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正條格[1]元朝法律之一。

《至正條格》是繼《大元通制》之後元朝政府頒布的第三部法律,內容包括了元惠宗至正四年(1344年)之前元朝歷代帝王發布的關於法律方面的一系列聖旨條畫、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門所判案例的彙編。

《至正條格》在明初已經只有殘本23卷,到了清朝中期之後已經徹底失傳,2002年在韓國發現元刊殘本《至正條格》兩冊,包括「條格」、「斷例」各一冊,一共25卷。《至正條格》重現於世。

現存殘本《至正條格》內容包括元世祖中統元年(1260年)[2]元惠宗至正四年(1344年)80多年間元朝官方頒布的關於法律方面的聖旨條畫、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門所判案例的彙編,史實多為《元史》所不載。

編修經過 編輯

元惠宗至元四年(1338年)三月,命中書平章政事阿吉剌根據《大元通制》編定條格,[3]至元六年(1340年)七月,命翰林學士承旨腆哈、奎章閣學士崾崾等刪修《大元通制》,至正五年(1345年)十一月書成,右丞相阿魯圖等入奏,請元惠宗賜名《至正條格》。這部法典共有2909條,其中包括制詔150條、條格1700條、斷例1059條。

至正六年農曆四月五日(1346年4月26日),《至正條格》中的條格斷例兩部分(2759條)頒行天下。[4]

《至正條格》一共在全國範圍內使用22年,至正二十八年農曆八月二日(1368年9月14日),明軍攻克元大都元朝退回北方草原後,《至正條格》逐漸失傳。

明朝《永樂大典》中的殘本內容簡介 編輯

明初修《永樂大典》,將《至正條格》收入,但只是殘本,原書卷數已不可考究,根據《永樂大典》記載,殘本共23卷,分祭祀、戶令、學令、選舉、倉庫、捕亡、賦役、獄官等27目。

清朝乾隆年間修《四庫全書》,根據《四庫總目提要》記載,《永樂大典》收錄的23卷殘本《至正條格》相關內容介紹如下:

「凡分目二十七:曰《祭祀》,曰《戶令》,曰《學令》,曰《選舉》,曰《宮衛》,曰《軍防》,曰《儀制》,曰《衣服》,曰《公式》,曰《祿令》,曰《倉庫》,曰《廄牧》,曰《田令》,曰《賦役》,曰《關市》,曰《捕亡》,曰《賞令》,曰《醫藥》,曰《假寧》,曰《獄官》,曰《雜令》,曰《僧道》,曰《營繕》,曰《河防》,曰《服制》,曰《跕赤》,曰《榷貨》。

案《元史·刑法志》載,元初平宋,簡除繁苛,始定新律。至元二十一年,中書省咨各衙門,將原降聖旨條律,頒之有司,號曰《至元新格》。仁宗時,又以格例條畫,類集成書,號曰《風憲宏綱》。英宗時復加損益,書成,號曰《大元通制》。其書之大綱有三:一曰《詔制》,二曰《條格》,三曰《斷制》。自仁宗以後,率遵用之,而不及此書。

據歐陽元序,則此書乃順帝至元四年中書省言,《大元通制》,纂集於延祐乙卯,頒行於至治之癸亥,距今二十餘年。朝廷續降詔條,法司續議格例,簡牘滋繁,因革靡常。前後衡決,有司無所質正。往復稽留,吏或舞文。請擇老成耆舊、文學法理之臣,重新刪定。上乃敕中書專官,典治其事。遴選樞府憲台、大宗正、翰林集賢等官,編閱新舊條格,參酌增損。書成,為制詔百有五十條,格千有七百,斷例千五十有九。至正五年書成,丞相阿魯圖等入奏,請賜名曰《至正條格》。其編纂始末,厘然可考。《元史》遺之,亦疏漏之一證矣。原本卷數不可考,今載於《永樂大典》者,凡二十三卷。」 

清朝中期後逐漸失傳 編輯

清修《四庫全書》時,從《永樂大典》中輯得23卷的殘本。乾隆帝曾翻閱此書,題詩一首;四庫館臣曾引用過殘本的《至正條格》對所收《元史》進行考證。但是,《四庫全書》只把殘本的《至正條格》列入存目,導致此書後來在中國最終失傳。

長期以來,國內國際元史研究者均認為《至正條格》已經失傳。

2002年元刊殘本《至正條格》重現於世 編輯

2002年在韓國東南部的慶州發現元刊殘本《至正條格》兩冊[5],包括「條格」、「斷例」各一冊。由於年代久遠,書籍破損嚴重,經過數年的修復整理,慶州殘本《至正條格》在2007年8月由韓國學中央研究院正式整理出版,分影印本和校注本兩冊。

現存殘本《至正條格》簡介 編輯

韓國發現的元刊殘本《至正條格》包括條格12卷、斷例近13卷,以及斷例全部30卷的目錄。據統計,條格存374條,斷例存426條,總數共計為800條,占《至正條格》頒行總條數(條格加斷例一共2759條)的29%。其中現存條格占原條格總數約22%,現存斷例占原斷例總數約40%。

殘本《至正條格》沒有全部條格的目錄,但通過《四庫全書總目》為《至正條格》撰寫的提要,可知其條格篇目分別為:祭祀、戶令、學令、選舉、宮衛、軍防、儀制、衣服、公式、祿令、倉庫、廄牧、田令、賦役、關市、捕亡、賞令、醫藥、假寧、獄官、雜令、僧道、營繕、河防、服制、站赤、榷貨,共27門,與現在的唐令、金令篇目大多相同。

殘本《至正條格》的條格部分依次為第二十三卷《倉庫》,第二十四卷《廄牧》,第二十五卷、第二十六卷《田令》,第二十七卷《賦役》,第二十八卷《關市》,第二十九卷《捕亡》,第三十卷《賞令》,第三十一卷《醫藥》,第三十二卷《假寧》,第三十三卷、第三十四卷《獄官》。據此推斷,其條格的總卷數應有40卷到50卷。

殘本《至正條格》所存斷例目錄,包括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11門,除缺少唐律、金律的第一門「名例」外,其餘的篇目、次序皆與唐律和金律完全相同。

《至正條格》的斷例共30卷,現存其前半部分,依次為第一卷《衛禁》,第二卷至第六卷《職制》,第七卷、第八卷《戶婚》,第九卷至第十二卷《廄庫》,第十三卷(後半闕)《擅興》。[6]

現存殘本《至正條格》的重要史料價值 編輯

在元朝法律中,斷例基本相當於唐朝金朝的律,條格基本相當於唐朝和金朝的令。這個在斷例和條格的篇目上反映的很明顯。

新發現的殘本《至正條格》,是研究元朝歷史和中國古代法制史極為重要的史料。

殘本《至正條格》收錄了大量元朝後期的法令文書,是研究元朝後期歷史的重要史料。[7]

殘本《至正條格》所收錄至治二年(1322年)以前的元朝文書,雖然時間上和《元典章》重合,所收錄延祐三年(1316年)以前的元朝文書,雖然時間上和《通制條格》重合,但是其中有相當一部分內容是這二書以及其他史籍所沒有記載的。還有的文書則是這二書以及其他史籍雖有但記載不詳,或者記載有誤。[8]

《至正條格》很多內容對《大明律》有明顯的影響[9],有助於填補中國古代法律演進過程中的缺環。

參考文獻 編輯

引用 編輯

  1. ^ 孔齊《至正直記》卷1「國朝文典」條提到,「大元國朝文典,有《和林志》、《至元新格》、《國朝典章》、《大元通制》、《至正條格》、《皇朝經世大典》、《大一統志》、《平宋錄》、《大元一統紀略》、《元真使交錄》、《國朝文類》、《皇元風雅》、《國初國信使交通書》、《后妃名臣錄》、《名臣事略》、《錢唐遺事》、《十八史略》、《後至元事》、《風憲宏綱》、《成憲綱要》」。
  2. ^ 根據韓國學中央研究院2007年8月正式整理出版的殘本《至正條格》校注本,書中的《至正條格》條文年代索引,殘本《至正條格》中收錄的官方文件,最早的頒布於元世祖中統元年(庚申年,1260年),最晚頒布於元惠宗至正四年(1344年)。
  3. ^ 根據歐陽玄《至正條格序》(《圭齋集》卷7, 四部叢刊初編本)記載,「至元四年(公元l338年)戊寅三月二十六日,中書省臣言:『《大元通制》為書,纘集於延韋占之乙卯,頒行於至治之癸未(亥)。距今二十餘年。朝廷續降詔條,法司續議格例,歲月既久,簡牘滋繁,因革靡常,前後衡決,有司無所質正。往復稽留,奸吏舞文。台臣屢以為言,請擇老成耆舊文學法理之臣,重新刪定為宜。』」……「台臣屢以為言。」
  4. ^ 根據歐陽玄《至正條格序》(《圭齋集》卷7, 四部叢刊初編本)記載,「上乃敕中書專官典治其事,遴選樞府、憲台、大宗正、翰林集賢等官明章程習典故者,遍閱故府所藏新舊條格,雜議而圜聽之,參酌比校,增損去存,務當其可。書成,為《制詔》百有五十,《條格》千有七百,《斷例》千五十有九。至正五年冬十一月十有四日,右丞相阿魯圖……等入奏,請賜其名曰:《至正條格》。上曰:『可。』既而群臣複議曰:『《制詔》,國之典常,尊而閣之,禮也……《條格》、《斷例》,有司奉行之事也……請以《制詔》三本,一置宣文閣,以備聖覽,一留中書,一藏國史院。《條格》、《斷例》,申命鋟梓示萬方。』上是其議。」
  5. ^  2009年11月27日下午,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舉行了200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至正條格》與元代法制研究」開題研討會,裡面提到,《至正條格》是2002年在韓國慶州新發現的一部非常重要的元代史料。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基地重大項目「《至正條格》與元代法制研究」開題研討會綜述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6. ^ 殘本《至正條格》簡介內容,參考北京大學歷史系 張帆教授的論文:《重現於世的元代法律典籍 ——殘本<至正條格>》
  7. ^ 以下內容節選自北京大學歷史系 張帆教授的論文:《重現於世的元代法律典籍 ——殘本<至正條格>》: 「現存元代法令文書彙編中,《通制條格》和《元典章》以收錄文書數量多、範圍廣著稱,但兩書收載下限分別只到仁宗延祐三年(1316)和英宗至治二年(1322)。至治二年以後的文書,雖在《憲台通紀》、《南台備要》、《經世大典》殘卷(見於《永樂大典》)中有一些收載,但局限於監察、驛站、漕運等主題,內容不夠廣泛,數量也比較有限。而《至正條格》選錄的文書,下限一直收到順帝至正四年(1344),其中有近40%在至治二年以後,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法律、軍事、文化等不同方面,絕大部分都是我們以前不知道的新材料。 例如條格《捕亡》門「防盜」第二條,記載順帝至元三年(1337)刑部根據監察御史意見擬定的「防禦盜賊事理」四款,間接反映了當時江南地區的動盪形勢。斷例《衛禁》門「肅嚴宮禁」第二條,記載泰定四年(1327)上都留守司向泰定帝的奏事,述及上都的商業狀況,頗足珍視。斷例《戶婚》門「僧道不許置買民田」條,是殘本《至正條格》年代最晚的文書之一,記載元廷針對寺觀經濟惡性膨脹的背景,於至正四年發布禁止寺觀購買民間土地的禁令,為以往任何史料所未言及。斷例《廄庫》門所載文宗至順元年(1330)頒行的「檢閘昏鈔」條(三款)、順帝至元四年頒行的「關防漕運」條(十一款)、至正三年頒行的「漕運罪賞」條(二十四款),也都是以前沒有見到的重要史料。 還有一些史實,過去僅知大略而不得其詳,也可以通過殘本《至正條格》得到重要的補充。例如《元史》卷34《文宗紀三》記載:至順元年十一月「辛丑,征河南行省民間自實田土糧稅,不通舟楫之處得以鈔代輸」。這是針對仁宗延祐年間在河南清查出的隱漏土地徵稅的舉措。有關命令詳見於殘本《至正條格》條格《田令》門「河南自實田糧」第二條,其中提到在河南查出已經確認的隱漏土地共有435815餘頃,可耕而未耕的土地共有151690餘頃,這兩個數字是我們以往不了解的。又如《元史》卷29《泰定帝紀一》記載:泰定二年(1325)十二月「丁亥,……申禁圖讖,私藏不獻者罪之」。但所禁「圖讖」包括哪些書,並未明言。、殘本《至正條格》斷例《職制》門「隱藏玄象圖讖」第一條,則詳細開列了此次「申禁圖讖」的圖書清單,共達五十餘種,為研究元代文化史提供了重要信息。」
  8. ^ 以下內容節選自北京大學歷史系 張帆教授的論文:《重現於世的元代法律典籍 ——殘本<至正條格>》: 「 例如條格《獄官》門「恤刑」條,系成宗大德八年(1304)中書省批准的刑部呈文,長達約2900字,詳細記載了當時監獄管理中種種觸目驚心的嚴重弊端,提出整頓措施10條,是研究元朝法制史的重要資料。條格《賦役》門「雲南差發」條,為仁宗延祐四年(1317)中書省奏事,述及雲南行省動用軍隊徵收民間科差的舉措,應當引起雲南地方史研究者的關注。斷例《職制》門「和雇和買違法」條,則是延祐二年中書省根據御史台呈文擬定的判決通例,針對大都路地方官在和雇和買活動中的各類徇私舞弊、虧官害民行為制定了具體的懲罰標準,對於了解元朝的和雇和買制度和吏治狀況很有幫助。這些資料,《元典章》和《通制條格》均未收載,其他書裡也沒有看到。 雖見於他書而記載不詳的材料,如斷例《廄庫》門「鹽課」、「鐵課(第一條)」和「茶課」三條文書,實際上就是元廷在所頒發鹽引、鐵引和茶引上印刷的文字,鹽引文字共分9款,鐵引7款,茶引6款。《元史》卷104《刑法志三食貨》雖有其節略內容,《元典章》亦載有其中一些單獨的款項,但完整的鹽引、鐵引和茶引文字,畢竟只有在《至正條格》中才能看到。又如《元史》卷103《刑法志二職制下》云:「諸鞫獄不能正其心,和其氣,感之以誠,動之以情,推之以理,輒施以大披掛及王侍郎繩索,並法外慘酷之刑者,悉禁止之。」提到的兩種酷刑,「王侍郎繩索」的解釋已見於《元典章》卷40《刑部二刑獄獄具禁斷王侍郎繩索》,「大披掛」則一向不得其解。殘本《至正條格》條格《獄官》門「非理鞠囚」第一條所載世祖至元九年(1372)文書,則明確記載了「大披掛」的含義,即「將犯人枷立」,「上至頭髻,下至兩膝,繩索拴縛,四下用磚吊墜,沉苦難任」。《元史》卷18《成宗紀一》記載:至元三十一年(1294)十一月「壬子,詔以軍民不相統壹,罷湖廣、江西行樞密院,併入行省」。殘本《至正條格》條格《捕亡》門「捕草賊不差民官」條,則記述了這一措施出台的背景,即江西行省、行院在鎮壓抗元活動時互相推諉的情況。凡此種種,有裨於治史甚多。 即使是全文已見於他書收錄的文書,也仍然有校勘的價值。例如條格《關市》門「和雇和買」第六條: 至大四年三月,詔書內一款節該:「諸王、駙馬經過州郡,從行人員多有非理需索,官吏夤緣為奸,用一鳩百,重困吾民。自今各體朝廷節用愛民之意,一切懲約,毋蹈前非。其和雇和買,驗有物之家隨即給價,克減欺落者,從監察御史、肅政廉訪司體察究治。」 這條文件幾乎一字不差地出現在《通制條格》卷18《關市》門「和雇和買」第七條,惟獨年代作「至元四年」。哪一個正確呢?可以在《元史》中找到旁證。卷34《仁宗紀一》:「(至大四年三月)庚寅,即皇帝位於大明殿,受諸王百官朝賀,詔曰:『……諸王、駙馬經過州郡,不得非理需索,應和顧和買,隨即給價,毋困吾民。』」這顯然就是上面所引「詔書內一款節該」,無疑《至正條格》是正確的,《通制條格》本條的「至元」應校改為「至大」。」
  9. ^ 以下內容節選自北京大學歷史系 張帆教授的論文:《重現於世的元代法律典籍 ——殘本<至正條格>》: 「《唐律》是中國中古時代法典的集大成之作,影響十分深遠。宋朝除宋初照抄《唐律》的《重詳定刑統》(今稱《宋刑統》)外,沒有頒布過正規的刑律。金朝頒行《泰和律》,篇目一遵唐舊,條文則有少量變動,惜已亡佚,無法進行具體的對比。再下面一部刑律,就要數到《大明律》了。與《唐律》相比,《大明律》的結構發生了變化,由十二篇變為七篇三十門,條文也進行了比較多的增刪分並,可以說面目大異。唐、明律的比較研究,自晚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編》、沈家本《明律目箋》以來,成為中國古代法制史研究的重要課題。而殘本《至正條格》的「斷例」部分,可以在這方面提供重要的幫助。儘管斷例的文字表述形式與律不同,但篇目、條目仍與前後朝代的律典有明顯聯繫。可以注意到一個有趣現象,《至正條格》斷例的篇目仍沿《唐律》之舊,但在各篇的條目上卻往往與《大明律》更加接近。茲舉有關婚姻的條文為例。《唐律》「戶婚」門有關婚姻的條文共21條,《大明律》「戶律」的「婚姻」門共18條。後者條數雖少,但基本囊括了前者21條的內容,同時卻有6條內容為《唐律》所無。這6條分別是:典雇妻女、逐婿嫁女、強占良家妻妾、娶樂人為妻妾、僧道娶妻、蒙古色目人婚姻。6條之中,典雇妻女、逐婿嫁女、娶樂人為妻妾、僧道娶妻4條,《至正條格》斷例的「戶婚」門均已專設條目,而「蒙古色目人婚姻」一條,顯然也與元朝背景有關。從這個角度看,《至正條格》對《大明律》有比較明顯的影響。相信在這方面,學者還大有深入探討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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