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管理员布告板/编辑争议

提报发生中的编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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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发生的编辑争议

闪亮飞月 编辑

  • 闪亮飞月讨论 · 贡献 · 日志封禁 · 过滤器 · 全域账号信息
  • 郑家屯事件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众所周知,中国媒体由于其政治立场、审查环境和意识形态,带有明显民族主义的主观色彩,因此很难在历史事件描述中保持客观和公正。作为这个现象的一个缩影,郑家屯事件条目的原内容几乎完全拷贝自中国网络自媒体的文章,来源质量较为低劣。其叙事语言风格也明显偏颇,较多处带有添油加醋的煽情性质。经本人核查,其包含的“事实性陈述”也存在诸多不实或夸大和无可靠证据来源之处,准确度较低。因此本人以霍耀林博士在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中的原始历史资料为来源和依据,修改了仅见于网络媒体文章的无可靠来源且逻辑上也相当可疑的轶闻性质内容、厘清了部分事件的先后顺序、更正了夸大的不实内容和非中立语言。且为方便查证和追溯,我同时几乎是逐句地添加了引用论文的具体页码来源(个别众所周知的历史背景除外),增加了可查证性。

但该用户竟然完全无视本人添加的引用出处,反而屡次以“无来源内容”、“来源不可靠内容”(却对来自中国网络媒体的某些真正无来源的轶事传闻和电影般情节选择性无视)为由,屡次全面回退以维护劣质/偏颇内容,甚至通过留言暗中威胁封禁。在遭到本人反驳后,该用户又以并未完全百分之百地逐句标明来源、“单方观点”、“只有一个来源”(然而霍耀林博士是中国人、青岛大学特聘教授,就其立场而言依然是中国民族主义,只不过相较于政治挂帅的中国党媒和自媒体更加理性。其论文大部也不是其个人观点陈述,而是对大量事发当时中日双方内部往来信件、电报和当时的事件调查报告等第一手原始资料的引用。本人编辑只汲取了其事实陈列的部分,不涉及其对事件的分析评价部分)为由,在未提出任何具体的修改意见的情况下,继续随意撤销他人花费了相当时间精力编辑和整理的贡献special:diff/82835335。至此我不得不怀疑,该用户若非学术素养严重不足、对何为可靠来源缺乏最起码的常识,就是常年受某种偏颇的立场或认知影响而存在某种蓄意阻挠厘清事实的动机。

223.122.39.115 编辑

Nkywvuong 编辑

希望能尽快处理,谢谢。该用户仍然逍遥法外、持续回退。--Matt Smith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15:19 (UTC)[回复]

(~)补充就是因为个人在台湾黑帮依规撤销其编辑并附上“请停止您的扰乱行为”special:diff/82843364,该用户似乎怀恨在心,就对我实施维基跟踪恶意回退,见(special:diff/82843410special:diff/82843420special:diff/82843450special:diff/82843462special:diff/82843405)。个人发现其已被提报至不当的行为以及编辑争议也视而不见仍然继续肆意回退其他用户甚至管理员的编辑,如special:diff/82848171special:diff/82848153special:diff/82851036special:diff/82851039等等。这种情况早已超出3RR范畴,性质恶劣,明显属于蓄意扰乱。--Kenny023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22:27 (UTC)[回复]

Manwë986 编辑

Marvin 2009 编辑

  • Marvin 2009讨论 · 贡献 · 日志封禁 · 过滤器 · 全域账号信息
  • 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在距离该模板上次编辑十五天后,Special:Diff/82806826编辑中,涉事用户再度:1、以“无正式公开的政府文件认定”来干扰将相关项列入“法院认定”一类(同时再次以是否“公开”这一无关项干扰“是否认定”问题的讨论),逻辑显然不当;2、将BBC列出两个机构(并非法院)认定列表不含相关项曲解成全面性的“没有认定”,尝试以此错误逻辑抹杀其他认定路径的存在。(详见其编辑摘要)以上行为,结合此前此用户在该模板编辑中多次作出的长跨度拉布的行为,谨供社群审视。
  • 发现人: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06:20 (UTC)[回复]
    但客观上,阁下所添加的法院认定或法院判决一说,并无实据。所提供的法院来源并未宣判或认定F是邪教,而是判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显示法院已经把F当作邪教组织在镇压了,跳过了认定邪教这一关键步骤。请停止牵强附会一再把跟认定无关的来源,断言成阁下认为存在认定的观点。BBC报导的原文称“中国媒体说,官方认定的“邪教”共有14个,但是网友发现官方口中的“邪教”-- 法轮功不在其中。”维权律师们也多以不存在认定来辩护。--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2:22 (UTC)[回复]
    有明确实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近年来,邪教组织特别是“法轮功”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议、神化首要分子,大搞教主崇拜,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必须坚决依法惩办。阁下一再私自把“认定”定义成自己设想的方式才算,阻碍其他用户据可供查证内容正当编辑,明显失当。--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3:14 (UTC)[回复]
    此99年10月底形成的高院内部通知,并未在媒体公开。比如上次阁下提供的CCTV对99年11月1日高院院长肖扬主持的座谈会的报导,其中谈到人大前几天通过的决定以及两高对此的司法解释(两个文件均未提法轮功),但根本没提到高院关于人大决定和两高司法解释的通知。两位一直在强调这个通知,但由通知刚出台后CCTV这则高院座谈会报导中没有提到、肖扬没提到,从这个角度来看,多则来源指出该通知属于内部通知,此说精确,该通知是非公开的内部通知,算不上正式的法律文件。况且此内部通知也并未在法律对法轮功作出认定。两位在此宗教模板对法轮功的定性,需要政府并正式文件公开认定作为依据,但这样的来源并不存在。江泽民99年10月25日首先在法国费加罗报作邪教宣传后,其后高院座谈会及媒体及内部通知的邪教宣传跟风,谈不上政府或法院的认定。--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3:38 (UTC)[回复]
    是否“公开”或“正式”,此模板并无此特定要求或定性,这个要求和定性是阁下原创研究。--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3:50 (UTC)[回复]
    再列举一个实据,根据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刑初51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浩明知法轮功系邪教组织,制作、散发宣扬法轮功书籍和宣传册,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3:18 (UTC)[回复]
    前边已经说明,阁下所添加的法院认定或法院判决一说,并无实据。所提供的法院来源并未宣判或认定F是邪教,而是判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显示法院已经把F当作邪教组织在镇压了,跳过了认定邪教这一关键步骤。--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3:40 (UTC)[回复]
    法院既然能判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自然就是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与阁下个人认为是否“跳过了认定邪教这一关键步骤”无关。--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4:00 (UTC)[回复]
    “两位在此宗教模板对法轮功的定性,需要政府并正式文件公开认定作为依据”,还是那句老话,现在列入的是“法院认定”不是“政府认定”,“是否公开”和“是否认定”没有逻辑关联,请你搞清楚再来。至于所提供的法院来源并未宣判或认定F是邪教,而是判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显示法院已经把F当作邪教组织在镇压了,跳过了认定邪教这一关键步骤。好吧,我本来对于这种“白马非马”的逻辑实在是丧失了回应的兴趣,不过既然大家这么热火朝天,我不说话可能大家又不高兴doge,既然黑暗魔君阁下辛苦引用了一份司法实例,我就借用他的辛苦,向其他用户补充节录几句:1、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经鉴定,被告人王浩持有的...应认定为邪教书籍和光盘;其持有或者散发的......应认定为邪教反动宣传品。2、恩施自治州公安局恩公认字[2019]00003号邪教宣传品认定意见书。载明:①王浩持有的......应认定为邪教书籍和光盘;②王浩持有的......应认定为邪教反动宣传品;③王浩持有的......应认定为邪教技术资料。——先说明一下,我没打算说服阁下这是否认定的依据,我只是做文字的搬运工而已。法院认定我就不补充了,黑暗魔君阁下已经在前面(包括其他用户在其他页面)已经补充得够多的(中央到地方层级)来源和文件了;但我还想补充一件,《2006年度各国人权报告》- 中国部分,内称“政府继续镇压被它认定为‘邪教’的团体,特别是法轮功精神运动”(其实其他年份也有,我就不一一补充了——PS:引用该来源不代表我对该报告的立场,但它充分满足本地可供查证来源方针是不争的事实)——老实说,只列在“法院认定”,已经是考虑部分用户的观点而寻求共识了。我还是那句话,一开始就说的,到现在也没变:基于个人言论的自由,你可以说“认定效力有争议”、“认定没有合法效力”或者“认定是预设前提过场文章行礼如仪”——何况法律观点总是存在不同意见的,一定有人持这样或那样的观点,只要符合方针,那么完全可以在适合的地方收录;但这不代表可以逻辑谬误地在一个不负责诠释认定效力是否合法,只负责诠释认定是否存在的模板宣称“没有认定”。--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6:45 (UTC)[回复]
    在江泽民发动镇压后,国内媒体对F作妖魔化[1],国内人不少人以为F被中共政府认定是邪教了,但据国会听证会,事实并非如
    关于国内地方法院判决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并非判决F是邪教,而是把F当作邪教为前提来判决。如果仔细调查,会发现地方法院正是以99年两高内部通知提到F为依据。但此非公开的内部通知有违"法无明文者不构成犯罪亦不得处罚"的原则,而且其中并不存在根据法律作邪教认定这样的文字或内涵。这一切均江泽民99年10月25日首先在法国费加罗报作邪教宣传之后,是以言代法的表现。--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12:20 (UTC)[回复]
    我只能敬告阁下不要再拿对认定的效力、程序、意图和目的的分析观点来评断“有没有认定”这件事——至少我读了一遍,我尚未看到“没有认定”或“没有标签”的断言——类似“站不住脚”的表述的是有(还不少),但就像其他用户早已指出的:这根本是两个问题;如果有“没有认定”或“没有标签”的断言,很简单,请阁下节录出来就是了,其他用户包括我都会仔细查对拜读。至于阁下“并非判决F是邪教,而是把F当作邪教为前提来判决”等表述,如果阁下有兴趣,我充分欢迎你在适合的条目章节中引用可靠来源继续谈像是“审判预设立场”、“不按程序草率认定”之类的问题,但还是那句话,这不代表可以在已被不止一个来源(学者研究著作、政府文件或政府出版物)证实了认定的存在时仍逻辑谬误地以“关于事实的观点”在一个不负责诠释认定效力是否合法,只负责诠释认定是否存在的模板宣称“没有认定”并阻挠其他用户的正常编辑。尽管阁下显然WP:TEND令人相当遗憾,不过我还是那句话,这些都留待社群审视,我对于Special:Diff/82699795中“有的朋友迫于压力下以假作真,时间长了,可能已经习惯了”的无根据对他人编辑意图推定的不当指控发言没有兴趣,也不试图模仿。--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20:13 (UTC)[回复]
    致管理员并社群:于另一条目Special:Diff/82868796编辑中,Marvin2009再次出现复数项违反本地方针指引情事,现仍列举于下,以备检视:
    1、在此前Special:Diff/82866984编辑摘要(以下各条摘要同此不赘)已有说明旧有内容显然不合WP:V的情况下,仍执意使用(或恢复):(1)无法支撑内文的来源,如使用[2]来支撑中共高层对法轮功的态度存在分歧,实则内文根本提的是薄事件反映内部争斗而全无支持对应文段字句;(2)超译来源内容,如:使用[3]支撑“配合中共执政当局”;使用[4]支持“针对‘颠覆阴谋’的打击”,等等。以上各项,均严重无视WP:VWP:BURDEN“引用的来源须明确支持条目中出现的信息”的要求。
    2、在此前编辑摘要已有说明旧有内容显然不合MOS:CS4D的情况下,仍执意使用(或恢复)如:“中国香港”等词句。
    3、无根据的“原创”指控:实际上在Special:Diff/82866984中所涉段落,显然显示各叙述均有来源,亦可查证;在毫无根据下对他人做出“原创研究”的指控,显然已有违正常的维基争论风气。
    综上,我完全欢迎就条目内容进行有根据的争论,也完全同意加入有来源并合乎条目内容的叙述(如Special:Diff/82869798);惟对于上述违反方针情事,谨认为管理员并社群有需要审视此相关行为。--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6月1日 (六) 02:02 (UTC)[回复]
  • 处理:

HYHJKJYUJYTTY 编辑

(!)意见5月28日账号并没有任何编辑行动。5月28日和5月27日并没有严重的对应行为。

  • (?)疑问5月24日、5月25日、5月26日这3日才有提报所提到对应行为。想确认那些日期不提报的理由。
  • (~)补充对应的编辑争议议题可能起始时间约略在5月22日,发展最严重的日期是5月25日前后。

--Rastinition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2:33 (UTC)[回复]

他纯粹,想举报我而已--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3:31 (UTC)[回复]
有点自以为是--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3:33 (UTC)[回复]
条目讨论页已经在讨论,是不是可以不要还来挂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5月29日 (三) 22:07 (UTC)[回复]
@Ericliu1912因为你的留言挂在我的留言下方,给予几个回馈
  1. 发起提报的账号不是我
  2. 2024年5月28日 (二) 12:33 (UTC)的文字仅"陈述状态"和"针对提报发起时间异常的提问",包含时间信息
  3. 针对上述2,整体上叙述没有涉及非事实或主观陈述,使用"挂上"(我不清楚意思)这个叙述,是否表示@Ericliu1912你因为自己的立场而导致用词过度这个我无法判断,但会产生这个怀疑
  4. 另外账号27、28、29连续没有对应行为样态,如果没有继续触发对应状况(尤其是连续数日),也没有新的意见回馈,这个case会自动存档或结案
  5. 因为今天产生2则新意见,结案或存档时间被延后
--Rastinition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23:09 (UTC)[回复]
@Rastinition纯粹是阁下发言缩排问题。本人是回复Txkk,不是回复你(本人习惯将单独意见挂在“处理”章节下面)。另他在别处指称当事人是“(我的)跟屁虫”,故本人有必要简单表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5月29日 (三) 23:11 (UTC)[回复]
疑问处理已经完成,谢谢回应--Rastinition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23:15 (UTC)[回复]

晚食当肉 编辑

阿南之人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