一,可以3票沒有反對通過,就類似關注度30天降低14天,4票至3票,但那兒的反對應該也適用。有壞嗎?有數據嗎?我會說有。另一個方法是提交1個DYK,投其它4個,QPQ,為了新手前5條免。但可能太多暴力。一直延長也不是辦法,新條目可能變成舊條目,機器人可能無法負擔。我也不懂應該如何?--Cohaf(talk) 2019年7月12日 (五) 15:36 (UTC)
看起來好像腦內聲音XD🤪~ viztor 2019年7月12日 (五) 15:55 (UTC)
閣下的原意是很好的,不過我覺得始終要有一個最大時限,不能說一直衹有三人以下投票就可以無限拖下去,構成積壓;而且Cohaf的降票方法易惹不公詬病,不太可取。敝人建議是票數要求不改,在現有的「4+3」的限期基礎上再稍作放寬,如改為以下程序:

投票期限:

  • 基本投票期為4天。
    • 當基本投票期屆滿時,如獲得中選所需的最低支持票數或以上,投票即會結束並獲通過。否則,投票將進入第一延長期,為期3天:
      • 當第一延長投票期屆滿時,如獲得中選所需的最低支持票數或以上,投票即會結束並獲通過。否則:
        • 如總有效票已達4票或以上,投票即會結束並以落選論。
        • 如總有效票未達4票,投票將進入第二延長期,為期(X)天:(註:(X)我建議最好是3天)
          • 當第二延長投票期屆滿時,投票必須結束;如獲得中選所需的最低支持票數或以上則獲通過,否則以落選論。
如何?--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9年7月12日 (五) 16:11 (UTC)
4+3+3--Cohaf(talk) 2019年7月12日 (五) 16:27 (UTC)
是。--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9年7月12日 (五) 16:33 (UTC)
(+)支持好過沒有、聊勝於無--Cohaf(talk) 2019年7月12日 (五) 16:35 (UTC)
積壓我是覺得還好,畢竟只要多一至兩個人願意投票的話便可以解決。雖然再多三天是聊勝於無,但是這也不代表就一定夠票,因票數不足而落選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實質的解決。—AT 2019年7月12日 (五) 16:35 (UTC)
在DYK未有時限制的時候,因不夠票而積壓超過三週的情況是有招惹過不滿的,所以才出現了4+3制度。--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9年7月12日 (五) 16:55 (UTC)
我偶爾才會提報DYK,最近還有幾次是剛好四票通過的,不過我比較建議維持目前的4+3,若一定要修改,較支持Cdip150提的4+3+3。--Wolfch (留言) 2019年7月13日 (六) 09:44 (UTC)
我覺得可能要換換方法。例如票數不足的提名以高亮顯示(或粗體之類),讓用戶較易看到,從而增加投票意欲,4+3+3固然我也支持,但是需要更加針對性的方法才可以解決票數不足而落選的問題。—AT 2019年7月13日 (六) 14:37 (UTC)
以往舊點票機械人還在運行的時候就已經有類似的方法:夠票和未夠票的提名開頭是有勾號與否的標識之分,但三票落選的情況還是不時出現。而現在也有些活生生的例子:7月7日有兩個即將完結的提名——韓愛萍(2票支持,0票反對,7月7日至今之瀏覽量:105)和聖蘇西宮(5票支持,0票反對,7月7日至今之瀏覽量:113),顯然這兩個條目都有相若地被檢閱,但是票數仍出現落差。所以票數不足而落選的問題,「較難看到」在我看來未必是主因。反而應該再深入了解一下為甚麼某些條目會有人不想投票,才好對症下藥,亂用方法我是擔心會助長不良的刷票風氣,畢竟我們投票應是仔細看完條目才投,而不是看着票數多少來投。我們應該做的是引導大家多為符合質量的條目投票,而不是引導大家有理無理為不夠票的條目投票。--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9年7月13日 (六) 16:14 (UTC)
我認為有一些條目票數不夠的原因是一些人覺得它並不是太達標,但有不至於投反對票(其實很少會投反對),而又覺得投中立過於無謂,這也可能是一些條目票數特別少的原因。-【和平至上】💬📝 2019年7月13日 (六) 17:18 (UTC)。月
我不知道有沒有關係,但是您提過之後,現在韓愛萍已經夠票了。而且,我覺得韓愛萍其實比一般DYK寫得還要好,不夠票很大程度應該是源於投票用戶對該主題沒有趣。我的見解是就算是冷門主題,也不應該因為單純其他用戶沒興趣投而落選。同樣達標,但有些落選,有些通過,我覺得這比刷票問題還要嚴重許多,我認為DYK畢竟門檻較低,而且一次性,因此比重上應該側重於如何增加投票率,這樣才能解決問題。—AT 2019年7月14日 (日) 14:48 (UTC)
無憐憫。如果過了最長限期仍不足票數,那就是條目的問題。不是應該繼續抬進去。這種想法,還不如不要投票了,直接報備就是了,何必報批?——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9年7月15日 (一) 02:47 (UTC)
有時的確是條目本身有問題,但是與此同時也有情況是條目本身沒有問題,只不過是單純地票數不足。—AT 2019年7月15日 (一) 05:51 (UTC)
條目質量無問題有可能是主觀感覺,當然,還是引用一句:「運氣也是成功的一部分。」有時候如果你的DYK不足夠引起注意沒有被投票的話,那就只能說總有些東西缺失吧,即使是DYK本身被提過水票不少了。BTW,我也是見DYK的項目如有有感興趣才細讀再投票。——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9年7月15日 (一) 09:09 (UTC)
在我看來這就是冷門主題不受關注,導致同樣達標的情況下,出現冷門落選,熱門當選的不公情況。我不認為這是一件好事。—AT 2019年7月15日 (一) 09:25 (UTC)
這是一個很難搞的問題。我得說冷處理是不得罪人,又可以阻止劣質條目的方法之一。--Temp3600留言2019年7月16日 (二) 23:22 (UTC)
這是一個現實的做法,儘管冷處理僅僅能對應少數的劣質條目而已。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7月17日 (三) 08:23 (UTC)
當前規則下一個被證明行之有效的方法:繼續編輯,延展編輯期,再次推薦。雖然很不優雅,我個人也不喜歡,但是社群認同。不建議做什麼規則上的改變。你要麼相信投票者都是體面而且負責的人,要麼取消一般人的投票資格。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7月16日 (二) 02:00 (UTC)
有一個辦法是自己邀請其他用戶參與特定條目的評審,但有可能請回來反對票(如果主編的目的僅是上首頁的話);這句話GA/FA/FL也適用。 DC17FLC GAC 2019年7月17日 (三) 12:04 (UTC)
WP:拉票。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7月18日 (四) 01:12 (UTC)
我的經驗是:我曾經試過這樣做,然後請回來了一些有評審意見的中立/反對票,我其後根據評審意見改善了條目。 DC17FLC GAC 2019年7月19日 (五) 09:04 (UTC)
為了條目質量,本來就應該請可能投反對票的人來評審,而不是請和自己友善的人來評審。當然了,我說這個有什麼用呢。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7月22日 (一) 01:18 (UTC)
技術上可以透過措辭讓他看起來不是拉票,不過事實上⋯⋯ —— Eric Liu留言留名學生會 2019年7月18日 (四) 01:34 (UTC)
措辭不過是表面形式,對實質沒影響。當然了貴維基百科社群連罵人都無法分辨,更何況拉票了。適當的邀請是好的:例如邀請相關領域比較擅長的維基人評審。而邀請和自己在人際關係上比較熟悉,但在領域內容和方針上並不特別熟悉的維基人參與評審則屬拉票。(邀請和自己在之前的評審中有過不同意見的維基人則是非常好的。)那麼問題來了,第一怎麼知道相關領域誰比較擅長,第二有些領域如果確實比較冷門,少有人熟悉,怎麼辦。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7月18日 (四) 03:07 (UTC)
一個補救方案是:社群選出一批"優秀編輯"並給予他們在這種特殊情況下的裁量權。--Temp3600留言2019年7月19日 (五) 19:09 (UTC)
這恐怕爭議更大。—AT 2019年7月20日 (六) 10:48 (UTC)
這個問題就沒有完美的答案嘛。--Temp3600留言2019年7月20日 (六) 14:51 (UTC)
所以我的看法是你維社群共識不行,評審的嚴肅程度不行,所以在流程上做那種修改基本沒有正面影響。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7月22日 (一) 01:20 (UTC)
在下想說的是:主編難道會不知道他寫的是冷門條目嗎?主編難道會不知道冷門條目比較不容易入選嗎?如果這兩個問題都知道的話,為什麼主編還要寫冷門條目呢?敝人想到的唯一理由就是,他有比較高的節操與奉獻精神,他願意為知識服務、為維基服務,而不只是為了個人的DYK分數著想,那又何必為他不平呢?寫冷門條目根本不是他的責任與義務,但是他卻選擇寫了呀!他為什麼要寫呢?
再說冷門與否其實很主觀,你既然敢提DYK,自然就會有人看一看,就算是自己不熟悉的範疇,只要寫得行文流暢、有憑有據、中立客觀、分類恰當、分段良好,還是會投你一票的。-游蛇脫殼/克勞 2019年7月20日 (六) 15:51 (UTC)
始終不同人各有所長和興趣,不是所有人都擅長寫熱門主題或對其有興趣的。因此,就算「有比較高的節操與奉獻精神,他願意為知識服務、為維基服務」,也不代表不值得得到同樣的待遇,反過來說就算不大力鼓勵,也應該一視同仁,以免僅餘的意志被消磨下去。另外,當然很大程度上不論冷門熱門,寫得好的條目還是會過的,但是仍然會有極少量條目是寫得好,僅因票數不足而無法通過。以我自己來說,約有20篇條目屬於這種情況,當然比例上不算是很高(佔我的DYK只是約3%),然而既然符合標準,我還是盡可能希望有辦法保障這些條目,也希望避免因為無故落選而打擊到用戶的寫作意欲的情況出現。—AT 2019年7月20日 (六) 16:09 (UTC)
可是,學習並非「只是」為了考試成績,同樣地,寫維基條目也並非「只是」為了累積入選DYK次數啊!而學習尚且可能有老師父母逼你,寫條目又沒人逼你。況且,世上絕少有不勞而獲之事,卻多有勞而不獲之事,而目前所有的DYK入選標準本就是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在下當然樂見能有更完備卻又不過度複雜的機制使之趨向充分必要條件,但就算沒有,也不是那麼嚴重,世事本非努力就必然成功的。-游蛇脫殼/克勞 2019年7月20日 (六) 16:58 (UTC)
當然大多數用戶也不會因為一次半次無法入選而放棄提名DYK,我提出修例只是希望盡可能讓維基人的努力得到回報而已,如果您有同樣的經驗的話,相信您能夠理解我的意思。況且,您也贊同需要更好的制度,在這一點上我不認為我們之間有分歧,至於解決問題的方法是什麼則需要社群共同探討。—AT 2019年7月22日 (一) 13:18 (UTC)
這樣做我提名失敗的條目也不會中啊...,倒不如堅持現在的形勢,讓編者更加努力。 --無心*插柳*柳橙汁 2019年7月22日 (一) 14:31 (UTC)
「這樣做我提名失敗的條目也不會中啊」請問這句話是什麼意思?—AT 2019年7月23日 (二) 14:54 (UTC)
就是有提名但票數不足,我覺得目前7天OK,畢竟門檻在這裡,編輯想上首頁就需要注意條目的品質(或是夠不夠引人注意),現在的舊至新排列就是個很好的方法。 --無心*插柳*柳橙汁 2019年7月29日 (一) 07:36 (UTC)
我正式動議DYKC在9月16日進行改版,使DYKC改為舊到新,現公示7日。Sanmosa DC17 GAN 2019年8月27日 (二) 10:03 (UTC)

題外話

  • User:Fran1001hk理論上不太需要,除非維基百科用戶有這個共識協議達成。這個提議(-)傾向反對,理由以下:
  1. GA評審不等於DYK制度,GA也沒有像DYK一樣什麼「提早達標就提早關閉投票」這種東西。GA評選,7天就是7天,可能提案這種將GA評選改成像DYK一樣的話也會有其他用戶反對。
  2. 這可能會導致讓移動評選在處理上會很難處理,而且再也不會在{{Article history}}中的GA評選用到參數「failed」,就會好像顯得提名就會保證通過的樣子,故不太認同這種提議。
也講一個題外話,可能上面說的「李旦福」在DYK評選的時間可以列入維基百科之最也說不定XD。至於一開始上面說的那種「因為僅3支持票而在沒有反對票情況下落選」,幾種可能:一、礙於面子不想投反對票罷了(將共識制融入評選制度的時候有人有說過),二、參與度、投票率、光顧DYK程度不足;相反,投了支持票又會被嫌「水票」的機率那是一定有的。此話再說一次:「評選中無法解決的bug是可能會存在的」。--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2019年8月11日 (日) 09:07 (UTC)

一條已被刪除的DYK條目是否可以在維基榮譽申請中視為一條有效的DYK?

在下的提問如題,這條問題源自一個現正在維基榮譽申請頁面中被在下擱置的申請,該申請是申請成為助理編輯,助理編輯的其中一個必要條件是「新增5條或以上條目/獲得5個新條目推薦」。申請人在提交申請的時候創建了3條條目和有5條DYK,然而其中一條DYK當時正處於存廢討論。在下於是按先例擱置這次申請,待頁面存廢討論程序完結後再處理申請。這條DYK條目後來被管理員刪除了,該條目現正處於存廢覆核階段。在這條DYK條目被刪除後,在下向管理員查詢申請人的有效DYK數目應是5條或是4條(註:無需考慮申請人是否已經新增5條或以上條目,因為申請人創建的條目在申請的時候並不足5條,現在亦是)。在下需要先指出過往榮譽授予紀錄中似乎沒有人就這問題提出討論;過往曾出現因條目被刪除而不被計算為創建條目的情況,但似乎未曾出現標題中描述的情況。由於管理員指出這個問題可能需要更多人給予意見(同時表示「理論上由於目前沒有追究機制,曾經通過的都應該視作為一篇有效的DYK」),故此在下在這裡開一個話題,徵詢各位的意見。

標題的問題的答案如果為「是」,意味申請人的有效DYK數目為5條,在下會授予助理編輯榮譽;倘若答案是「否」,意味申請人的有效DYK數目為4條,在下會以未完成處理。另在下亦(&)建議就維基榮譽申請應如何擱置申請(例如因條目進入存廢討論/存廢覆核而影響是否授予榮譽;條目包括新條目、DYK和FA)訂立處理方法,因為現時擱置申請與否是建基於先例。文字比較多,請見諒。謝謝。-- BenedictusFX 會議廳 題字冊 2019年8月12日 (一) 20:09 (UTC)

維基百科:新條目推薦DYK增長的條件只在當下被登上時,沒有規則未來條目的存在與否。—Outlookxp留言2019年8月12日 (一) 20:18 (UTC)

您說得有道理,但我說的不只這一點,且這一點也不是我的重點。我的重點是:這種事情應不溯及既往、遵守信賴保護原則。-游蛇脫殼/克勞 2019年8月21日 (三) 15:20 (UTC)
反對你引用「不溯及既往」原則。既然不是定罪論罰,就無所謂是否溯及既往。授予獎勵是獎勵其正確的行為。如果確實沒有足夠正確的行為,則沒有理由獎勵。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8月23日 (五) 04:00 (UTC)
後半段暫不予置評,至於前半段,至少目前在中華民國,「不溯及既往」原則本來就不限定用於定罪論罰。例如縣轄市條目就有云:「.....1999年1月13日起,.....但註明已成立為縣轄市者不溯及既往,保障了一些人口較為稀少的縣轄市(少於15萬人口),不會被降格回鄉鎮。.....」,亦即雖然新法規定鄉、鎮人口滿15萬人方可改制為縣轄市,但新法生效前已為縣轄市但人口未滿15萬人者(例如苗栗市馬公市朴子市等等)並不會降格回鄉鎮,而仍為縣轄市。當然閣下很可能會說中文維基百科並不是中華民國維基百科,但是在下認為如果一個原則是有道理的,其是否適用於中文維基百科就不該受地域的限制。-游蛇脫殼/克勞 2019年8月23日 (五) 13:37 (UTC)
所以你又一次越跑越遠去想理論問題,而不關心別人意見中解決問題的努力了。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8月24日 (六) 14:38 (UTC)
如果根本當初就不符合DYK的標準,那麼當初就不該讓它通過。再者,我並沒有反對刪除,該刪除的就刪除。-游蛇脫殼/克勞 2019年8月21日 (三) 15:20 (UTC)

現行條文

(無)

提議條文

如果一條已通過新條目推薦/優良條目評選/特色列表評選/典範條目評選的條目被刪除,這條條目在維基榮譽維基獎勵申請過程中仍然會被視為一條有效的新條目推薦/優良條目/特色列表/典範條目(但如這條條目同時涉及創建條目數,而創建條目數會影響是否授予維基榮譽/維基獎勵除外)。

現就上述內容進行公示7天,如有意見請盡快提出。7天後如無異議,此提議會通過,需要修改的版面會作出更改。(※)注意這個條文通過後,已通過DYK/GA/FL/FA的條目即使進入存廢討論/存廢覆核亦不會影響維基榮譽/維基獎勵的授予(但如這些條目同時涉及創建條目數,而創建條目數會影響是否授予維基榮譽/維基獎勵除外;請閲先例)。因為無論刪除與否,這些條目仍然算為有效的DYK/GA/FL/FA謝謝。-- BenedictusFX 會議廳 題字冊 2019年9月2日 (一) 18:04 (UTC)

個人認為您應該把「但如這些條目同時涉及創建條目數,而創建條目數會影響是否授予維基榮譽/維基獎勵除外」也寫入提議條文中。-游蛇脫殼/克勞 2019年9月2日 (一) 22:23 (UTC)
@克勞棣:已加入,然而在下同時發現涉及GA、FL、FA的部分有問題(但不知為何當時提交的時候沒有注意到)。討論串原先針對DYK的,似乎並未就GA/FA/FL作出實質討論。在下為這個欠缺實質討論的內容作出公示致歉。在下開一個新的分議題開展討論。-- BenedictusFX 會議廳 題字冊 2019年9月3日 (二) 15:38 (UTC)
(-)反對。維基榮譽和獎勵是為了認可和鼓勵正確的行為。被刪除的條目要看原因。如果是因為違反內容方針之類的原因,則不應當算作有效,否則相當於動用社群名義鼓勵錯誤行為。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9月3日 (二) 01:52 (UTC)
@UjuiUjuMandan:抱歉打擾。未知閣下認為那些原因下的被刪除條目可以算作有效?另,提議條文中涉及GA、FL、FA的部分已經刪除(原因請見上)。謝謝。-- BenedictusFX 會議廳 題字冊 2019年9月3日 (二) 15:38 (UTC)
      • 有一些經典的特例。英文維基曾有過颱風FA因條目指引愈改愈嚴,內容成為IINFO,最終被逼刪掉的故事。這個過程歷時數年,我實在不認為會有DYK一出生就(數月內)被刪掉。如果真的被刪了,就說明一開始那個條目就不應該當上DYK。--Temp3600留言) 今天, 11:48 pm (UTC+8)
      • 我只說如果是條目質量有問題,那麼不應當算作有效。我的意見就是原則上刪除了的就不計入DYK貢獻數量,除非是例外情況。例外情況都是具體問題具體討論的。不論如何,一刀切地認為被刪除了的條目也算DYKC貢獻數量我是萬萬不支持的。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9月4日 (三) 04:46 (UTC)
(-)反對。除非有特殊事由,貢獻被刪本身就等於社群否定了那些是「貢獻」。你要是剛好在被刪前申請了我沒話說,被抓出來了那就不行。--Temp3600留言2019年9月3日 (二) 04:10 (UTC)
@Temp3600:抱歉打擾。提議條文中涉及GA、FL、FA的部分已經刪除(原因請見上)。至於「貢獻被刪本身就等於社群否定了那些是『貢獻』」的説法,在下相信閣下可能要等待其他維基人回應。因為在下的原意是要「徵詢各位的意見」,在下的想法也有點矛盾(正如在下於8月12日的開場發言)。至於公示方面,是基於上面的大多數意見並徵詢管理員意見(因為在下不肯定「不是達致一致同意」的討論是否可以公示)後而作出公示。望閣下見諒。謝謝。-- BenedictusFX 會議廳 題字冊 2019年9月3日 (二) 15:38 (UTC)
所以是否有那種「已經入選過的DYK條目還過存廢通過而刪除」的例子?--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2019年9月3日 (二) 15:06 (UTC)
@Z7504:沒有記錯的話,是新巴FE1線條目。條目的存廢討論在這裡。-- BenedictusFX 會議廳 題字冊 2019年9月3日 (二) 15:38 (UTC)
公示內容修正,上面的討論內容中似乎沒有就GA/FL/FA的有效性作出實質討論。在下為這個欠缺實質討論的內容作出公示致歉。-- BenedictusFX 會議廳 題字冊 2019年9月3日 (二) 15:38 (UTC)

公示已滿7天,提議未通過。感謝各位維基人參與討論。-- BenedictusFX 會議廳 題字冊 2019年9月9日 (一) 14:07 (UTC)

一條已被刪除的GA/FA/FL條目是否可以在維基榮譽申請中視為一條有效的GA/FA/FL?

這條問題是一條延伸出來的問題。現時維基榮譽所涉及的除了DYK(「新增條目:...獲得XX個新條目推薦」)外,就只有FA(「主編的典範條目視同3條新條目」)。DYK有{{ProduceEncouragement}},但GA/FA/FL沒有此安排。

GA/FL將來有可能進入維基榮譽/維基獎勵審核機制,故此這個問題亦會就這兩類條目的有效性一同進行討論。在下徵詢各位的意見,歡迎各位參與討論,謝謝。-- BenedictusFX 會議廳 題字冊 2019年9月3日 (二) 15:41 (UTC)

  • 條目被刪除時,將自動否定GA/FA狀態。「主編的典範條目視同3條新條目」是鼓勵用戶寫條目時品質優先於數量。FA/GA/FL的評審經過一眾用戶的審核,因此條目理應沒有重大問題;若出現重大問題引致需要刪除的情況,評審理應不獲通過。因此若果FA/FL/GA最後遭刪除,是表示在審核條目時用戶未有留意條目的問題,該次評審應該不算有效,因為FA/GA在評選時應當穩定。與DYK不同的是,DYK的評審標準較低,符合基本格式指引、有一定長度即可被提名,部分用戶或許未能觀察到條目隱含的問題(偶爾可能出現內容分歧而未被發現,又或是編者自行拆分一部分內容再自薦DYK)。這種問題在典範或優良評選時通常會被發現,參與評審的用戶亦可能閱讀相關條目作出比對,令此類問題發生的機率大大降低。因此DYK可以被視為有效,GA/FA/FL則不應。--14.0.236.176留言2019年9月3日 (二) 16:08 (UTC)

關於評選中「30天期限」和「不合要求而撤銷提名」的問題

 完成,無異議,日後自行撤銷提名的FA/FL/GA統一不受30天時間(指同一個條目請勿在距上一次評選結束後不滿30天內重複提名,否則該提名視為無效)之限制。--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2019年9月11日 (三) 03:45 (UTC)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近期有想到一個問題,不知道好不好請各位想一下。比如說像是GA的評選期限是7天,而所謂「30天期限」是指「當一個評選結束後不滿30天內不得重複提名,否則該提名視為無效」。如果GA的期限快到時間截止日了(比如期限的第5天至最後一天時間結束前)才撤銷提名,那麼這種時候到底適不適合用「30天期限」呢? 其他的評選(FA/FL/FP)亦是一樣的問題。如果像是這個例子來說,某A在第5天才自行撤銷提名,那麼如果30天內(即某A在第6天至第35天內)再次提名這個條目那是否有效? 之前的相關討論有評選提名無效如何處理是否新增規則,但好像忘記了所謂用戶會否有打擦邊球的bug疑慮(之所以會覺得評選這東西本身就存在可能無法解決的bug不是沒道理),如果這種提名適合使用忽略所有規則的話也請順便說。--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2019年9月4日 (三) 09:06 (UTC)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請問這種情況我能怎麼辦?什麼時候可以再提名啊?

我提名優良條目,評選到四天還是多久的時候直接被人刪除了,存檔都沒有,就像上面#優良、典範條目展示,有沒有誰有權力可以自行決定展示順序?說的嘛,法無禁止即許可,所以這肯定不算破壞,那我什麼時候可以再提名呢?或者什麼樣的情況又會被刪呢?怎麼避免啊,我很怕啊。--7留言2020年6月2日 (二) 15:51 (UTC)

(※)注意主要的問題是「編輯衝突」,請User:Jarodalien不要混淆視聽!由於主要的問題是「編輯衝突」,因此存檔到Wikipedia talk:優良條目評選顯然不妥。-- 娜娜奇🐰楓香花茶(宇帆·☎️·☘️2020年6月7日 (日) 18:25 (UTC)
您很怕? 建議您可以提倡社群實施「禁止編輯衝突發生時硬要儲存編輯」的過濾器。-- 娜娜奇🐰楓香花茶(宇帆·☎️·☘️2020年6月7日 (日) 18:27 (UTC)
那就別用Wikiplus處理這些問題了。——Sakamotosan路過圍觀杯弓蛇影| 避免做作,免敬 2020年6月3日 (三) 01:45 (UTC)
建議恢復該評選,並按選到當時已經過的時間,重新計算剩餘的評選時限。--痛心疾首 2020年6月3日 (三) 08:05 (UTC)
不要把兩件事混在一起。ꓢꓯꓠꓟꓳꓢꓮ いろはにほへとちりぬるを 2020年6月4日 (四) 06:39 (UTC)
  • 不認為混在一起。 這種整個覆蓋掉的編輯衝突我幾乎每一次觀察到都是Wikiplus造成的。 也就是說編輯衝突和Wikiplus雖是兩件事,但 "整個蓋掉他人討論" 的編輯衝突10次有8次是Wikiplus BUG掉的,建議閣下下次使用Wikiplus後立即檢查有無蓋掉他人討論,這種影響評選進行的BUG已經多次發生,要是再次發生,我將會考慮提議評選頁禁用Wikiplus的動議。-- 娜娜奇🐰楓香花茶(宇帆·☎️·☘️2020年6月4日 (四) 07:12 (UTC)
A2569875請問你有看到我的留言嗎?你完全搞錯了我的意思了。ꓢꓯꓠꓟꓳꓢꓮ いろはにほへとちりぬるを 2020年6月5日 (五) 15:05 (UTC)

提議設立過濾器阻擋非存檔的評選覆蓋

我認為可以透過設立過濾器給非存檔情況下移除或覆蓋評選的行為顯示警告,以防編輯衝突時無顯示警告造成的章節遺失。-- 娜娜奇🐰楓香花茶(宇帆·☎️·☘️2020年6月7日 (日) 14:12 (UTC)

想確認優良條目的提名人是否可以針對投票劃票

user:Streetdeck有針對氣旋哈米甚的優良條目評選中, 他認為不符合規定的反對票進行劃票[2]

在優良條目評選中,有提到若投票表示不符合優良條目標準的,必須附上理由,上述的反對票是有附理由的反對票,不過也被劃票,劃票原因包括有:「其它觀點僅證明『不合要求』。程序問題=/=條目問題。最後一小時沒提供關於條目的新理由反對原因」、「這不是合理理由」、「以上諸位的問題已解決,後半句不明所以」、「改了,Jarodalien的早改了」等理由。

我認為由參與優良條目評選的人決定投票是否符合規定,自行劃去其他人有標註意見的反對票,此作法不太合適。想詢問大家意見, 謝謝。 --Wolfch (留言) 2020年9月10日 (四) 14:43 (UTC)

豈有此理,該先例萬萬不可開。條目不好就是不好,應該接受意見接受反對,各位自己的條目評選,誰沒有吃過反對票,虛心接受,下次改進。自行划去他人反對票,極不尊重參評人的發言。--| 2020年9月10日 (四) 15:06 (UTC)
個人認為改掉了,也沒有提供關於條目的新理由,可合理劃票,既然有異議就落選+待議。--Azure Streetdeck こんにちは 2020年9月10日 (四) 15:08 (UTC)
順帶建議修改條文:由「投下  不符合優良條目標準票的投票者都必須附上理由,否則投票無效。」改為「投下  不符合優良條目標準票的投票者都必須附上合理理由,否則投票無效。除提名人外皆可就此問題劃票。」。--Azure Streetdeck こんにちは 2020年9月10日 (四) 15:11 (UTC)
吐槽:改成「合理理由」就比RfA還嚴格。--Kirk★ 0#0 2020年9月10日 (四) 15:28 (UTC)
反吐槽:條目評選當然比RfA還嚴格。(--Azure Streetdeck こんにちは 2020年9月10日 (四) 15:29 (UTC)
我一開始已表示我認為自行劃票不太合適,也不贊成此項條文修改。--Wolfch (留言) 2020年9月10日 (四) 15:43 (UTC)
投票應屬留言的一部份,根據Wikipedia:討論頁指引#別人的意見,只有少數狀況允許修改他人留言,且修改不能影響作者原意表達。若認為對方投票無效,可以在其下方留言主張廢票原因,待投票期屆滿時,統計者自可據理計票刪票,讓第三者仲裁會比自行仲裁來得理直氣壯水到渠成。以上供Streetdeck君略作參考。--Hjh474留言2020年9月11日 (五) 16:13 (UTC)
(!)強烈抗議Streetdeck多番破壞社群運作,專斷獨行。--【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9月10日 (四) 16:31 (UTC)
十二年維基編輯首次遇到。感謝Streetdeck詮釋了什麼叫「活久見」。🌜山西特產批發零售™️🌽🌶️🍎🍠🐓🐐留言2020年9月10日 (四) 23:30 (UTC)
是否改進是帶有主觀性的判斷,不贊同允許「自認為已經改善了提出反對者的意見」的劃票,應該是回應反對者,讓反對者自行收回。——Sakamotosan路過圍觀杯弓蛇影| 避免做作,免敬 2020年9月11日 (五) 00:45 (UTC)
同上 苗栗國 國民信念未眠 一往直前 2020年9月11日 (五) 13:30 (UTC)

撤回評選是否適用評選結束30日內不得重複提名的規定

氣旋哈米甚的GAN我看不下去了。這些事情最終還是要明確。當年阿拉斯加州自治市鎮及人口普查區域列表的FLC撤回及再提出我應該是IAR方式處理,當時大家沒甚麽意見,結果現在有人推翻自己過去的做法,我不怪他,但這事情真的使我對規則的理解變得非常混亂。當事人們:@StreetdeckachanhkSickManWPYolopertzFran1001hk@EasterliesOhlittlewriterEricliu1912卡達Borschts@TenbeensSuper WangSANMOSA SPQR 2020年9月4日 (五) 10:15 (UTC)

加ping@Z7504SANMOSA SPQR 2020年9月4日 (五) 10:27 (UTC)
  • 承我在優良條目評選的意見,撤回評選與普通走完評選期的條目相同,都應適用評選結束30日內不得重複提名的規定,否則只要每當被反對時撤回評選重提就好了,必定沒完沒了,且極有可能涉及遊戲維基規則。至於所謂的IAR問題,上次評選可以用IAR處理,不代表這次可以。上次評選從撤回到重提之間起碼還隔了一天,而且您確實有即時的修正一些錯誤;這次評選不僅從撤回到重提之間才隔了5分鐘,而且這樣就算了,他在提名前連典範條目評選中被指出的錯誤都沒有修改,還要等我提出不合要求才做了,漫不經心。從提名人的態度來看,他明顯是覺得「既然典範條目選不上,那就來選優良條目吧」。綜此,我不認為本次評選適用IAR。——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9月4日 (五) 10:33 (UTC)
  • 先看你們怎麼認定吧,過往已經多次有這種毛病了,個人認為算有效啦,不過也懶得用討論頁存檔證明什麼了(或許也不合時宜需要修訂也說不定,也感謝Sanmosa認定是哪一個討論串存檔)。也不知道該在互助客棧說些啥了,想必日後還會有可能這樣子的情形。如果這句也有問題,那FA/FL/GA評選的提示就都得刪除了,這種bug可能是屬於一種無法解決的bug,請怪條文有矛盾可能吧。最後(~)補充:那個討論確實是對30天內不能再提FA/FL評選或重新提名一次GA有效果(Opky9407以前就有反映過),但這個「FA評選自行撤銷立即重新提GA評選」恐怕還是一個新的問題。--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2020年9月4日 (五) 10:36 (UTC)
先説明一下:我只負責把應該在這裏討論的問題轉交到這裏,如果有人想特別邀請我參與討論,請另外邀請。我給討論方向已經是多做了事情了。SANMOSA SPQR 2020年9月4日 (五) 10:44 (UTC)
我還是留下自己的意見好了。在Special:diff/56052698#關於評選中「30天期限」和「不合要求而撤銷提名」的問題相關規定製定過程無效的前提下,我認為可以修改規則容許撤回評選是適用評選結束30日內不得重複提名的規定,合理撤回時機可以再討論。SANMOSA SPQR 2020年9月4日 (五) 10:53 (UTC)
好,我現在有些意見想發表一下:Ericliu1912Super WangSickManWP針對「可能(但不一定)有人不斷提名、撤回、再提名、再撤回從而繞過30天冷靜期」這點,我認為即使容許撤回評選不適用評選結束30日內不得重複提名的規定,也可以另外定規則避免不斷提名、撤回、再提名、再撤回從而繞過30天冷靜期的情況,而不是撤回然後重提一次就要趕盡殺絕。一個可行的辦法是進行了一次撤回和再提名動作後,條目下一次撤回仍適用評選結束30日內不得重複提名的規定(情況就會有些像ABAB這樣輪流排)。另一方面,我在上面也提及到「合理撤回時機」,我認為可以規定在預定評選期結束前24小時內才撤回在任何情況下仍適用評選結束30日內不得重複提名的規定。Easterlies「容許撤回評選不適用評選結束30日內不得重複提名的規定」並不代表相關評選無效(我記得之前為了搞一個「評選無效」,我還特意到客棧請求行政員判定,而且還失敗了,那一次是傀儡提出擾亂性重審),這是一個比較符合人情的通融辦法而已(阿拉斯加州自治市鎮及人口普查區域列表的FLC撤回及再提出是一個例子)。為表慎重,我認為應該要求撤回與再提名動作之間相隔最少一日,讓編者重新審視條目的狀態(如果有認真重新審視的話,長的條目可能要花不止一日),然後作出所有必要的修正。不知道大家意見如何。SANMOSA SPQR 2020年9月5日 (六) 08:13 (UTC)
  • 個人意見:以下幾點情況不適用於「冷卻期」限制(即可在撤回的30天內重新提名):
    1. 由GAC撤回而提交FAC(FA評選肯定比GA更加嚴格)
    2. 無任何他人評論(包括支持/中立/意見/反對,因本人經歷過一次這種情況)
    3. 在提交條目後/評選截止前一段時間撤回(類似Sanmosa所提「合理撤回時機」,GA/FA時間要有所不同)
    依舊堅持我的觀點:所有含建設性意見評論的評選都應算作有效且受到「冷卻期」限制。--Easterlies 2020年9月5日 (六) 08:40 (UTC)
    Easterlies我不能接受你最後的那個觀點。我舉出的那個前例其實就證明了撤回可以給編者一個機會重整條目,花比較短的時間重整以後重新出發,如果這樣還要相隔30日的話,那我只能認為這屬於墨守成規。你的第一個觀點可以考慮,不過GAN轉FLC又如何?SANMOSA SPQR 2020年9月5日 (六) 09:34 (UTC)
    Sanmosa可能是我沒有太表達明白,我舉個例子。我提交了一個GA,但是由於各位指出的問題頗多而打算撤回修改,如果在提交後的兩天內撤回是可以接受的(即不受30天限制),但如果我在評選的第五天(截止前兩天)選擇撤回,那麼這樣就應該等30天後再提交,因為可能會有故意重複提名而消反對票之嫌。--Easterlies 2020年9月5日 (六) 09:57 (UTC)
    Easterlies所以那個「冷卻期」除了指30日外,也可以指我提出的「撤回後至少一日」?這樣的話我同意你的觀點。另外,我也認同你的第二個觀點,我會在之後的正式提案中納入。SANMOSA SPQR 2020年9月5日 (六) 10:04 (UTC)
    條目及列表性質不同,GAN轉FLC按目前規定仍可執行。--Azure Streetdeck こんにちは 2020年9月5日 (六) 10:01 (UTC)
  • 這到底是什麼問題?難道有人以為在沒有限制FA評選後30天內不能評GA(或反過來)的時候,評GAFAFL就可以撤回評選,然後馬上又再提名嗎?撤回評選不就是評選不通過?這不是十年前就已經有定論的事了麼?Talk:黃金之門站。另外阿拉斯加州自治市鎮及人口普查區域列表明顯就是當時沒有人提出來而已,實際評選無效。--7留言2020年9月5日 (六) 14:48 (UTC)
    十年前的定論現在未必適用。現在連剛通過幾個月的共識都能被直接推翻,就別説十年前的定論了。那時候我用的是IAR(這點我當時有説明),當時沒人對此有反對。SANMOSA SPQR 2020年9月5日 (六) 15:21 (UTC)
  • 抱歉,現在才看到此討論。我認為無論條文是如何設定,都無法完全涵蓋所有「逼不得已」撤回的情況(例如經改善後無用戶改票等),設立新條文只會影響該批維基人改善條目的意欲。故若大家看見有人遊戲維基規則,投反對票即可。另外,  囧rz...大家不需要討論「不斷提名後撤回」這種極沒可能發生、用廣東話形容是「小學雞」的事。要是有,大家無視/反對票不就行了?--Ohlittlewriter 香港政治專題 2020年9月7日 (一) 07:29 (UTC)

暫擬條文

在上面,我説明了撤回可以給編者一個機會重整條目,花比較短的時間重整以後重新出發。雖然有用戶搬出十年前的定論,但是過去的共識可被挑戰,也並非必須遵守。不過未免生起後續爭議,我在此提議明文某程度上允許撤回評選不必適用評選結束30日內不得重複提名的規定:

以上。SANMOSA SPQR 2020年9月5日 (六) 15:42 (UTC)

  1. ^ 設條目進行第N次評選,「此前的兩次評選之間」指第N-2次評選結束與第N-1次評選開始之間的時間。
好麻煩……--Super Wang※DC不是貪食蛇,請勿盲目刷分 2020年9月5日 (六) 23:56 (UTC)
太複雜了⋯⋯不太明白第一條在說什麼,建議舉個實際例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9月6日 (日) 00:11 (UTC)
Super WangEricliu1912我基於註釋弄一個例子出來:假設新規則於1712年1月1日實施,條目A在1712年1月10日 00:00 (UTC)開始進行第一次FAC,而提名人於同日12:00 (UTC)進行撤回動作。如果同一條目在1712年1月11日 12:30 (UTC)開始進行第二次FAC,由於第一次FAC和第二次FAC之間未有相隔30日或以上,提名人即使撤回第二次FAC,他還是要在撤回的30日以後才能就同一條目提出第三次FAC。但是,如果同一條目在1712年1月25日 12:30 (UTC)才開始進行第二次FAC,由於第一次FAC和第二次FAC之間已經相隔30日或以上,提名人如果撤回第二次FAC,他可以在撤回起計未有相隔30日或以上的情況下就同一條目提出第三次FAC。SANMOSA SPQR 2020年9月6日 (日) 01:17 (UTC)
(如果要訂定較嚴謹但又較人性化的規則,複雜是無可避免的。如果一味求簡單,規則要麽就不近人情,要麽就過寬。只有真正能簡單的規則才能寫得簡單。)上面的補充説明是不是要寫進註釋?SANMOSA SPQR 2020年9月6日 (日) 01:23 (UTC)
  • 提名沒有回頭路,反對任何轉彎提議,本來就是簡單的規則。提名時發現打錯字了馬上撤銷好像還可以理解,提名後一堆人提意見了,有人指出條目連來源都沒有了就撤銷然後又重提這就叫人性化?支持寫入評選頁面明確提名沒有回頭路。--7留言2020年9月6日 (日) 01:29 (UTC)
    請你別以為你自己説的話就能當成規則,我很早就已經對你這種態度有著強烈的不滿了。SANMOSA SPQR 2020年9月7日 (一) 00:07 (UTC)
  • 我也基本反對豁免冷卻期,像上面那個例子,明明可以在FLC長得要命的評選期中直接針對問題做改善(您在第一次評選中確實也做了,吧)然後找我劃票,沒有理由撤回評選,然後沒多久又重提啊(一日之隔其實也沒久到哪裡去),除非是反悔了,或是想要間接地把反對票消除掉。我只支持在評選沒有任何提名人以外的發言(包含支持、反對、中立、意見等)的情況下撤回重提豁免冷卻期,畢竟有時候評選是會莫名冷清的。另外,不完全反對豁免在評選提出後一段時間內撤回評選後的冷卻期,該段期間可以規定為條目/列表評選期的特定比值。——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9月6日 (日) 06:04 (UTC)
  • 撤回提名可能是為了改善條目,但改善條目也可以在評審期內進行;也可能是為了防民之口,畢竟只要不評獎就很少有人指出條目問題在何處。基於和Eric同樣的理由,我反對在有人提意見的情況下豁免冷卻期。--Super Wang※DC不是貪食蛇,請勿盲目刷分 2020年9月6日 (日) 09:24 (UTC)
    Ericliu1912Super Wang然而有一些編者即使在條目的問題已經消除的情況下也不撤回反對票,例如上面的Jarodalien。這種情況下,撤回就變得情非得已。撤回與再提名動作之間的最少相隔時間可以再討論,但我不會贊同限死在至少30日。SANMOSA SPQR 2020年9月7日 (一) 00:05 (UTC)
    不撤票有可能只是投票人沒看見,也有可能是他認為問題並沒有改善。我想不明白這如何導致撤回變得「情非得已」——意思是情況由不得自己。既然把條目送來評選,難道不應該做好接受批評的準備嗎?--Super Wang※DC不是貪食蛇,請勿盲目刷分 2020年9月7日 (一) 01:43 (UTC)
    但至少我不能接受那種明擺著「無論如何我都要反對」的態度的投票人。明明問題都真的消除了,還是執意不撤票(我已經盡了告知的義務),那樣這些「批評」真的合理嗎?(如果問題真的存在,而且未消除,我不會不接納批評。)再加上有著那種態度的投票人通常都有一定年資,其他用戶可能因此在條目於他們而言符合標準的情況下仍不敢投符合標準票。我提及的那次只是僥倖,以後可能就不會如此了。SANMOSA SPQR 2020年9月8日 (二) 01:19 (UTC)
    同意Sanmosa君關於各種「情非得已撤回」的意見。的確有不少用戶即使條目按意見後改善也沒有撤回反對票。--Ohlittlewriter 香港政治專題 2020年9月7日 (一) 07:08 (UTC)
    「按意見後改善」,改善後就代表着條目沒有問題了嗎?如果沒有問題了為什麼還會不斷有人提出?--Easterlies 2020年9月7日 (一) 07:33 (UTC)
    的確,改善後不代表條目沒有問題。但如果改善後已符合GA/FA標準,大家又應否改票?現實是大多數人只投票,之後就不再理會。大家提GA/FA都是希望提升條目質素,如果因為改善後沒有人提出意見/改票已落選就實在太可惜了。--Ohlittlewriter 香港政治專題 2020年9月7日 (一) 11:59 (UTC)
    先説明:我的原始用詞是「條目的問題已經消除的情況下」。SANMOSA SPQR 2020年9月8日 (二) 01:22 (UTC)
    有關條目的問題, 有時會有一些模糊空間。例如針對條目的問題, 可能是:「條目有AAA方面的問題, 例如A1, A2, A3等處」, 問題除了A1, A2, A3, 還有其他地方有AAA的問題, 若用戶只改善了A1, A2, A3, 而沒有再確認條目其他部份是否有AAA方面的問題。對提問題的維基人而言,問題還沒修改(其他地方的AAA尚未修改),對修改問題的維基人而言,問題沒修改(A1, A2, A3 問題已修改)。--Wolfch (留言) 2020年9月8日 (二) 03:15 (UTC)
    同意兩位。所以,若「條目的問題已經消除的情況下」無人改票,此條文似乎未有包含。--Ohlittlewriter 香港政治專題 2020年9月8日 (二) 04:11 (UTC)
    條文無法規範維基人在什麼情形下應該要改票,我覺得也不容易確認「條目的問題是否已經消除」。以我的習慣, 若我看到我覺得不合理的反對票,我又認為條目符合標準,我就會投贊成票,來抵消我認為不合理的反對票。--Wolfch (留言) 2020年9月8日 (二) 04:21 (UTC)
  • 哦~!!!原來如此!!!為什麼要撤回,就是因為你們這幫人老是投反對票,你看,要是一大堆支持票,我有可能會要撤回嗎,啊!就是你們這幫人沒事找事!多管閒事!影響維基百科健康發展!搞得我必須撤回再來提名,你們投反對票就已經夠過分了!居然還要我們這麼辛苦地等30天!你們於心何忍吶!要臉嗎?!?!?!--7留言2020年9月7日 (一) 09:56 (UTC)
    我提了ANM了。SANMOSA SPQR 2020年9月8日 (二) 01:26 (UTC)
  • (-)反對:我只能接受「在沒有其他人投票時」撤回可以不算評選(例如本身想提GA提錯FA,發現後立即撤回)。--【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9月7日 (一) 14:14 (UTC)
  • 反對明文容許無限提報。這類事情適宜以IAR的方式按情況審視。--Temp3600留言2020年9月8日 (二) 21:44 (UTC)
    • 例子:學生在暑假大幅增訂條目,FA遇到困難後用了兩星期重新校對。希望回校前完成評審。這種情況值得IAR。
    • 例子:用戶已有多次面對反對票後撤回評選,在未經大幅增訂的情況下再次提交。這種情況不應通融,甚至可取消用戶提交GA的資格以作行政處分。--Temp3600留言2020年9月8日 (二) 21:48 (UTC)
      本次事件似乎滿足例2:在FAC中收到反對票後以GA要求相對低一些的理由未做大幅改動而直接GAC。--Easterlies 2020年9月10日 (四) 04:33 (UTC)
      • @Easterlies:我無意評論個別例子,但我覺得撤回應視作自動落選。我們要討論的是,那些情況下可以早於30天就重新提報。我認為為了逃過反對票固然不可,但也確實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可以考慮容許提前提交,其中包括主編將本應需要30天才能完成的重修工作超前完成。您認為呢?--Temp3600留言2020年9月11日 (五) 05:07 (UTC)
        就以上發言來看,似乎只有我提到的「無任何留言,包括支持/意見/反對等」這一點為大家接受;而我提到的第一點「GAC撤回並提FAC」在我看來也是可以的,因為毫無疑問FAC比GAC嚴格,若GAC中大家指出問題較多的話,直接FAC也明顯不會通過。--Easterlies 2020年9月11日 (五) 05:16 (UTC)
朋友們萬萬慎重,這個提案有很大的程序性問題!我認為一旦有提名人以外的人投票,評選就不該被撤回。根據提案草案,我自己眼看一個條目如果重選GA一定落選,我就自己提名,然後挨到評選結束前12小時撤回提名,就獲得了30天免死金牌。根據提案草案,我可以反覆操作,讓一個質量堪憂的條目永遠保持GA身份。--Kirk★ 0#0 2020年9月10日 (四) 15:51 (UTC)
@KirkLU:現在討論的是作出撤回動作後是否仍須隔30日方可再提名,作出撤回動作本身一向並不受限,也與提案無關。這方面的問題應該另行討論,以免討論失焦。SANMOSA SPQR 2020年9月13日 (日) 00:45 (UTC)
仍然主張撤回受限,受限的情況下提名正常評選結束,對於再次的時間無需再做規範,閣下就無需提出和通過上述草案。如果可以不受限撤回,再依閣下所提草案,成如上可利用撤回後該次評選不生效和撤回後再提名限制,使得重評將會落選條目始終保持優特狀態。--Kirk★ 0#0 2020年9月13日 (日) 12:34 (UTC)
我要説的是:這個討論串根本沒打算討論你想討論的東西。如果你有需要,請另開討論串,我不想討論偏題,謝謝。SANMOSA SPQR 2020年9月14日 (一) 02:48 (UTC)
由於此案討論的是「撤回動作後是否仍須隔30日方可再提名」的問題,其他議題還是另外討論好了(PS 我之前好像也離題了, sorry...... )--Wolfch (留言) 2020年9月14日 (一) 03:25 (UTC)
我是在想如果撤回動作不容許,就無需上述規定;如上陳述的問題根本上涉及了本「暫擬條文」章節所擬新規定有無存在必要,並亦決定了草案如果執行會否有漏洞(漏洞舉例亦如上)。--Kirk★ 0#0 2020年9月14日 (一) 09:33 (UTC)
不容許進行撤回動作似乎某程度上違反了WP:5P5SANMOSA SPQR 2020年9月20日 (日) 02:39 (UTC)
不容許撤回是不違反的。5P5所提及的一些例外情況——無意所犯的過失——包納在EricLiu君所提的「不小心提錯地方明顯適用於IAR」這個原則,R(Rule)的平常狀態仍是不容許撤回。--Kirk★ 0#0 2020年9月23日 (三) 15:57 (UTC)
@KirkLU:然而只有你一人認為「不小心提錯地方」是可以包容的是不成事的。一旦其他人(執意)不如此認為的話(我個人判定至少Jarodalien不認為如此),即使你這樣說了,我也不能有效地完全套用你的說法,如果遇到像Jarodalien這類很喜歡打編輯戰和移動戰的人的話,情況會更嚴重,我已經不是第一次看過他這樣了。SANMOSA SPQR 2020年9月24日 (四) 15:30 (UTC)
我能理解您提及的對「執意問題」的擔憂,也正因為如此,允許撤回與否問題似應先於上述「暫擬條文」提案前有結論,該結論如前述——「並亦決定了草案如果執行會否有漏洞(漏洞舉例亦如上)」——是「暫擬條文」開展討論前的基礎。--Kirk★ 0#0 2020年9月24日 (四) 15:40 (UTC)
我看Jarodalien的態度的話,如果我真的按你所説的這樣來做的話,可能連你的提案也會被他否定(看到之前的另外一些討論,我覺得他是會死活不讓他自己反對的提案通過,然後不斷以違反文明的用語胡亂指控他人的人),我可能就真的變成甚麽都做不到了。有些事情你想得太簡單了,人設還是要列入考慮因素的。SANMOSA SPQR 2020年9月25日 (五) 14:55 (UTC)
其實我在想,「人設」等問題不影響本章節在議的提案有(如上述)比較顯著的現實漏洞。因此仍不建議目前提案獲得執行以避免新規則反而將本來只是可能可以利用的(上述)漏洞坐實,並繼續推薦先全面考慮是否容許撤回的問題。--Kirk★ 0#0 2020年9月27日 (日) 17:27 (UTC)
如果你願意實際對我提及的相關人士進行小型的過往紀錄調查的話,你就不會說這種話了。SANMOSA SPQR 2020年10月1日 (四) 05:51 (UTC)
我想先説明一下:由於Special:diff/56052698#關於評選中「30天期限」和「不合要求而撤銷提名」的問題相關規定製定在先(我假定通知相關討論存在的工夫已經做了),假如這裏沒能得出一個共識去如何實際修改規定,即使你們多麽反對相關規定,相關規定仍舊有效。我在上面提出的方案已經算是收緊原有規定、比較有序一些了。SANMOSA SPQR 2020年9月20日 (日) 02:35 (UTC)
由於該提案是默認通過的,並沒有得到社群背書,在已經有人持反對意見的情況下,繼續實行該等規定明顯不符合社群期待。我認為應該先討論是否撤銷該等規定,再另外重新制定規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9月29日 (二) 00:13 (UTC)
@Ericliu1912:我的描述單純依據Wikipedia:共識#形成共識的誤區和錯誤的「就算一致認為要作出改變,但不代表要作出改變」條所言:「就算所有編者根據善意和方針一致不滿意某條目的某一方面,但若沒有共識如何作出改變,貿然改變可能十分擾民。」因此除非社羣能得出一個共識去如何實際修改規定,否則舊有規定仍舊有效。你的主張與方針的表述有違背之處。SANMOSA SPQR 2020年10月1日 (四) 05:46 (UTC)
您沒有明白我說了什麼。我只有表明該案可能不具備正當性,並沒有質疑其合法性,也沒有要求直接去回退修改,何來「貿然改變」、「違背方針」?只是希望社群先就該案本身進行討論,決定是否撤回,之後再來擬定新條文,這樣錯了嗎?——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0月1日 (四) 11:20 (UTC)
@Ericliu1912:我的意思是「決定是否撤回,之後再來擬定新條文」於相關方針而言是不合理的,兩者是應該同時進行的。換言之,我的意思是:除非討論結果是「任何形式的評選終結都適用評選結束30日內不得重複提名的規定」(上面確實有人主張這個),不然不能進行單純撤回既有已通過提案的動作。SANMOSA SPQR 2020年10月1日 (四) 12:35 (UTC)
共識方針並沒有規定討論不能分開進行。該條文僅適用於「沒有共識如何作出改變」的時候,而如果有共識的話自然就沒有問題。共識是會改變的(何況當初只是沈默的共識),以本案來說,由於此規則的修改具有急迫性(關係到內容評選),如果社群有共識認為應該做出改變,也就是先撤回該修改,那麼就沒有理由反對。之後,再討論是否要擬定新的評選冷卻期豁免規則(或是不擬定規則,即不容許豁免),我想並沒有什麼不可以的地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0月1日 (四) 13:10 (UTC)
難道你們現在不是「沒有共識如何作出改變」?現在的重點就是「如何」,你們只有共識說「要改變」所有撤回評選動作都適用評選結束30日內不得重複提名的規定,但沒有共識「如何改變」這個規定,你這樣回應以後,我更肯定我沒理解錯方針。而且,都討論到現在了,又不是攸關反破壞或維基百科百科全書的根本,內容評選現在又沒任何異動,我看不出這提案有任何「急迫性」。如果做了撤回該修改修改的動作,根據方針,實際上的效果就等同於說「如何改變」這個規定的共識就是「任何形式的評選終結都適用評選結束30日內不得重複提名的規定」。我為了不要讓僵局出現,我都已經直接提了一個提案了,結果還是徒勞無功。SANMOSA SPQR 2020年10月1日 (四) 13:5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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