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法機關在1991年至2019年年間實施的對賣淫嫖娼違法人員的一種行政處罰。

收容教育的法律地位源自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其中第四條第二款「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6個月至兩年」。[1]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六條「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其所指的第六十七條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第六十八條為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第七十條為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具體來說,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即構成了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起刑點,屬於刑事案件而非治安案件。但對於容留一人次賣淫的情形,則只能作為治安案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處以行政拘留或(並)罰款。如果多次觸犯容留賣淫被治安行政處罰,就可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六條屬於「屢教不改」需要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1993年9月4日,國務院總理李鵬簽署第127號國務院令,頒布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所制定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

《收容教育決定書》一般由縣公安局或區公安分局的法制部門作出,由局長簽批。[2]辦案民警持《收容教育決定書》將收教人員送到收教所。收容教育所一般隸屬於地級市公安局監管支隊。收教期滿後「解教」。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實施。該決定廢止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據此實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時決定還明確規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收容教育的人員,解除收容教育,剩餘期限不再執行[3]。但賣淫嫖娼在中國境內依舊非法,而參與上述行為的個人依舊會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以行政拘留(最長15天)或罰款。

2020年3月2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26號國務院令,並在4月2日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包括《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在內的10部行政法規從即日起被廢止。[4]

參考文獻 編輯

  1. ^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2015年2月16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2月16日). 
  2. ^ 南方都市报:《中国收容教育30年调查》2014-07-02. [2015-02-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2-16). 
  3. ^ 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2019-12-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7). 
  4. ^ 存档副本. [2020-07-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