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業

提供及營運公共服務的機構

公用事業是指負責維持公共基礎設施服務的體系或機構,包括電力供水廢物處理、污水處理燃氣供應、交通通訊等。一般情形下,公用事業是由政府機關公營企業或政府特許的公司機構經營,但也會視情形開放民營企業自由經營。

公共事業處在自然壟斷之下,可能是處於政府的控制之下,而如果是民營的則會被行政法規所監督。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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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由於公用事業對公眾十分重要,即使由私人擁有的公用事業亦會被視為《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轄下的「公共機構」(Public body)規管[1]

香港公共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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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公共機構包括:

附表1指明的各類委員會或其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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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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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 [2012-03-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