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日語:少年法しょうねんほう Shōnen-hō)是日本依據《刑事訴訟法日語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少年保護程序日語少年保護手続特殊條款而制定的法律。《少年法》的法令編號日語法令番号為「昭和23年法律第168號」並於1948年7月15日公佈;該法由法務省主管。

少年法
少年法
日本國政府國章(準)
日本法律
編號昭和23年法律第168號
種類程序法
效力現行法
所管法務省
內容未成年人保護及教育
相關刑事訴訟法日語刑事訴訟法刑法日語刑法 (日本)
少年審判規則日語少年審判規則少年院法日語少年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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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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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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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對觸法少年日語触法少年保護處分日語少年保護手続在1922年頒佈的舊版《少年法》中已有規定;戰後,在駐日盟軍總司令的指導下進行了修訂。

根據《少年法》的規定,未成年人不應與成年人接受同樣的刑事處罰,而原則上應該交由家事法院給予改造教育日語更生保護。而在實際操作上,也會有家事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將未成年嫌犯逆解送回檢方以提請正式刑事訴訟;但即便在這樣的情況下,也規定了給予不定期刑日語相対的不定期刑或減輕量刑等照顧。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未成年人還具有性格的可塑性。

年齡段 是否適用
少年法
是否解送
少年院
刑事
責任
刑事
審判
刑事處罰 備註
0歲-10歲         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不會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11歲-13歲         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不會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因11歲包含在「通常12歲及以上」內,故會被解送少年院日語少年院進行感化教育。
14歲-15歲         依據《少年法》第51條之規定,應判處死刑者須改判無期徒刑
依據上述同款之規定,因判處無期徒刑者可改判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但亦可判決與成年人同樣的刑罰。
依據《少年法》第52條之規定,判決有期徒刑時為未成年人則可適用不定期刑。
對於有可能判處禁錮及以上刑罰的未成年人,家事法庭可能會以「適用刑事處罰」為由退回檢察機構以提起正式刑事起訴。
16歲-17歲         依據《少年法》第51條之規定,應判處死刑者須改判無期徒刑。
依據上述同款之規定,因判處無期徒刑者可改判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剝奪政治權利;但亦可判決與成年人同樣的刑罰。
依據《少年法》第52條之規定,判決有期徒刑時為未成年人則可適用不定期刑。
對於有可能判處禁錮及以上刑罰的未成年人,家事法庭可能會以「適用刑事處罰」為由退回檢察機構以提起正式刑事起訴。
如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則原則上必須退回檢察機構以提起正式刑事起訴。
18歲-19歲         當應當處以死刑及無期徒刑時,無減輕量刑的酌定情節,刑罰與成年人一致。
依據《少年法》第52條之規定,判決有期徒刑時為未成年人則可適用不定期刑。
對於有可能判處禁錮及以上刑罰的未成年人,家事法庭可能會以「適用刑事處罰」為由退回檢察機構以提起正式刑事起訴。
如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則原則上必須退回檢察機構以提起正式刑事起訴。

國民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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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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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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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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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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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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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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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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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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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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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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