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元新格[1]元朝法律之一。

《至元新格》是元朝政府頒布的第一部法律,1271年前元朝使用的主要是金章宗年間頒布的《泰和律》。

編修經過 編輯

元世祖至元八年十一月十五日(1271年12月18日),元世祖忽必烈下詔將國號「大蒙古國」改為「大元」,同一天下詔,禁行金朝泰和律[2]

從1206年開始,元朝政府因為處理實際事務的需要,陸續頒布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條文,到1291年,何榮祖根據元朝政府之前頒布的所有法律條文,選擇符合天下統一後國家的實際情況的一部分法律條文,匯集在一起,編成《至元新格》。

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至元新格》修成,「始為新格一編,請於世廟,頒行多方。」[3]

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1291年6月18日),命中書參知政事何榮祖「以公規、治民、御盜、理財等十事輯為一書,名曰《至元新格》,命刻板頒行,使百司遵守。」[4]《至元新格》頒行天下。

它是元朝最早實施的一部法典。《元史·刑法志》說它,「大致取一時所行事例,編為條格而已,不比附舊律也」。

至治三年二月十九日(1323年3月26日),《大元通制》頒行天下,《至元新格》停止使用。《至元新格》在全國範圍內一共使用了32年。

內容簡介 編輯

《至元新格》分十章,即公規、選格、治民、理財、賦役、課程、倉庫、造作、防盜、察獄[5]

存世殘篇 編輯

《至元新格》的全文雖然已散佚,但一些學者從《元典章》和《通制條格》中輯錄出96條內容,其中93條見於《元典章》,內有56條並見於《通制條格》,而另有3條則僅可在《通制條格》中見到[6]。為我們研究《至元新格》提供了重要的史料依據。

現存的96條分別收錄於《至元新格》的十章之中,具體分類如下:公規(12條)、選格(12條)、治民(10條)、理財(4條)、賦役(10條)、課程(10條)、倉庫(12條)、造作(11條)、防盜(6條)、察獄(9條)[6]

參考文獻 編輯

引用 編輯

  1. ^ 孔齊《至正直記》卷1「國朝文典」條提到,「大元國朝文典,有《和林志》、《至元新格》、《國朝典章》、《大元通制》、《至正條格》、《皇朝經世大典》、《大一統志》、《平宋錄》、《大元一統紀略》、《元真使交錄》、《國朝文類》、《皇元風雅》、《國初國信使交通書》、《后妃名臣錄》、《名臣事略》、《錢唐遺事》、《十八史略》、《後至元事》、《風憲宏綱》、《成憲綱要》」。
  2. ^ 《元史》卷七《世祖本纪四》. [2012-01-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11-27). 
  3. ^ 蘇天爵《至元新格序》:「國家以神武定天下,寛仁御兆民。省台既立,典章憲度,簡易明白,近世煩文苛法為民病者,悉置而不用。嗚呼,斯其所以祈天永命、奠丕丕之基者歟!故平章政事廣平何公榮祖,明習章程,號識治體,當至元二十八年,始為新格一編,請於世廟,頒行多方。惟其練達老成,故立言至切;惟其思慮周密,故制事合宜,雖宏綱大法,不數千言,擴而充之,舉今日為治之事,不越乎是矣。蓋昔者先王慎於任人,嚴於立法,議事以制,不專刑書,是以訟簡政平,海宇清謐,其皆以是為則歟!是書舊版漫滅,省府命重刊之。覽者當體先朝寛仁之治,慎勿任法煩苛為尚哉。 」 (收錄於《滋溪文稿》卷六)
  4. ^ 《元史》卷十六《世祖本纪十三》. [2012-01-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3-17). 
  5. ^ 徐元瑞《吏學指南》第53-54頁,楊訥點校本,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6. ^ 6.0 6.1 參閱黃時鑒:《至元新格輯存》,見《元代法律資料輯存》,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書籍 編輯

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