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世儒条款

臺灣法律修改案

康世儒条款是指中华民国台湾)政治人物康世儒当选苗栗县竹南镇第14、15、16届镇长,而引发连任次数争议,导致地方制度法第55、56、57条“……连选得连任一‘次’”修改为“……连选得连任一‘届’”的事件。[注 1][1][2]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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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康世儒当选苗栗县竹南镇第14届镇长[3];2005年12月,同额竞选连任第15届镇长[4];2009年3月,镇长任内参与苗栗县第一选举区立法委员缺额补选,当选后离职转任立委[5];2009年12月,谢清泉当选第16届镇长[6],但谢清泉于2011年10月29日病逝[7],且遗留任期超过2年,因此于2012年1月14日办理镇长补选,由回锅参选镇长的立法委员康世儒击败中国国民党提名的廖英利而当选[8]

至此康世儒三度当选竹南镇长,分别为第14、15、16届(补选当选)。

康世儒当选无效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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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6届镇长补选落败的前县议员廖英利质疑康世儒曾连任第14、15届镇长,又补选上第16届镇长,违反地方制度法第57条第1项“连选得连任一次”的规定,向苗栗地方法院提出当选无效告诉,苗栗地院审议后认为内政部的参选资格见解不符立法意旨,认定康世儒的参选资格不符,于2012年6月14日宣判他当选无效。[9]

康世儒主张,其参选资格系经过内政部中央选举委员会同意[9]。内政部民政司副司长林清淇表示,地方制度法第55至57条“连选得连任一次”条文的用字是“次”,而非“届”,是指连续参加二“次”同一职务的选举并当选就任,才属连选连任,中间若有中断,就不属连选连任[10]

但苗栗地院合议庭表示,“连选得连任一次”的立法意旨是“为了避免民选地方首长因长期久任,垄断政治资源而产生流弊”;并指出若依内政部的见解,有可能出现同一人在十六年内,担任十四年以上地方首长的情形, 所以内政部的解释显然已经违反地方制度法的立法意旨;合议庭也声明,“连选得连任一次”应解释为“同一职务连续两届均曾当选就任,第三届不论是改选或补选,仍是连选连任”。[9]

2012年11月,台中高分院二审见解大致与苗栗地院一审相同,所以判决康世儒当选无效确定[11]

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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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2014年1月14日三读通过“地方制度法修正案”,因康世儒三度当选引发的争议,明定乡、镇、市长“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一‘届’”。[12]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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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地方制度法第55、56、57条分别规定直辖市长、县(市)长、乡(镇、市)长之连任限制。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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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杨湘钧. 地方制度法修正 原民區可選區長、區民代表. 联合报. 2013年12月6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10月7日). ……修正内容也订有“康世儒条款”,将原规定的民选地方首长连选得连任一“次”改为一“届”…… 
  2. ^ 杜絕爭議 內政部祭康世儒條款. 中央社. 2013年11月1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10月7日). ……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并祭出“康世儒条款”,规定民选地方首长“每届任期4年、连选得连任一‘届’”…… 
  3. ^ 91年鄉鎮市長選舉 候選人得票數. 中央选举委员会. 2002年1月26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10月5日). 
  4. ^ 94年鄉鎮市長選舉 候選人得票數. 中央选举委员会. 2005年12月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10月5日). 
  5. ^ 苗立委補選 國民黨敗選 康世儒險勝. 苹果日报. 2009年3月1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10月6日). 
  6. ^ 98年鄉鎮市長選舉 候選人得票數. 中央选举委员会. 2009年12月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10月6日). 
  7. ^ 何宗翰、彭健礼、李信宏. 竹南鎮長補選 與總統大選同天. 自由时报. 2011年11月2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10月6日). 竹南镇长谢清泉十月二十九日病逝…… 
  8. ^ 何宗翰. 竹南鎮長補選 康世儒勝出. 自由时报. 2012年1月1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10月6日). 
  9. ^ 9.0 9.1 9.2 彭健礼. 2任後補選回鍋 竹南鎮長康世儒 判當選無效. 自由时报. 2012年6月1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10月6日). 
  10. ^ 范正祥. 內政部︰有中斷不算連任. 自由时报. 2012年6月1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10月7日). 
  11. ^ 鎮長連任2屆 再當選無效. 苹果日报. 2012年11月1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10月7日). 
  12. ^ 苏芳禾、邱燕玲. 直轄市原民區 可選區長、區代表. 自由时报. 2014年1月1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