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优良条目评选/档案11

Dannylee0417大量投票评审问题

 完成,无异议,Dannylee0417的票视同有效票--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9年8月8日 (四) 16:2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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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账号刚刚被查出是傀儡,是否需要votevoid他的GA/FA/FL/DYK/FP投票?@SanmosaZ7504Cdip150春卷柯南:--Cohaf(talk) 2019年8月5日 (一) 15:45 (UTC)

按过往经验,把所有傀儡换算为本体后,他的第一票视为有效,第二票及以后的才无效;但如果投票项目的得益者为本体,且投票项目本身有规定不能对自己投票时,则他投的全部票都要作废。也就是说:GA/FA/FL可计他的第一票有效,但DYK/FP就要视主编者是否为他本人而定:如果主编是他,全部作废,否则如果主编不是他,可计他的第一票有效。详细点票方法详见Template:Sockvotedupf的说明。--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9年8月5日 (一) 15:58 (UTC)
@Cdip150:谢谢说明,我查了全部评审页面,他投票频繁,但没有其他傀儡账号重复投票,或投票自己的条目。请阁下复核(可能会漏了,虽然检查了几次)。谢谢您。--Cohaf(talk) 2019年8月5日 (一) 19:05 (UTC)
(?)疑问@Cohaf:那么他投的票理论上是不是都有效?--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9年8月6日 (二) 11:36 (UTC)
@Z7504:好像按街灯君的话是有效的?--Cohaf(talk) 2019年8月6日 (二) 11:42 (UTC)
以目前的重新点票结果来看,应该全部都还有效。--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9年8月8日 (四) 02:1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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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DYK因票数不足而落选问题

DYK目前虽然有机制让票数不足的条目有较长时间可以让用户投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不时出现因票数不足而落选的情况(三票支持最为可惜)。我自己也提名过相当多次DYK,仅因票数不足而落选的经验比比皆是,这对于新手或老手来说都不是一件好事。鉴于DYK大多数只能选一次,而且有时限等问题,因此我建议修订DYK规定,将投票时间延长至提名条目达四票或以上为止(无论支持还是反对),相信有助改善不够票落选的情况,也可以促进用户之间表达意见。在此希望得到各位的意见,谢谢。—AT 2019年7月12日 (五) 14:59 (UTC)

我有好多次2票失败。有几个看法,一,可以3票没有反对通过,就类似关注度30天降低14天,4票至3票,但那儿的反对应该也适用。有坏吗?有数据吗?我会说有。另一个方法是提交1个DYK,投其它4个,QPQ,为了新手前5条免。但可能太多暴力。一直延长也不是办法,新条目可能变成旧条目,机器人可能无法负担。我也不懂应该如何?--Cohaf(talk) 2019年7月12日 (五) 15:36 (UTC)
看起来好像脑内声音XD🤪~ viztor 2019年7月12日 (五) 15:55 (UTC)
阁下的原意是很好的,不过我觉得始终要有一个最大时限,不能说一直只有三人以下投票就可以无限拖下去,构成积压;而且Cohaf的降票方法易惹不公诟病,不太可取。敝人建议是票数要求不改,在现有的“4+3”的限期基础上再稍作放宽,如改为以下程序:

投票期限:

  • 基本投票期为4天。
    • 当基本投票期届满时,如获得中选所需的最低支持票数或以上,投票即会结束并获通过。否则,投票将进入第一延长期,为期3天:
      • 当第一延长投票期届满时,如获得中选所需的最低支持票数或以上,投票即会结束并获通过。否则:
        • 如总有效票已达4票或以上,投票即会结束并以落选论。
        • 如总有效票未达4票,投票将进入第二延长期,为期(X)天:(注:(X)我建议最好是3天)
          • 当第二延长投票期届满时,投票必须结束;如获得中选所需的最低支持票数或以上则获通过,否则以落选论。
如何?--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9年7月12日 (五) 16:11 (UTC)
4+3+3--Cohaf(talk) 2019年7月12日 (五) 16:27 (UTC)
是。--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9年7月12日 (五) 16:33 (UTC)
(+)支持好过没有、聊胜于无--Cohaf(talk) 2019年7月12日 (五) 16:35 (UTC)
积压我是觉得还好,毕竟只要多一至两个人愿意投票的话便可以解决。虽然再多三天是聊胜于无,但是这也不代表就一定够票,因票数不足而落选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实质的解决。—AT 2019年7月12日 (五) 16:35 (UTC)
在DYK未有时限制的时候,因不够票而积压超过三周的情况是有招惹过不满的,所以才出现了4+3制度。--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9年7月12日 (五) 16:55 (UTC)
我偶尔才会提报DYK,最近还有几次是刚好四票通过的,不过我比较建议维持目前的4+3,若一定要修改,较支持Cdip150提的4+3+3。--Wolfch (留言) 2019年7月13日 (六) 09:44 (UTC)
我觉得可能要换换方法。例如票数不足的提名以高亮显示(或粗体之类),让用户较易看到,从而增加投票意欲,4+3+3固然我也支持,但是需要更加针对性的方法才可以解决票数不足而落选的问题。—AT 2019年7月13日 (六) 14:37 (UTC)
以往旧点票机器人还在运行的时候就已经有类似的方法:够票和未够票的提名开头是有勾号与否的标识之分,但三票落选的情况还是不时出现。而现在也有些活生生的例子:7月7日有两个即将完结的提名——韩爱萍(2票支持,0票反对,7月7日至今之浏览量:105)和圣苏西宫(5票支持,0票反对,7月7日至今之浏览量:113),显然这两个条目都有相若地被检阅,但是票数仍出现落差。所以票数不足而落选的问题,“较难看到”在我看来未必是主因。反而应该再深入了解一下为什么某些条目会有人不想投票,才好对症下药,乱用方法我是担心会助长不良的刷票风气,毕竟我们投票应是仔细看完条目才投,而不是看着票数多少来投。我们应该做的是引导大家多为符合质量的条目投票,而不是引导大家有理无理为不够票的条目投票。--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9年7月13日 (六) 16:14 (UTC)
我认为有一些条目票数不够的原因是一些人觉得它并不是太达标,但有不至于投反对票(其实很少会投反对),而又觉得投中立过于无谓,这也可能是一些条目票数特别少的原因。-【和平至上】💬📝 2019年7月13日 (六) 17:18 (UTC)。月
我不知道有没有关系,但是您提过之后,现在韩爱萍已经够票了。而且,我觉得韩爱萍其实比一般DYK写得还要好,不够票很大程度应该是源于投票用户对该主题没有趣。我的见解是就算是冷门主题,也不应该因为单纯其他用户没兴趣投而落选。同样达标,但有些落选,有些通过,我觉得这比刷票问题还要严重许多,我认为DYK毕竟门槛较低,而且一次性,因此比重上应该侧重于如何增加投票率,这样才能解决问题。—AT 2019年7月14日 (日) 14:48 (UTC)
无怜悯。如果过了最长限期仍不足票数,那就是条目的问题。不是应该继续抬进去。这种想法,还不如不要投票了,直接报备就是了,何必报批?——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9年7月15日 (一) 02:47 (UTC)
有时的确是条目本身有问题,但是与此同时也有情况是条目本身没有问题,只不过是单纯地票数不足。—AT 2019年7月15日 (一) 05:51 (UTC)
条目质量无问题有可能是主观感觉,当然,还是引用一句:“运气也是成功的一部分。”有时候如果你的DYK不足够引起注意没有被投票的话,那就只能说总有些东西缺失吧,即使是DYK本身被提过水票不少了。BTW,我也是见DYK的项目如有有感兴趣才细读再投票。——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9年7月15日 (一) 09:09 (UTC)
在我看来这就是冷门主题不受关注,导致同样达标的情况下,出现冷门落选,热门当选的不公情况。我不认为这是一件好事。—AT 2019年7月15日 (一) 09:25 (UTC)
这是一个很难搞的问题。我得说冷处理是不得罪人,又可以阻止劣质条目的方法之一。--Temp3600留言2019年7月16日 (二) 23:22 (UTC)
这是一个现实的做法,尽管冷处理仅仅能对应少数的劣质条目而已。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7月17日 (三) 08:23 (UTC)
当前规则下一个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继续编辑,延展编辑期,再次推荐。虽然很不优雅,我个人也不喜欢,但是社群认同。不建议做什么规则上的改变。你要么相信投票者都是体面而且负责的人,要么取消一般人的投票资格。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7月16日 (二) 02:00 (UTC)
有一个办法是自己邀请其他用户参与特定条目的评审,但有可能请回来反对票(如果主编的目的仅是上首页的话);这句话GA/FA/FL也适用。 DC17FLC GAC 2019年7月17日 (三) 12:04 (UTC)
WP:拉票。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7月18日 (四) 01:12 (UTC)
我的经验是:我曾经试过这样做,然后请回来了一些有评审意见的中立/反对票,我其后根据评审意见改善了条目。 DC17FLC GAC 2019年7月19日 (五) 09:04 (UTC)
为了条目质量,本来就应该请可能投反对票的人来评审,而不是请和自己友善的人来评审。当然了,我说这个有什么用呢。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7月22日 (一) 01:18 (UTC)
技术上可以透过措辞让他看起来不是拉票,不过事实上⋯⋯ —— Eric Liu留言留名学生会 2019年7月18日 (四) 01:34 (UTC)
措辞不过是表面形式,对实质没影响。当然了贵维基百科社群连骂人都无法分辨,更何况拉票了。适当的邀请是好的:例如邀请相关领域比较擅长的维基人评审。而邀请和自己在人际关系上比较熟悉,但在领域内容和方针上并不特别熟悉的维基人参与评审则属拉票。(邀请和自己在之前的评审中有过不同意见的维基人则是非常好的。)那么问题来了,第一怎么知道相关领域谁比较擅长,第二有些领域如果确实比较冷门,少有人熟悉,怎么办。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7月18日 (四) 03:07 (UTC)
一个补救方案是:社群选出一批"优秀编辑"并给予他们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的裁量权。--Temp3600留言2019年7月19日 (五) 19:09 (UTC)
这恐怕争议更大。—AT 2019年7月20日 (六) 10:48 (UTC)
这个问题就没有完美的答案嘛。--Temp3600留言2019年7月20日 (六) 14:51 (UTC)
所以我的看法是你维社群共识不行,评审的严肃程度不行,所以在流程上做那种修改基本没有正面影响。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7月22日 (一) 01:20 (UTC)
在下想说的是:主编难道会不知道他写的是冷门条目吗?主编难道会不知道冷门条目比较不容易入选吗?如果这两个问题都知道的话,为什么主编还要写冷门条目呢?敝人想到的唯一理由就是,他有比较高的节操与奉献精神,他愿意为知识服务、为维基服务,而不只是为了个人的DYK分数着想,那又何必为他不平呢?写冷门条目根本不是他的责任与义务,但是他却选择写了呀!他为什么要写呢?
再说冷门与否其实很主观,你既然敢提DYK,自然就会有人看一看,就算是自己不熟悉的范畴,只要写得行文流畅、有凭有据、中立客观、分类恰当、分段良好,还是会投你一票的。-游蛇脱壳/克劳 2019年7月20日 (六) 15:51 (UTC)
始终不同人各有所长和兴趣,不是所有人都擅长写热门主题或对其有兴趣的。因此,就算“有比较高的节操与奉献精神,他愿意为知识服务、为维基服务”,也不代表不值得得到同样的待遇,反过来说就算不大力鼓励,也应该一视同仁,以免仅余的意志被消磨下去。另外,当然很大程度上不论冷门热门,写得好的条目还是会过的,但是仍然会有极少量条目是写得好,仅因票数不足而无法通过。以我自己来说,约有20篇条目属于这种情况,当然比例上不算是很高(占我的DYK只是约3%),然而既然符合标准,我还是尽可能希望有办法保障这些条目,也希望避免因为无故落选而打击到用户的写作意欲的情况出现。—AT 2019年7月20日 (六) 16:09 (UTC)
可是,学习并非“只是”为了考试成绩,同样地,写维基条目也并非“只是”为了累积入选DYK次数啊!而学习尚且可能有老师父母逼你,写条目又没人逼你。况且,世上绝少有不劳而获之事,却多有劳而不获之事,而目前所有的DYK入选标准本就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在下当然乐见能有更完备却又不过度复杂的机制使之趋向充分必要条件,但就算没有,也不是那么严重,世事本非努力就必然成功的。-游蛇脱壳/克劳 2019年7月20日 (六) 16:58 (UTC)
当然大多数用户也不会因为一次半次无法入选而放弃提名DYK,我提出修例只是希望尽可能让维基人的努力得到回报而已,如果您有同样的经验的话,相信您能够理解我的意思。况且,您也赞同需要更好的制度,在这一点上我不认为我们之间有分歧,至于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什么则需要社群共同探讨。—AT 2019年7月22日 (一) 13:18 (UTC)
这样做我提名失败的条目也不会中啊...,倒不如坚持现在的形势,让编者更加努力。 --无心*插柳*柳橙汁 2019年7月22日 (一) 14:31 (UTC)
“这样做我提名失败的条目也不会中啊”请问这句话是什么意思?—AT 2019年7月23日 (二) 14:54 (UTC)
就是有提名但票数不足,我觉得目前7天OK,毕竟门槛在这里,编辑想上首页就需要注意条目的品质(或是够不够引人注意),现在的旧至新排列就是个很好的方法。 --无心*插柳*柳橙汁 2019年7月29日 (一) 07:36 (UTC)
我正式动议DYKC在9月16日进行改版,使DYKC改为旧到新,现公示7日。Sanmosa DC17 GAN 2019年8月27日 (二) 10:03 (UTC)

题外话

  • User:Fran1001hk理论上不太需要,除非维基百科用户有这个共识协议达成。这个提议(-)倾向反对,理由以下:
  1. GA评审不等于DYK制度,GA也没有像DYK一样什么“提早达标就提早关闭投票”这种东西。GA评选,7天就是7天,可能提案这种将GA评选改成像DYK一样的话也会有其他用户反对。
  2. 这可能会导致让移动评选在处理上会很难处理,而且再也不会在{{Article history}}中的GA评选用到参数“failed”,就会好像显得提名就会保证通过的样子,故不太认同这种提议。
也讲一个题外话,可能上面说的“李旦福”在DYK评选的时间可以列入维基百科之最也说不定XD。至于一开始上面说的那种“因为仅3支持票而在没有反对票情况下落选”,几种可能:一、碍于面子不想投反对票罢了(将共识制融入评选制度的时候有人有说过),二、参与度、投票率、光顾DYK程度不足;相反,投了支持票又会被嫌“水票”的几率那是一定有的。此话再说一次:“评选中无法解决的bug是可能会存在的”。--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9年8月11日 (日) 09:07 (UTC)

一条已被删除的DYK条目是否可以在维基荣誉申请中视为一条有效的DYK?

在下的提问如题,这条问题源自一个现正在维基荣誉申请页面中被在下搁置的申请,该申请是申请成为助理编辑,助理编辑的其中一个必要条件是“新增5条或以上条目/获得5个新条目推荐”。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的时候创建了3条条目和有5条DYK,然而其中一条DYK当时正处于存废讨论。在下于是按先例搁置这次申请,待页面存废讨论程序完结后再处理申请。这条DYK条目后来被管理员删除了,该条目现正处于存废复核阶段。在这条DYK条目被删除后,在下向管理员查询申请人的有效DYK数目应是5条或是4条(注:无需考虑申请人是否已经新增5条或以上条目,因为申请人创建的条目在申请的时候并不足5条,现在亦是)。在下需要先指出过往荣誉授予纪录中似乎没有人就这问题提出讨论;过往曾出现因条目被删除而不被计算为创建条目的情况,但似乎未曾出现标题中描述的情况。由于管理员指出这个问题可能需要更多人给予意见(同时表示“理论上由于目前没有追究机制,曾经通过的都应该视作为一篇有效的DYK”),故此在下在这里开一个话题,征询各位的意见。

标题的问题的答案如果为“是”,意味申请人的有效DYK数目为5条,在下会授予助理编辑荣誉;倘若答案是“否”,意味申请人的有效DYK数目为4条,在下会以未完成处理。另在下亦(&)建议就维基荣誉申请应如何搁置申请(例如因条目进入存废讨论/存废复核而影响是否授予荣誉;条目包括新条目、DYK和FA)订立处理方法,因为现时搁置申请与否是建基于先例。文字比较多,请见谅。谢谢。-- BenedictusFX 会议厅 题字册 2019年8月12日 (一) 20:09 (UTC)

维基百科:新条目推荐DYK增长的条件只在当下被登上时,没有规则未来条目的存在与否。—Outlookxp留言2019年8月12日 (一) 20:18 (UTC)

您说得有道理,但我说的不只这一点,且这一点也不是我的重点。我的重点是:这种事情应不溯及既往、遵守信赖保护原则。-游蛇脱壳/克劳 2019年8月21日 (三) 15:20 (UTC)
反对你引用“不溯及既往”原则。既然不是定罪论罚,就无所谓是否溯及既往。授予奖励是奖励其正确的行为。如果确实没有足够正确的行为,则没有理由奖励。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8月23日 (五) 04:00 (UTC)
后半段暂不予置评,至于前半段,至少目前在中华民国,“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来就不限定用于定罪论罚。例如县辖市条目就有云:“.....1999年1月13日起,.....但注明已成立为县辖市者不溯及既往,保障了一些人口较为稀少的县辖市(少于15万人口),不会被降格回乡镇。.....”,亦即虽然新法规定乡、镇人口满15万人方可改制为县辖市,但新法生效前已为县辖市但人口未满15万人者(例如苗栗市马公市朴子市等等)并不会降格回乡镇,而仍为县辖市。当然阁下很可能会说中文维基百科并不是中华民国维基百科,但是在下认为如果一个原则是有道理的,其是否适用于中文维基百科就不该受地域的限制。-游蛇脱壳/克劳 2019年8月23日 (五) 13:37 (UTC)
所以你又一次越跑越远去想理论问题,而不关心别人意见中解决问题的努力了。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8月24日 (六) 14:38 (UTC)
如果根本当初就不符合DYK的标准,那么当初就不该让它通过。再者,我并没有反对删除,该删除的就删除。-游蛇脱壳/克劳 2019年8月21日 (三) 15:20 (UTC)

现行条文

(无)

提议条文

如果一条已通过新条目推荐/优良条目评选/特色列表评选/典范条目评选的条目被删除,这条条目在维基荣誉维基奖励申请过程中仍然会被视为一条有效的新条目推荐/优良条目/特色列表/典范条目(但如这条条目同时涉及创建条目数,而创建条目数会影响是否授予维基荣誉/维基奖励除外)。

现就上述内容进行公示7天,如有意见请尽快提出。7天后如无异议,此提议会通过,需要修改的版面会作出更改。(※)注意这个条文通过后,已通过DYK/GA/FL/FA的条目即使进入存废讨论/存废复核亦不会影响维基荣誉/维基奖励的授予(但如这些条目同时涉及创建条目数,而创建条目数会影响是否授予维基荣誉/维基奖励除外;请阅先例)。因为无论删除与否,这些条目仍然算为有效的DYK/GA/FL/FA谢谢。-- BenedictusFX 会议厅 题字册 2019年9月2日 (一) 18:04 (UTC)

个人认为您应该把“但如这些条目同时涉及创建条目数,而创建条目数会影响是否授予维基荣誉/维基奖励除外”也写入提议条文中。-游蛇脱壳/克劳 2019年9月2日 (一) 22:23 (UTC)
@克勞棣:已加入,然而在下同时发现涉及GA、FL、FA的部分有问题(但不知为何当时提交的时候没有注意到)。讨论串原先针对DYK的,似乎并未就GA/FA/FL作出实质讨论。在下为这个欠缺实质讨论的内容作出公示致歉。在下开一个新的分议题开展讨论。-- BenedictusFX 会议厅 题字册 2019年9月3日 (二) 15:38 (UTC)
(-)反对。维基荣誉和奖励是为了认可和鼓励正确的行为。被删除的条目要看原因。如果是因为违反内容方针之类的原因,则不应当算作有效,否则相当于动用社群名义鼓励错误行为。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9月3日 (二) 01:52 (UTC)
@UjuiUjuMandan:抱歉打扰。未知阁下认为那些原因下的被删除条目可以算作有效?另,提议条文中涉及GA、FL、FA的部分已经删除(原因请见上)。谢谢。-- BenedictusFX 会议厅 题字册 2019年9月3日 (二) 15:38 (UTC)
      • 有一些经典的特例。英文维基曾有过台风FA因条目指引愈改愈严,内容成为IINFO,最终被逼删掉的故事。这个过程历时数年,我实在不认为会有DYK一出生就(数月内)被删掉。如果真的被删了,就说明一开始那个条目就不应该当上DYK。--Temp3600留言) 今天, 11:48 pm (UTC+8)
      • 我只说如果是条目质量有问题,那么不应当算作有效。我的意见就是原则上删除了的就不计入DYK贡献数量,除非是例外情况。例外情况都是具体问题具体讨论的。不论如何,一刀切地认为被删除了的条目也算DYKC贡献数量我是万万不支持的。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9月4日 (三) 04:46 (UTC)
(-)反对。除非有特殊事由,贡献被删本身就等于社群否定了那些是“贡献”。你要是刚好在被删前申请了我没话说,被抓出来了那就不行。--Temp3600留言2019年9月3日 (二) 04:10 (UTC)
@Temp3600:抱歉打扰。提议条文中涉及GA、FL、FA的部分已经删除(原因请见上)。至于“贡献被删本身就等于社群否定了那些是‘贡献’”的说法,在下相信阁下可能要等待其他维基人回应。因为在下的原意是要“征询各位的意见”,在下的想法也有点矛盾(正如在下于8月12日的开场发言)。至于公示方面,是基于上面的大多数意见并征询管理员意见(因为在下不肯定“不是达致一致同意”的讨论是否可以公示)后而作出公示。望阁下见谅。谢谢。-- BenedictusFX 会议厅 题字册 2019年9月3日 (二) 15:38 (UTC)
所以是否有那种“已经入选过的DYK条目还过存废通过而删除”的例子?--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9年9月3日 (二) 15:06 (UTC)
@Z7504:没有记错的话,是新巴FE1线条目。条目的存废讨论在这里。-- BenedictusFX 会议厅 题字册 2019年9月3日 (二) 15:38 (UTC)
公示内容修正,上面的讨论内容中似乎没有就GA/FL/FA的有效性作出实质讨论。在下为这个欠缺实质讨论的内容作出公示致歉。-- BenedictusFX 会议厅 题字册 2019年9月3日 (二) 15:38 (UTC)

公示已满7天,提议未通过。感谢各位维基人参与讨论。-- BenedictusFX 会议厅 题字册 2019年9月9日 (一) 14:07 (UTC)

一条已被删除的GA/FA/FL条目是否可以在维基荣誉申请中视为一条有效的GA/FA/FL?

这条问题是一条延伸出来的问题。现时维基荣誉所涉及的除了DYK(“新增条目:...获得XX个新条目推荐”)外,就只有FA(“主编的典范条目视同3条新条目”)。DYK有{{ProduceEncouragement}},但GA/FA/FL没有此安排。

GA/FL将来有可能进入维基荣誉/维基奖励审核机制,故此这个问题亦会就这两类条目的有效性一同进行讨论。在下征询各位的意见,欢迎各位参与讨论,谢谢。-- BenedictusFX 会议厅 题字册 2019年9月3日 (二) 15:41 (UTC)

  • 条目被删除时,将自动否定GA/FA状态。“主编的典范条目视同3条新条目”是鼓励用户写条目时品质优先于数量。FA/GA/FL的评审经过一众用户的审核,因此条目理应没有重大问题;若出现重大问题引致需要删除的情况,评审理应不获通过。因此若果FA/FL/GA最后遭删除,是表示在审核条目时用户未有留意条目的问题,该次评审应该不算有效,因为FA/GA在评选时应当稳定。与DYK不同的是,DYK的评审标准较低,符合基本格式指引、有一定长度即可被提名,部分用户或许未能观察到条目隐含的问题(偶尔可能出现内容分歧而未被发现,又或是编者自行拆分一部分内容再自荐DYK)。这种问题在典范或优良评选时通常会被发现,参与评审的用户亦可能阅读相关条目作出比对,令此类问题发生的几率大大降低。因此DYK可以被视为有效,GA/FA/FL则不应。--14.0.236.176留言2019年9月3日 (二) 16:08 (UTC)

关于评选中“30天期限”和“不合要求而撤销提名”的问题

 完成,无异议,日后自行撤销提名的FA/FL/GA统一不受30天时间(指同一个条目请勿在距上一次评选结束后不满30天内重复提名,否则该提名视为无效)之限制。--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9年9月11日 (三) 03:4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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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想到一个问题,不知道好不好请各位想一下。比如说像是GA的评选期限是7天,而所谓“30天期限”是指“当一个评选结束后不满30天内不得重复提名,否则该提名视为无效”。如果GA的期限快到时间截止日了(比如期限的第5天至最后一天时间结束前)才撤销提名,那么这种时候到底适不适合用“30天期限”呢? 其他的评选(FA/FL/FP)亦是一样的问题。如果像是这个例子来说,某A在第5天才自行撤销提名,那么如果30天内(即某A在第6天至第35天内)再次提名这个条目那是否有效? 之前的相关讨论有评选提名无效如何处理是否新增规则,但好像忘记了所谓用户会否有打擦边球的bug疑虑(之所以会觉得评选这东西本身就存在可能无法解决的bug不是没道理),如果这种提名适合使用忽略所有规则的话也请顺便说。--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9年9月4日 (三) 09:06 (UTC)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请问这种情况我能怎么办?什么时候可以再提名啊?

我提名优良条目,评选到四天还是多久的时候直接被人删除了,存档都没有,就像上面#优良、典范条目展示,有没有谁有权力可以自行决定展示顺序?说的嘛,法无禁止即许可,所以这肯定不算破坏,那我什么时候可以再提名呢?或者什么样的情况又会被删呢?怎么避免啊,我很怕啊。--7留言2020年6月2日 (二) 15:51 (UTC)

(※)注意主要的问题是“编辑冲突”,请User:Jarodalien不要混淆视听!由于主要的问题是“编辑冲突”,因此存档到Wikipedia talk:优良条目评选显然不妥。-- 娜娜奇🐰枫香花茶(宇帆·☎️·☘️2020年6月7日 (日) 18:25 (UTC)
您很怕? 建议您可以提倡社群实施“禁止编辑冲突发生时硬要储存编辑”的过滤器。-- 娜娜奇🐰枫香花茶(宇帆·☎️·☘️2020年6月7日 (日) 18:27 (UTC)
那就别用Wikiplus处理这些问题了。——Sakamotosan路过围观杯弓蛇影| 避免做作,免敬 2020年6月3日 (三) 01:45 (UTC)
建议恢复该评选,并按选到当时已经过的时间,重新计算剩余的评选时限。--痛心疾首 2020年6月3日 (三) 08:05 (UTC)
不要把两件事混在一起。ꓢꓯꓠꓟꓳꓢꓮ いろはにほへとちりぬるを 2020年6月4日 (四) 06:39 (UTC)
  • 不认为混在一起。 这种整个覆盖掉的编辑冲突我几乎每一次观察到都是Wikiplus造成的。 也就是说编辑冲突和Wikiplus虽是两件事,但 "整个盖掉他人讨论" 的编辑冲突10次有8次是Wikiplus BUG掉的,建议阁下下次使用Wikiplus后立即检查有无盖掉他人讨论,这种影响评选进行的BUG已经多次发生,要是再次发生,我将会考虑提议评选页禁用Wikiplus的动议。-- 娜娜奇🐰枫香花茶(宇帆·☎️·☘️2020年6月4日 (四) 07:12 (UTC)
A2569875请问你有看到我的留言吗?你完全搞错了我的意思了。ꓢꓯꓠꓟꓳꓢꓮ いろはにほへとちりぬるを 2020年6月5日 (五) 15:05 (UTC)

提议设立过滤器阻挡非存档的评选覆盖

我认为可以透过设立过滤器给非存档情况下移除或覆盖评选的行为显示警告,以防编辑冲突时无显示警告造成的章节遗失。-- 娜娜奇🐰枫香花茶(宇帆·☎️·☘️2020年6月7日 (日) 14:12 (UTC)

想确认优良条目的提名人是否可以针对投票划票

user:Streetdeck有针对气旋哈米甚的优良条目评选中, 他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反对票进行划票[2]

在优良条目评选中,有提到若投票表示不符合优良条目标准的,必须附上理由,上述的反对票是有附理由的反对票,不过也被划票,划票原因包括有:“其它观点仅证明‘不合要求’。程序问题=/=条目问题。最后一小时没提供关于条目的新理由反对原因”、“这不是合理理由”、“以上诸位的问题已解决,后半句不明所以”、“改了,Jarodalien的早改了”等理由。

我认为由参与优良条目评选的人决定投票是否符合规定,自行划去其他人有标注意见的反对票,此作法不太合适。想询问大家意见, 谢谢。 --Wolfch (留言) 2020年9月10日 (四) 14:43 (UTC)

岂有此理,该先例万万不可开。条目不好就是不好,应该接受意见接受反对,各位自己的条目评选,谁没有吃过反对票,虚心接受,下次改进。自行划去他人反对票,极不尊重参评人的发言。--| 2020年9月10日 (四) 15:06 (UTC)
个人认为改掉了,也没有提供关于条目的新理由,可合理划票,既然有异议就落选+待议。--Azure Streetdeck こんにちは 2020年9月10日 (四) 15:08 (UTC)
顺带建议修改条文:由“投下  不符合优良条目标准票的投票者都必须附上理由,否则投票无效。”改为“投下  不符合优良条目标准票的投票者都必须附上合理理由,否则投票无效。除提名人外皆可就此问题划票。”。--Azure Streetdeck こんにちは 2020年9月10日 (四) 15:11 (UTC)
吐槽:改成“合理理由”就比RfA还严格。--Kirk★ 0#0 2020年9月10日 (四) 15:28 (UTC)
反吐槽:条目评选当然比RfA还严格。(--Azure Streetdeck こんにちは 2020年9月10日 (四) 15:29 (UTC)
我一开始已表示我认为自行划票不太合适,也不赞成此项条文修改。--Wolfch (留言) 2020年9月10日 (四) 15:43 (UTC)
投票应属留言的一部分,根据Wikipedia:讨论页指引#别人的意见,只有少数状况允许修改他人留言,且修改不能影响作者原意表达。若认为对方投票无效,可以在其下方留言主张废票原因,待投票期届满时,统计者自可据理计票删票,让第三者仲裁会比自行仲裁来得理直气壮水到渠成。以上供Streetdeck君略作参考。--Hjh474留言2020年9月11日 (五) 16:13 (UTC)
(!)强烈抗议Streetdeck多番破坏社群运作,专断独行。--【和平至上】支持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0年9月10日 (四) 16:31 (UTC)
十二年维基编辑首次遇到。感谢Streetdeck诠释了什么叫“活久见”。🌜山西特产批发零售™️🌽🌶️🍎🍠🐓🐐留言2020年9月10日 (四) 23:30 (UTC)
是否改进是带有主观性的判断,不赞同允许“自认为已经改善了提出反对者的意见”的划票,应该是回应反对者,让反对者自行收回。——Sakamotosan路过围观杯弓蛇影| 避免做作,免敬 2020年9月11日 (五) 00:45 (UTC)
同上 苗栗國 国民信念未眠 一往直前 2020年9月11日 (五) 13:30 (UTC)

撤回评选是否适用评选结束30日内不得重复提名的规定

气旋哈米甚的GAN我看不下去了。这些事情最终还是要明确。当年阿拉斯加州自治市镇及人口普查区域列表的FLC撤回及再提出我应该是IAR方式处理,当时大家没什么意见,结果现在有人推翻自己过去的做法,我不怪他,但这事情真的使我对规则的理解变得非常混乱。当事人们:@StreetdeckachanhkSickManWPYolopertzFran1001hk@EasterliesOhlittlewriterEricliu1912卡達Borschts@TenbeensSuper WangSANMOSA SPQR 2020年9月4日 (五) 10:15 (UTC)

加ping@Z7504SANMOSA SPQR 2020年9月4日 (五) 10:27 (UTC)
  • 承我在优良条目评选的意见,撤回评选与普通走完评选期的条目相同,都应适用评选结束30日内不得重复提名的规定,否则只要每当被反对时撤回评选重提就好了,必定没完没了,且极有可能涉及游戏维基规则。至于所谓的IAR问题,上次评选可以用IAR处理,不代表这次可以。上次评选从撤回到重提之间起码还隔了一天,而且您确实有即时的修正一些错误;这次评选不仅从撤回到重提之间才隔了5分钟,而且这样就算了,他在提名前连典范条目评选中被指出的错误都没有修改,还要等我提出不合要求才做了,漫不经心。从提名人的态度来看,他明显是觉得“既然典范条目选不上,那就来选优良条目吧”。综此,我不认为本次评选适用IAR。——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0年9月4日 (五) 10:33 (UTC)
  • 先看你们怎么认定吧,过往已经多次有这种毛病了,个人认为算有效啦,不过也懒得用讨论页存档证明什么了(或许也不合时宜需要修订也说不定,也感谢Sanmosa认定是哪一个讨论串存档)。也不知道该在互助客栈说些啥了,想必日后还会有可能这样子的情形。如果这句也有问题,那FA/FL/GA评选的提示就都得删除了,这种bug可能是属于一种无法解决的bug,请怪条文有矛盾可能吧。最后(~)补充:那个讨论确实是对30天内不能再提FA/FL评选或重新提名一次GA有效果(Opky9407以前就有反映过),但这个“FA评选自行撤销立即重新提GA评选”恐怕还是一个新的问题。--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20年9月4日 (五) 10:36 (UTC)
先说明一下:我只负责把应该在这里讨论的问题转交到这里,如果有人想特别邀请我参与讨论,请另外邀请。我给讨论方向已经是多做了事情了。SANMOSA SPQR 2020年9月4日 (五) 10:44 (UTC)
我还是留下自己的意见好了。在Special:diff/56052698#关于评选中“30天期限”和“不合要求而撤销提名”的问题相关规定制定过程无效的前提下,我认为可以修改规则容许撤回评选是适用评选结束30日内不得重复提名的规定,合理撤回时机可以再讨论。SANMOSA SPQR 2020年9月4日 (五) 10:53 (UTC)
好,我现在有些意见想发表一下:Ericliu1912Super WangSickManWP针对“可能(但不一定)有人不断提名、撤回、再提名、再撤回从而绕过30天冷静期”这点,我认为即使容许撤回评选不适用评选结束30日内不得重复提名的规定,也可以另外定规则避免不断提名、撤回、再提名、再撤回从而绕过30天冷静期的情况,而不是撤回然后重提一次就要赶尽杀绝。一个可行的办法是进行了一次撤回和再提名动作后,条目下一次撤回仍适用评选结束30日内不得重复提名的规定(情况就会有些像ABAB这样轮流排)。另一方面,我在上面也提及到“合理撤回时机”,我认为可以规定在预定评选期结束前24小时内才撤回在任何情况下仍适用评选结束30日内不得重复提名的规定。Easterlies“容许撤回评选不适用评选结束30日内不得重复提名的规定”并不代表相关评选无效(我记得之前为了搞一个“评选无效”,我还特意到客栈请求行政员判定,而且还失败了,那一次是傀儡提出扰乱性重审),这是一个比较符合人情的通融办法而已(阿拉斯加州自治市镇及人口普查区域列表的FLC撤回及再提出是一个例子)。为表慎重,我认为应该要求撤回与再提名动作之间相隔最少一日,让编者重新审视条目的状态(如果有认真重新审视的话,长的条目可能要花不止一日),然后作出所有必要的修正。不知道大家意见如何。SANMOSA SPQR 2020年9月5日 (六) 08:13 (UTC)
  • 个人意见:以下几点情况不适用于“冷却期”限制(即可在撤回的30天内重新提名):
    1. 由GAC撤回而提交FAC(FA评选肯定比GA更加严格)
    2. 无任何他人评论(包括支持/中立/意见/反对,因本人经历过一次这种情况)
    3. 在提交条目后/评选截止前一段时间撤回(类似Sanmosa所提“合理撤回时机”,GA/FA时间要有所不同)
    依旧坚持我的观点:所有含建设性意见评论的评选都应算作有效且受到“冷却期”限制。--Easterlies 2020年9月5日 (六) 08:40 (UTC)
    Easterlies我不能接受你最后的那个观点。我举出的那个前例其实就证明了撤回可以给编者一个机会重整条目,花比较短的时间重整以后重新出发,如果这样还要相隔30日的话,那我只能认为这属于墨守成规。你的第一个观点可以考虑,不过GAN转FLC又如何?SANMOSA SPQR 2020年9月5日 (六) 09:34 (UTC)
    Sanmosa可能是我没有太表达明白,我举个例子。我提交了一个GA,但是由于各位指出的问题颇多而打算撤回修改,如果在提交后的两天内撤回是可以接受的(即不受30天限制),但如果我在评选的第五天(截止前两天)选择撤回,那么这样就应该等30天后再提交,因为可能会有故意重复提名而消反对票之嫌。--Easterlies 2020年9月5日 (六) 09:57 (UTC)
    Easterlies所以那个“冷却期”除了指30日外,也可以指我提出的“撤回后至少一日”?这样的话我同意你的观点。另外,我也认同你的第二个观点,我会在之后的正式提案中纳入。SANMOSA SPQR 2020年9月5日 (六) 10:04 (UTC)
    条目及列表性质不同,GAN转FLC按目前规定仍可执行。--Azure Streetdeck こんにちは 2020年9月5日 (六) 10:01 (UTC)
  • 这到底是什么问题?难道有人以为在没有限制FA评选后30天内不能评GA(或反过来)的时候,评GAFAFL就可以撤回评选,然后马上又再提名吗?撤回评选不就是评选不通过?这不是十年前就已经有定论的事了么?Talk:黄金之门站。另外阿拉斯加州自治市镇及人口普查区域列表明显就是当时没有人提出来而已,实际评选无效。--7留言2020年9月5日 (六) 14:48 (UTC)
    十年前的定论现在未必适用。现在连刚通过几个月的共识都能被直接推翻,就别说十年前的定论了。那时候我用的是IAR(这点我当时有说明),当时没人对此有反对。SANMOSA SPQR 2020年9月5日 (六) 15:21 (UTC)
  • 抱歉,现在才看到此讨论。我认为无论条文是如何设定,都无法完全涵盖所有“逼不得已”撤回的情况(例如经改善后无用户改票等),设立新条文只会影响该批维基人改善条目的意欲。故若大家看见有人游戏维基规则,投反对票即可。另外,  囧rz...大家不需要讨论“不断提名后撤回”这种极没可能发生、用广东话形容是“小学鸡”的事。要是有,大家无视/反对票不就行了?--Ohlittlewriter 香港政治专题 2020年9月7日 (一) 07:29 (UTC)

暂拟条文

在上面,我说明了撤回可以给编者一个机会重整条目,花比较短的时间重整以后重新出发。虽然有用户搬出十年前的定论,但是过去的共识可被挑战,也并非必须遵守。不过未免生起后续争议,我在此提议明文某程度上允许撤回评选不必适用评选结束30日内不得重复提名的规定:

以上。SANMOSA SPQR 2020年9月5日 (六) 15:42 (UTC)

  1. ^ 设条目进行第N次评选,“此前的两次评选之间”指第N-2次评选结束与第N-1次评选开始之间的时间。
好麻烦……--Super Wang※DC不是贪食蛇,请勿盲目刷分 2020年9月5日 (六) 23:56 (UTC)
太复杂了⋯⋯不太明白第一条在说什么,建议举个实际例子。——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0年9月6日 (日) 00:11 (UTC)
Super WangEricliu1912我基于注释弄一个例子出来:假设新规则于1712年1月1日实施,条目A在1712年1月10日 00:00 (UTC)开始进行第一次FAC,而提名人于同日12:00 (UTC)进行撤回动作。如果同一条目在1712年1月11日 12:30 (UTC)开始进行第二次FAC,由于第一次FAC和第二次FAC之间未有相隔30日或以上,提名人即使撤回第二次FAC,他还是要在撤回的30日以后才能就同一条目提出第三次FAC。但是,如果同一条目在1712年1月25日 12:30 (UTC)才开始进行第二次FAC,由于第一次FAC和第二次FAC之间已经相隔30日或以上,提名人如果撤回第二次FAC,他可以在撤回起计未有相隔30日或以上的情况下就同一条目提出第三次FAC。SANMOSA SPQR 2020年9月6日 (日) 01:17 (UTC)
(如果要订定较严谨但又较人性化的规则,复杂是无可避免的。如果一味求简单,规则要么就不近人情,要么就过宽。只有真正能简单的规则才能写得简单。)上面的补充说明是不是要写进注释?SANMOSA SPQR 2020年9月6日 (日) 01:23 (UTC)
  • 提名没有回头路,反对任何转弯提议,本来就是简单的规则。提名时发现打错字了马上撤销好像还可以理解,提名后一堆人提意见了,有人指出条目连来源都没有了就撤销然后又重提这就叫人性化?支持写入评选页面明确提名没有回头路。--7留言2020年9月6日 (日) 01:29 (UTC)
    请你别以为你自己说的话就能当成规则,我很早就已经对你这种态度有着强烈的不满了。SANMOSA SPQR 2020年9月7日 (一) 00:07 (UTC)
  • 我也基本反对豁免冷却期,像上面那个例子,明明可以在FLC长得要命的评选期中直接针对问题做改善(您在第一次评选中确实也做了,吧)然后找我划票,没有理由撤回评选,然后没多久又重提啊(一日之隔其实也没久到哪里去),除非是反悔了,或是想要间接地把反对票消除掉。我只支持在评选没有任何提名人以外的发言(包含支持、反对、中立、意见等)的情况下撤回重提豁免冷却期,毕竟有时候评选是会莫名冷清的。另外,不完全反对豁免在评选提出后一段时间内撤回评选后的冷却期,该段期间可以规定为条目/列表评选期的特定比值。——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0年9月6日 (日) 06:04 (UTC)
  • 撤回提名可能是为了改善条目,但改善条目也可以在评审期内进行;也可能是为了防民之口,毕竟只要不评奖就很少有人指出条目问题在何处。基于和Eric同样的理由,我反对在有人提意见的情况下豁免冷却期。--Super Wang※DC不是贪食蛇,请勿盲目刷分 2020年9月6日 (日) 09:24 (UTC)
    Ericliu1912Super Wang然而有一些编者即使在条目的问题已经消除的情况下也不撤回反对票,例如上面的Jarodalien。这种情况下,撤回就变得情非得已。撤回与再提名动作之间的最少相隔时间可以再讨论,但我不会赞同限死在至少30日。SANMOSA SPQR 2020年9月7日 (一) 00:05 (UTC)
    不撤票有可能只是投票人没看见,也有可能是他认为问题并没有改善。我想不明白这如何导致撤回变得“情非得已”——意思是情况由不得自己。既然把条目送来评选,难道不应该做好接受批评的准备吗?--Super Wang※DC不是贪食蛇,请勿盲目刷分 2020年9月7日 (一) 01:43 (UTC)
    但至少我不能接受那种明摆着“无论如何我都要反对”的态度的投票人。明明问题都真的消除了,还是执意不撤票(我已经尽了告知的义务),那样这些“批评”真的合理吗?(如果问题真的存在,而且未消除,我不会不接纳批评。)再加上有着那种态度的投票人通常都有一定年资,其他用户可能因此在条目于他们而言符合标准的情况下仍不敢投符合标准票。我提及的那次只是侥幸,以后可能就不会如此了。SANMOSA SPQR 2020年9月8日 (二) 01:19 (UTC)
    同意Sanmosa君关于各种“情非得已撤回”的意见。的确有不少用户即使条目按意见后改善也没有撤回反对票。--Ohlittlewriter 香港政治专题 2020年9月7日 (一) 07:08 (UTC)
    “按意见后改善”,改善后就代表着条目没有问题了吗?如果没有问题了为什么还会不断有人提出?--Easterlies 2020年9月7日 (一) 07:33 (UTC)
    的确,改善后不代表条目没有问题。但如果改善后已符合GA/FA标准,大家又应否改票?现实是大多数人只投票,之后就不再理会。大家提GA/FA都是希望提升条目质素,如果因为改善后没有人提出意见/改票已落选就实在太可惜了。--Ohlittlewriter 香港政治专题 2020年9月7日 (一) 11:59 (UTC)
    先说明:我的原始用词是“条目的问题已经消除的情况下”。SANMOSA SPQR 2020年9月8日 (二) 01:22 (UTC)
    有关条目的问题, 有时会有一些模糊空间。例如针对条目的问题, 可能是:“条目有AAA方面的问题, 例如A1, A2, A3等处”, 问题除了A1, A2, A3, 还有其他地方有AAA的问题, 若用户只改善了A1, A2, A3, 而没有再确认条目其他部分是否有AAA方面的问题。对提问题的维基人而言,问题还没修改(其他地方的AAA尚未修改),对修改问题的维基人而言,问题没修改(A1, A2, A3 问题已修改)。--Wolfch (留言) 2020年9月8日 (二) 03:15 (UTC)
    同意两位。所以,若“条目的问题已经消除的情况下”无人改票,此条文似乎未有包含。--Ohlittlewriter 香港政治专题 2020年9月8日 (二) 04:11 (UTC)
    条文无法规范维基人在什么情形下应该要改票,我觉得也不容易确认“条目的问题是否已经消除”。以我的习惯, 若我看到我觉得不合理的反对票,我又认为条目符合标准,我就会投赞成票,来抵消我认为不合理的反对票。--Wolfch (留言) 2020年9月8日 (二) 04:21 (UTC)
  • 哦~!!!原来如此!!!为什么要撤回,就是因为你们这帮人老是投反对票,你看,要是一大堆支持票,我有可能会要撤回吗,啊!就是你们这帮人没事找事!多管闲事!影响维基百科健康发展!搞得我必须撤回再来提名,你们投反对票就已经够过分了!居然还要我们这么辛苦地等30天!你们于心何忍呐!要脸吗?!?!?!--7留言2020年9月7日 (一) 09:56 (UTC)
    我提了ANM了。SANMOSA SPQR 2020年9月8日 (二) 01:26 (UTC)
  • (-)反对:我只能接受“在没有其他人投票时”撤回可以不算评选(例如本身想提GA提错FA,发现后立即撤回)。--【和平至上】支持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0年9月7日 (一) 14:14 (UTC)
  • 反对明文容许无限提报。这类事情适宜以IAR的方式按情况审视。--Temp3600留言2020年9月8日 (二) 21:44 (UTC)
    • 例子:学生在暑假大幅增订条目,FA遇到困难后用了两星期重新校对。希望回校前完成评审。这种情况值得IAR。
    • 例子:用户已有多次面对反对票后撤回评选,在未经大幅增订的情况下再次提交。这种情况不应通融,甚至可取消用户提交GA的资格以作行政处分。--Temp3600留言2020年9月8日 (二) 21:48 (UTC)
      本次事件似乎满足例2:在FAC中收到反对票后以GA要求相对低一些的理由未做大幅改动而直接GAC。--Easterlies 2020年9月10日 (四) 04:33 (UTC)
      • @Easterlies:我无意评论个别例子,但我觉得撤回应视作自动落选。我们要讨论的是,那些情况下可以早于30天就重新提报。我认为为了逃过反对票固然不可,但也确实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考虑容许提前提交,其中包括主编将本应需要30天才能完成的重修工作超前完成。您认为呢?--Temp3600留言2020年9月11日 (五) 05:07 (UTC)
        就以上发言来看,似乎只有我提到的“无任何留言,包括支持/意见/反对等”这一点为大家接受;而我提到的第一点“GAC撤回并提FAC”在我看来也是可以的,因为毫无疑问FAC比GAC严格,若GAC中大家指出问题较多的话,直接FAC也明显不会通过。--Easterlies 2020年9月11日 (五) 05:16 (UTC)
朋友们万万慎重,这个提案有很大的程序性问题!我认为一旦有提名人以外的人投票,评选就不该被撤回。根据提案草案,我自己眼看一个条目如果重选GA一定落选,我就自己提名,然后挨到评选结束前12小时撤回提名,就获得了30天免死金牌。根据提案草案,我可以反复操作,让一个质量堪忧的条目永远保持GA身份。--Kirk★ 0#0 2020年9月10日 (四) 15:51 (UTC)
@KirkLU:现在讨论的是作出撤回动作后是否仍须隔30日方可再提名,作出撤回动作本身一向并不受限,也与提案无关。这方面的问题应该另行讨论,以免讨论失焦。SANMOSA SPQR 2020年9月13日 (日) 00:45 (UTC)
仍然主张撤回受限,受限的情况下提名正常评选结束,对于再次的时间无需再做规范,阁下就无需提出和通过上述草案。如果可以不受限撤回,再依阁下所提草案,成如上可利用撤回后该次评选不生效和撤回后再提名限制,使得重评将会落选条目始终保持优特状态。--Kirk★ 0#0 2020年9月13日 (日) 12:34 (UTC)
我要说的是:这个讨论串根本没打算讨论你想讨论的东西。如果你有需要,请另开讨论串,我不想讨论偏题,谢谢。SANMOSA SPQR 2020年9月14日 (一) 02:48 (UTC)
由于此案讨论的是“撤回动作后是否仍须隔30日方可再提名”的问题,其他议题还是另外讨论好了(PS 我之前好像也离题了, sorry...... )--Wolfch (留言) 2020年9月14日 (一) 03:25 (UTC)
我是在想如果撤回动作不容许,就无需上述规定;如上陈述的问题根本上涉及了本“暂拟条文”章节所拟新规定有无存在必要,并亦决定了草案如果执行会否有漏洞(漏洞举例亦如上)。--Kirk★ 0#0 2020年9月14日 (一) 09:33 (UTC)
不容许进行撤回动作似乎某程度上违反了WP:5P5SANMOSA SPQR 2020年9月20日 (日) 02:39 (UTC)
不容许撤回是不违反的。5P5所提及的一些例外情况——无意所犯的过失——包纳在EricLiu君所提的“不小心提错地方明显适用于IAR”这个原则,R(Rule)的平常状态仍是不容许撤回。--Kirk★ 0#0 2020年9月23日 (三) 15:57 (UTC)
@KirkLU:然而只有你一人认为“不小心提错地方”是可以包容的是不成事的。一旦其他人(执意)不如此认为的话(我个人判定至少Jarodalien不认为如此),即使你这样说了,我也不能有效地完全套用你的说法,如果遇到像Jarodalien这类很喜欢打编辑战和移动战的人的话,情况会更严重,我已经不是第一次看过他这样了。SANMOSA SPQR 2020年9月24日 (四) 15:30 (UTC)
我能理解您提及的对“执意问题”的担忧,也正因为如此,允许撤回与否问题似应先于上述“暂拟条文”提案前有结论,该结论如前述——“并亦决定了草案如果执行会否有漏洞(漏洞举例亦如上)”——是“暂拟条文”开展讨论前的基础。--Kirk★ 0#0 2020年9月24日 (四) 15:40 (UTC)
我看Jarodalien的态度的话,如果我真的按你所说的这样来做的话,可能连你的提案也会被他否定(看到之前的另外一些讨论,我觉得他是会死活不让他自己反对的提案通过,然后不断以违反文明的用语胡乱指控他人的人),我可能就真的变成什么都做不到了。有些事情你想得太简单了,人设还是要列入考虑因素的。SANMOSA SPQR 2020年9月25日 (五) 14:55 (UTC)
其实我在想,“人设”等问题不影响本章节在议的提案有(如上述)比较显著的现实漏洞。因此仍不建议目前提案获得执行以避免新规则反而将本来只是可能可以利用的(上述)漏洞坐实,并继续推荐先全面考虑是否容许撤回的问题。--Kirk★ 0#0 2020年9月27日 (日) 17:27 (UTC)
如果你愿意实际对我提及的相关人士进行小型的过往纪录调查的话,你就不会说这种话了。SANMOSA SPQR 2020年10月1日 (四) 05:51 (UTC)
我想先说明一下:由于Special:diff/56052698#关于评选中“30天期限”和“不合要求而撤销提名”的问题相关规定制定在先(我假定通知相关讨论存在的工夫已经做了),假如这里没能得出一个共识去如何实际修改规定,即使你们多么反对相关规定,相关规定仍旧有效。我在上面提出的方案已经算是收紧原有规定、比较有序一些了。SANMOSA SPQR 2020年9月20日 (日) 02:35 (UTC)
由于该提案是默认通过的,并没有得到社群背书,在已经有人持反对意见的情况下,继续实行该等规定明显不符合社群期待。我认为应该先讨论是否撤销该等规定,再另外重新制定规则。——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0年9月29日 (二) 00:13 (UTC)
@Ericliu1912:我的描述单纯依据Wikipedia:共识#形成共识的误区和错误的“就算一致认为要作出改变,但不代表要作出改变”条所言:“就算所有编者根据善意和方针一致不满意某条目的某一方面,但若没有共识如何作出改变,贸然改变可能十分扰民。”因此除非社群能得出一个共识去如何实际修改规定,否则旧有规定仍旧有效。你的主张与方针的表述有违背之处。SANMOSA SPQR 2020年10月1日 (四) 05:46 (UTC)
您没有明白我说了什么。我只有表明该案可能不具备正当性,并没有质疑其合法性,也没有要求直接去回退修改,何来“贸然改变”、“违背方针”?只是希望社群先就该案本身进行讨论,决定是否撤回,之后再来拟定新条文,这样错了吗?——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0年10月1日 (四) 11:20 (UTC)
@Ericliu1912:我的意思是“决定是否撤回,之后再来拟定新条文”于相关方针而言是不合理的,两者是应该同时进行的。换言之,我的意思是:除非讨论结果是“任何形式的评选终结都适用评选结束30日内不得重复提名的规定”(上面确实有人主张这个),不然不能进行单纯撤回既有已通过提案的动作。SANMOSA SPQR 2020年10月1日 (四) 12:35 (UTC)
共识方针并没有规定讨论不能分开进行。该条文仅适用于“没有共识如何作出改变”的时候,而如果有共识的话自然就没有问题。共识是会改变的(何况当初只是沉默的共识),以本案来说,由于此规则的修改具有急迫性(关系到内容评选),如果社群有共识认为应该做出改变,也就是先撤回该修改,那么就没有理由反对。之后,再讨论是否要拟定新的评选冷却期豁免规则(或是不拟定规则,即不容许豁免),我想并没有什么不可以的地方。——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0年10月1日 (四) 13:10 (UTC)
难道你们现在不是“没有共识如何作出改变”?现在的重点就是“如何”,你们只有共识说“要改变”所有撤回评选动作都适用评选结束30日内不得重复提名的规定,但没有共识“如何改变”这个规定,你这样回应以后,我更肯定我没理解错方针。而且,都讨论到现在了,又不是攸关反破坏或维基百科百科全书的根本,内容评选现在又没任何异动,我看不出这提案有任何“急迫性”。如果做了撤回该修改修改的动作,根据方针,实际上的效果就等同于说“如何改变”这个规定的共识就是“任何形式的评选终结都适用评选结束30日内不得重复提名的规定”。我为了不要让僵局出现,我都已经直接提了一个提案了,结果还是徒劳无功。SANMOSA SPQR 2020年10月1日 (四) 13:5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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