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家安全罪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罪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1章第102條至113條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主要包括「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武裝叛亂」,「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和「投敵叛國」。

在言論方面,《刑法》第103條第2款規定了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05條第2款規定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歷史 編輯

1993年,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以「危害國家安全罪」代替了過去刑法中的「反革命罪」。

罪名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