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戰協定(英語:Armistice),亦稱休戰協定,是指交戰團體英語Belligerent之間為了暫時停止敵對行為而締結的協定。[1]:68

停戰協定必須由作戰各方締結,它禁止任何作戰方進行進攻[1]:71。規定停戰協定的國際法是1907年的海牙公約[1]:68

停戰協定不可與和約同日而語,也不應稱為暫時和約,因為在交戰國之間以及在交戰國與中立國之間,戰爭狀態在各方面仍然繼續存在,只是敵對行為停止而已。[1]:68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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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狀態的終止有三種方式:一、交戰國雙方不再進行戰爭行為,也不特別締結條約以明白表示講和,而不知不覺進入和平狀態;二、交戰國雙方正式締結和平條約以正式建立和平狀態;三、交戰國一方滅亡。後兩種是正常的方式。[1]:10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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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勞特派特修訂; 王鐵崖、陳體強譯. 奧本海國際法. 下卷 第二分冊. 北京市: 商務印書館. 1989年. ISBN 7-100-006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