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是指在國家機構中擔任一定職務的官吏,其內容包括職官的名稱、職權範圍、品級地位等。這個詞一般特指東亞古代的官職設置制度。在原始社會是沒有官的。那時的氏族部落雖然有首領,但是其性質和國家產生以後的官是不同的。而關於中國夏朝以前的一些官職的描述,一般認為是缺少可信度的。因此也就是說,職官是從夏朝開始出現的。職官制度也見於一些與中國頻繁交往國家,例如古代日本朝鮮越南琉球等。

官員的級別

編輯

東亞傳統官僚等級的架構中,存在著不同的序列。這些序列作用不同,相輔相成,形成了靈活、多樣又組織嚴密的東亞古代官階制度,正所謂:「爵者官之尊也;階者官之次也;品者官之序也;職者官之掌也」:

  • 爵位:「爵以定尊卑」,多根據親緣關係和功勞大小而定,並且長期不變,部分爵位可以世襲。
  • 勳官:「勳以敘功」,獎勵建有軍功或重大功績人員的官號。
  • 職事官:「隨其所堪,處以職位」,是根據個人的才能分配具體工作職位,職事官「有職、有位、有權、有責」執掌具體職位,可以被朝廷根據其需要隨時調動。
  • 散官:表示官員實際等級的稱號。「一切以門蔭結品,然後勞考進敘」,散官按照資歷升遷,各級官員都有一個「散位」,以此來標誌其個人的身份。與職事官相應成一個行政職位和個人身份互相交錯的系統,因此有「以散官定官員班位,以職事官定其職守」的說法,但有低級散官任高級職事官時,稱為「守某官」;而高級散官任低級職事官時,稱為「行某官」,待遇則按散官的品級。
  • 品秩
祿秩:是戰國、秦漢以來用「若干石」俸祿額度來區分官僚等級的標誌,從中二千石、二千石、千石直至百石,其下還有「斗食」,約有二十多級。魏晉後以「品」為主的官僚分級制度出現後「祿秩」逐漸淡出。日本則用於幕府官員。
品位:「品位」,中國稱為「品」,是自魏晉以來區分官員等級的標誌。北魏孝文帝將一至九品官品又析分出了正、從、上、下共三十級,稱為「九品三十階」。日本的品位制度則稱為「位」。朝鮮越南琉球品位制度亦稱為「品」。

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