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护卫者(英语:Human Rights Defenders[1],或译人权维护者[2],揭露人权受政府侵犯的行为,并为受害者争取权益发起社会运动[1],联合国则有《人权维护者宣言》指出,“人人有责任增进和保护人权”;及第29号《概况介绍》鼓励更多的人成为人权维护者[3]

人权护卫者相信人生而有平等的权利,并坚持采取和平的行动方式来增进和保护人权[1]。欧盟有实践关于人权维护者的指导方针[4],亦为整体欧盟人权机构在实践《巴黎原则》的作法之一[5]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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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9日联合国通过了人权维护者的宣言中将每一个“透过和平方式支援和保护人权的人”定义为人权维护者。[6] 200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设立了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来源请求]

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定义[1],人权护卫者包括“揭露侵犯人权事件的记者、推动人权教育的社区工作者、争取工人权利的工会成员、致力于促进生育权利的妇女、关切经济发展冲击原住民土地权利的环保人士”,这些个人、群体或组织,通过和平、非暴力手段来“揭露侵犯人权的行为、让侵犯人权的行为受到公众审查、施加压力,追究责任、培力个人或社群,使他们能为自己主张基本人权”[1]

对人权维护者的具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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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第A/RES/53/144决议通过了《人权维护者宣言》中的向人权维护者提供了具体的保护,包括以下权利[3]

  • 在国家和国际各级争取保护和实现人权;
  • 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展开人权工作;
  • 成立社团和非政府组织;
  • 和平聚会或集会;
  • 索取、获得、接受并保存人权资料;
  • 发展和讨论新的人权思想和原则,并鼓吹这些思想和原则;
  • 向政府机构、机关和负责公共事务的组织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便改进其运作,提醒人们注意其工作中可能妨碍实现人权的任何方面;
  • 对关于人权的官方政策和行为提出申诉,并让有关当局审查这些申诉;
  • 为维护人权给予并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法律援助或其他咨询和援助;
  • 出席公开听讯、诉讼和审判,以便确定是否符合国内法律和国际人权义务;
  • 不受阻挠地同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间组织联系和通信;
  • 援引有效的补救措施;
  • 合法从事人权维护者的职业或专业;
  • 在以和平手段抵制或反对导致侵犯人权行为的国家行为或不作为时,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
  • 为了保护人权的目的,征集、接受和使用资源(包括接受国外的资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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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人权护卫者’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国际特赦组织台湾分会
  2. ^ 联合国人权维护者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人权维护者宣言》,人权高专办
  3. ^ 3.0 3.1 联合国《第29号概况介绍-人权维护者:保护维护人权的权利》 (PDF). [2013-07-0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09-25). 
  4. ^ 张华:欧洲联盟对外人权政策的法律分析 《欧洲研究》 2008/05 存档副本. [2013-1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1-11). 
  5. ^ 朱力宇、袁钢:欧盟人权机构:《巴黎原则》的一种尝试 《法学》 2007/06 存档副本. [2013-1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1-11). 
  6. ^ 德国在台协会德国外交政策-保护人权维护者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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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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