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修好条规

中日修好条规》,日本方面称《日清修好条规》,是清朝日本同治十年(公元1871年、日本明治4年)9月13日签订的双边条约。日本大使为大藏卿伊达宗城,而清朝大使为直隶总督李鸿章

中日修好条规
《中日修好条规》
签署日1871年9月13日
签署地点大清天津
生效日1873年4月30日
失效日1883年?4月30日
签署者李鸿章
日本伊达宗城
缔约方 清朝
日本大日本帝国
语言汉语日语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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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条平等的条约,甲午战争发生前仍具有效力。具体内容大致为:

  • 双方交换外交使节并在两国设立领事馆。(第4、8条)
  • 互相承认有限制的领事裁判权。(第8、9及13条)
  • 有关通商事宜,仿效欧美列强的待遇,互相承认。

称谓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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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清朝与明治日本签订的第一份条约(条规)。在谈判之际,中方代表李鸿章等为了将对日关系和对西方关系区别开来,要求将“条约”之名改成“条规”,并反对将日本的“天皇”称号写进文本中。与此相对的,日方代表对于条规中中方使用“中国”一词亦提出反对意见,认为“中国系对己邦边疆荒服而言”,要求“约内两国相称,明书国号为正”。对此,中方强硬地回应道:“我中华之称中国,自上古迄今,由来已久。即与各国立约,首书写大清国字样,其条款内皆称中国,从无写改国号之例。来笺谓己邦边疆荒服而言,似属误会,未便照改”。中方代表认为“中国”乃是与“大清”对等、对外亦可使用的国号,不能改变。最后双方商定条约起首处以“大清(国)”和“大日本(国)”并称,而中文文本内是否与“大清”同等使用“中国”之称,则随中国之便。[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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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清朝时期“中国”作为国家名称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 [2023-1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13).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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