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理模式 (犯罪学)

偏差行为的精神病理模式(英语:psychopathological models of deviance,或译为:心理病理模式)曾主宰过精神病患/心理疾患的犯罪预测与矫治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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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原因的认识和犯罪(再犯)预测上,精神病学模式重视的变数主要是与精神问题、心理问题相关的,像是:精神分裂焦虑重度忧郁躁郁症等等。——虽然实际上这些因子的预测力大多很弱,相关系数最高的也不到0.3,不过学界还是曾追逐这条错误路线好一段时间。[1]

与精神病理模式竞争的是犯罪心理学上的通用理论(或称:一般化理论,general theory)。“通用”一词意味着:不论什么类型的犯罪人(暴力/非暴力,精神疾病/精神正常,性犯罪/非性犯罪)都可适用社会心理学和普通人格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来认识和矫治。这方面当前最成功的模式是起源于加拿大社会心理学界的“一般人格与社会认知学习理论”(英语:General Personality and Cognitive Social Learning Theory)。

精神病犯罪人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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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治上,精神病理模式对待精神病的犯罪人和一般无犯罪的精神病患相同,例如:忧郁症的犯人可能被开给抗忧郁药物(像是百忧解),躁郁症的犯人可能被开给锂盐(Lithium salt),精神分裂症的犯人可能被开给镇定剂(depressant)。直到症状被消除了(或者,至少症状控制住了),患者才被认为是“治愈”,不再需要治疗

这种矫治计划的成果很令人失望,研究发现大部分是无效的,表现最差的正好是那些锁定精神疾病症状的计划。也因此,媒体在报导精神病患的犯罪人(尤其性犯罪人)时,经常以耸动的口吻渲染恐惧:“效果有限,永难治愈!”[2]

然而情势转变中。近十余年来,主要来自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得出:用药虽然迅速抑制生理反应,但效果短暂;若采在矫治一般犯罪人时已证明效果卓越的认知行为疗法,并注意“风险-需求-一般反应性”原则(简称RNR原则,principles of risk, need and general responsivity),将能收到明显优于精神病理模式的效果——即使是精神病尚未完全消除的病患,也能降低他的再犯率,也包括暴力行为。[1]

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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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Andrews, Donald Authur; Bonta, James. The Prediction of Criminal Behavior Among MDOs. In: Ch 14. Criminal Subtypes: From the Common to the Exceptional. 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 5th ed. Amsterdam, Boston et al.: Anderson Publishing, Lexis Nexis. 2010. ISBN 978-1-4224-6329-1 (英语). 
  2. ^ 精神科醫師:"刑後治療" 效果有限,永難治癒!. Youtube (中华民国台湾): 华视新闻). 2010-09-17 [2013-1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01) (中文(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