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默(1586年—1639年),字玄之,別號西邑山東兗州府濟寧州[1]

萬曆四十四年(1616年)丙辰科進士,授元氏縣知縣,遷湖廣按察使司知事,調寧國府太平縣知縣,未及上任,又改任衛輝府教授。天啟三年(1623),升為國子監博士。同年,任刑部四川司主事,旋升江西司郎中,改湖廣清吏司郎中。天啟六年(1626年),因審理揚州知府劉鐸一案,為魏忠賢不滿,被廷杖革職。崇禎元年三月,原任刑部江西司郎中高默等以輕擬劉鐸被降調,具疏自明,下部查覆。不久官復原職。二年(1629年),因德王府橫徵暴斂、魚肉鄉民,上疏力參,被外放為河南知府。後辭官歸鄉,崇禎十二年卒於家,年五十四。著有《參德藩書》《陳情稿》《楚游漫稿》《梅花堂詩》《秋懷詩三十韻》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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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萬曆四十四年丙辰科進士序齒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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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東通志》
  • 《明憙宗實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