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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欢迎您的维基人:Yuyu 2009年12月8日 (二) 19:22 (UTC)(via Alexbot Operate via Alexsh)回复

12球问题页面存废讨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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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12球问题已被列入页面存废讨论列表中,正在投票表决是否应该删除。有编者认为条目可能不符合维基百科的收录方针,并已经解释了原因。(参见维基百科不是什么

我们欢迎您参与讨论并留下关于条目是否符合方针、应当如何处理的意见;请在WP:页面存废讨论#12球问题中留下您的意见。记得使用~~~~签名。您也可以在讨论期间改写您原先的条目,但请不要移除条目顶端的条目删除模板。谢谢合作,祝编辑愉快!LUFC~~Marching on Together圓桌會 2009年12月9日 (三) 09:08 (UTC)回复

教育企业部落联盟页面存废讨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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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教育企业部落联盟已被列入页面存废讨论列表中,正在投票表决是否应该删除。有编者认为条目可能不符合维基百科的收录方针,并已经解释了原因。(参见维基百科不是什么

我们欢迎您参与讨论并留下关于条目是否符合方针、应当如何处理的意见;请在WP:页面存废讨论#教育企业部落联盟中留下您的意见。记得使用~~~~签名。您也可以在讨论期间改写您原先的条目,但请不要移除条目顶端的条目删除模板。谢谢合作,祝编辑愉快!思源如宁&维基驻百度办事处欢迎您 (留言) 2010年1月23日 (六) 11:30 (UTC)回复


教育企业部落联盟快速删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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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创建的页面被认为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已被提出快速删除。

若您认为这个通知被错误地放到了这里,您可以将{{hangon}}放置到被提删页面的顶部(但放置到快速删除模板的下面),并在讨论页阐明您的观点。但是,一旦条目被加入快速删除模板,只要条目满足快速删除的标准,它便可能立即被删除。请您不要自行移除快速删除模板,但也请您大胆改善条目,以使其尽量满足维基百科的方针与指引。在该条目被删除后,您可以联系管理员,询问他们是否可以将被删除前的条目通过邮件发送给您,便于您未来重新编写条目。 --Gslin (留言) 2010年1月23日 (六) 12:49 (UTC)回复


您創建的條目可能侵犯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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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參與中文維基百科。您所發表的條目「中国计算机学会」可能轉貼了未經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协议(CC-by-sa-3.0)或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協議發佈的網站內容,由於這有可能侵犯版權,內容已經隱藏了。即使已標明出處,但如未獲原作者授權以CC-by-sa-3.0轉載內容,仍是屬於侵犯版權的。維基百科不能收錄侵權內容,請您理解。

不過您還是能夠挽救那篇條目的。您可以在“臨時子頁面”用自己的話改寫文章内容。如果您持有異議或疑問,您可以到文章的討論頁、或當天的侵權審查頁提出說明。希望您創建新條目時能秉持原創翻譯其他語言版本的維基百科來作為編寫守則,切勿抄襲。謝謝您的參與,也期待能再次見到您的貢獻。—Cp111 (留言) 2010年1月25日 (一) 22:49 (UTC)回复

 欢迎来到维基百科。我们邀请每个人为这个百科全书贡献有建设性的资料,但是您所加入的内容并不符合版权的有关规定。 简而言之,维基暂时不能接受来自如百度百科等某些其他网络百科全书复制来的文章。您今天向维基百科提交的内容有可能是我们需要的,因此我们希望你能花几十分钟,在“臨時子頁面”用自己的話改寫文章内容,这样就不会有人说你侵权了。希望您下次創建新條目時能秉持原創翻譯其他語言版本的維基百科來作為編寫守則,切勿抄襲。如果您对此有异议,请参阅百度百科的版权问题百度百科對維基百科的侵權。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Cp111 (留言) 2010年1月25日 (一) 22:49 (UTC)回复

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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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不要乱加Template:fact模板,明明已经有谷歌退出中国事件主条目,而且里面已经写好来源,阁下此番操作毫无意义,甚至会被视为破坏。特此提醒。—瓜皮仔Canton 2010年1月27日 (三) 12:50 (UTC)回复

多谢提醒,请注明Template:fact的对象,因为我加了不止一个。最近加的有:1、把谷歌博客中使用的“office”(办公室)改为“子公司”,这种对原文的修改我认为是来源不明的,所以要求原作者提供证据。2、把博客内容作为官方声明使用,这种口头语的提法不应该在严谨的百科里出现,官方声明应该以提交中国政府、司法、立法机构的正式文件为准。所以某条目作者提到官方说明,我请求他提供博客以外的正式文件来源。Huangyg (留言) 2010年1月28日 (四) 02:13 (UTC)回复
第一,如果有明显错误的地方,请立即更正,并在编辑摘要中注明,而非要求加来源。第二,大部分媒体都报道此为“声明”,即已有可靠来源。而且,我们也已在主条目说明这份“声明”来自Google官方博客,这个没什么问题。第三,阁下应该至我的讨论页回应。谢谢。—瓜皮仔Canton 2010年1月28日 (四) 12:3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