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地區法院

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英語: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是美國聯邦法院系統中的普通初審法院,無論民事還是刑事案件都是向此類法院提交的,包括涉及普通法衡平法海事法三類。

聯邦上訴法院與聯邦地區法院相互的界限地圖

每一個聯邦地區法院都有一個相應的聯邦破產法院英語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每一個聯邦司法管轄區英語United States federal judicial district都會有至少一個法庭,並且其中很多轄區內都不止一個。這些法庭的正式名稱一般是「美國」後接該地區的名稱再接「聯邦地區法院」。

與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三條而設立的聯邦最高法院不同,聯邦地區法院是由國會通過立法設立的[註 1],因此憲法中並未強制要求一定要設立這些「下級法院」。事實上,在憲法得到批准後,一些反對建立一個強大中央政府的人堅持認為聯邦司法系統只需要有一個法院負責審理來自各州法院的上訴就可以了。不過這一看法並未佔據主流,第一屆國會上就通過了法律建立了至今依然保持運作的地區法院系統。

目前在美國的50個州中一共有89個聯邦地區法院,另外還有一個在首都哥倫比亞特區,一個在波多黎各,這91個聯邦地區法院都只擁有聯邦管轄權。另外在關島美屬維京群島北馬里亞納群島各有一個聯邦領地法院[1][2][3],這3個法院則同時擁有聯邦和地方管轄權[4][5]。最後提及的3個領地法院雖然名稱上也是聯邦地區法院,但卻是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四條第三款而設立的,其上任法官的任期也只有十年,而不像其他法院法官那樣可以終身任職。

其它聯邦初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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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其他幾個聯邦初審法院對全國的特定類型案件有司法管轄權,但地區法院也對部分此類案件擁有共同管轄權,而對平民(非軍人)刑事案件,只有地區法院能夠審理。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負責涉及國際貿易和關稅爭議的案件。美國聯邦索賠法院對向美國政府提出的權利主張享有專有管轄權,包括聯邦政府與之簽訂的合同、聯邦政府非法徵地,在聯邦政府所有土地上或被聯邦政府僱員造成的傷害等。美國稅務法院能審理確定美國稅務時出現的爭議。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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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美國憲法第三條中規定「合眾國的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和國會不時規定和設立的下級法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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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 互聯網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08-12-05.
  2. ^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2022-07-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1). 
  3. ^ 美國法典第48編英語Title 48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 第1424節 (District Court of Guam; local courts; jurisdiction)
  4. ^ U. S. Courts |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互聯網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09-05-26.
  5. ^ 任東來,陳偉,白雪峰等,《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第590頁,附錄五:美國聯邦法院系統。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ISBN:7-80182-138-6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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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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