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鐵官營又稱官山海[1],是中國歷史上對兩種商品實行專賣政策的財政措施。國家壟斷經營,反映重農抑商政策的禁榷制度的主要內容。

西周初年,太公望最早在齊國「通商工之業,便魚鹽之利」,官府始介入鹽的經營,但此時並不排除其他私人經營。春秋齊桓公時,管仲對鹽鐵曾實行專賣政策,以增加財政收入。只是局部專賣辦法,鹽以民制為主,官制為輔,官制為時短暫,民制的鹽經國家收購,然後運銷於各地,取得巨利,結果是「民叄其力,二入於官。」秦國商鞅變法後,實行重農抑商的政策,但政府並未壟斷生產與銷售。漢初開關梁山澤之禁,允許私人生產與銷售鹽鐵,當時也有國營、官營(郡、國經營),而主要是民營。國家只是設官收稅,稅入少府

漢武帝時,因長期對匈奴戰爭,耗資巨大,一年的費用,往往在數十萬萬至百餘萬萬錢,造成國家財政開支困難。為了籌集戰爭費用,漢朝實行了鹽鐵官營的經濟政策。元狩三年(前120年),武帝就採納了大農丞的建議,將鹽鐵收歸國家專營,在中央於大司農之下設鹽鐵丞,總管全國鹽鐵經營事業,於地方各郡縣鹽鐵產區分設鹽官或鐵官,負責鹽鐵的製造與發賣。

漢昭帝始元六年(前81年)鹽鐵會議時,賢良文學曾對鹽鐵官營抨擊,之後只是除罷關內鐵官,鹽鐵官營並未廢止。漢元帝初元五年(前44年)鹽鐵官曾與齊三服官常平倉等一同廢除。永光三年(前41年)財政困難,恢復鹽鐵官。王莽實行五均六筦,包括鹽鐵官營,到地皇二年(22年)廢除。

東漢時取消鹽鐵專賣,實行徵稅制。三國晉朝注重專賣,南北朝時重新徵稅。隋朝唐朝前期,取消鹽的專稅,和其他商品一樣收市稅。安史之亂後,鹽專賣又開始實行,戶部專設鹽鐵使,到五代宋朝度支使戶部使合為三司使。此後歷代加強鹽的專賣,對於鐵則實行徵稅制。


參考資料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 《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
  • 《中國古代典章制度大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