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支费(英语:Special Disbursement/Special Allowance[1][2])又称主管特支费,为公务机关“主管职务加给”的旧称,可在中华民国法律[3]行政规则中发现此一名词[4];依据《所得税法》第4条第5款适用范围不仅军警公教,亦包含劳工(农渔会、农产品批发市场人员)。现今以解释令函或公文将“主管职务加给”附注“原主管特支费”方式来因应其在法规条文中的旧称[5]

另外,特别费常因以往“首长特支费[6][7]部分与该特支费混为一谈,其实两者在会计科目下并没有任何的关联性。但随着主管特支费名称、首长特支费停止适用后,特支费与特别费混淆情形却更加严重[8]

特支费与特别费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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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公教人员婚丧生育补助标准表》[9],且查阅各法规沿革历史,皆可发现,旧称“主管特支费” 已经更名为“主管职务加给”所取代,这部分属于“人事费”预算科目项目下的“薪水”。然而,特别费却属于“业务费”的子科目,必须完全用于公务上[10]。两者主要差别如下:

  1. 全称不同:主管特支费(人事费)不等同机关首长特别费(业务费)。
  2. 预算/会计科目不同:前者属于人事费薪水中的主管职务加给,后者机关首长特别费属于公务上业务费用。
  3. 给予对象不同: 前者给予个人属于薪水,后者给予职位属于使用权无所有权。
  4. 沿革不同:特支费即公务机关“主管特支费” 为旧称,已经被新称 “主管职务加给”完全取代。现特支费一词仍存于农产品批发市场人员费用项目中[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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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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