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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您能享受编写人类共有之自由百科的快乐,成为一名快乐的维基百科人我是欢迎您的维基百科人:Kaede19940908 2008年3月24日 (一) 09:33 (UTC)(via Alexbot Operate via Alexsh)回复

条目命名 编辑

条目命名请使用中文名称--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4月3日 (四) 03:49 (UTC)回复

请阅读wikipedia:命名常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4月3日 (四) 06:33 (UTC)回复
请阅读Help:页面重命名Wcam (留言) 2008年4月4日 (五) 17:04 (UTC)回复
既然您想到重定向,为什么不将英文重定向至中文?这样查找起来不也很方便吗?又不违背维基的尽量以中文命名的原则。—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2008年4月4日 (五) 17:25 (UTC)回复
因为就算这样,查询上亦不方便,尤其是查询分类页美国最高法院案例时,很难从译名了解哪一个案子是什么,何况中文译名并未统一,只会图增困扰。依据命名常规,由于原文比中文翻译在中文中更加常用,使用英文较佳。--[[User:Bushmanwang|Bushmanwang] (留言) 2008年4月4日 (五) 17:53 (UTC)回复
我觉得用重定向什么都可以解决的,中文未统一没所谓,也没有必要统一,澳大利亚的悉尼是大陆叫法,台湾叫雪梨,我们还不是一样使用、查询得好好的。不要说什么明明常规了,要是你是符合明明常规的话,就不会有这么多维基人来这里给你劝告了。维基常规首先是中文优先的,即使你说最常用原则,我们开口说案例时也是说中文的,不会说出“Marbury v. Madison”的。在维基上的非中文条目名称基本上是无法翻译,或者从来没有任何中文译名的存在的才保留的。请参考Talk:英伦期盼人人恪尽其责‎,这个条目的条目名称这么具有争议性,我们都坚持使用中文,而不是英文,更何况这些案例?这些案例的中文名称一大堆,只不过在一些字眼上没有统一而已。其实经过讨论,他们很快会变回中文的了。要不你可以放在社区里面讨论讨论。—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2008年4月4日 (五) 18:24 (UTC)回复
原作者系在使用英文原名的条件下,整理这些案件的,且使用中文查询上确实不便,观看英文原名反而一目了然,这点对于学习美国法院案例的人非常重要,若坚持使用对于学习者不方便的方式,建议采取其他调整方式,否则只好删除这些内容。--Bushmanwang (留言) 2008年4月5日 (六) 03:06 (UTC)回复
请注意:维基百科不是一个学习交流平台,你这个理由不是理由!更何况使用重定义至中文,查找起来有什么不方便?还有,不管你是条目的建立者还是主编人,你都不具有这些条目的最终版权,你也无权删除。这些条目的名称是使用中文还是英文,要是你坚持是英文的话,请提交社区经大众讨论后得出共识,切勿私自行动。另外提出:看看日文版的这些条目,人家也是非罗马文字语言,也是千篇一律地使用日文。—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2008年4月5日 (六) 03:37 (UTC)回复
既然如此,个人也不会再增加任何新的内容了,只好让这个分类下,继续只有这几个案例,就这样啰。至于版权问题确实不属于建立者或主编者,是属于转引的原著作者。--Bushmanwang (留言) 2008年4月5日 (六) 03:43 (UTC)回复
其实,不必这样,区区的条目名称争议没必要弄到退出,只不过中文维基上的中文优先原则是难以改变的,我也说了,要是你提交社区,使大多数维基人同意你的观点,我当然就乐于接受英文命名了,这也勉强算是民主原则吧。维基百科上的法学条目现在少的可怜,印象中好像连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都还未建立,我希望你能摒弃成见,继续留在这里,所有的事情其实我们都是协商解决的。—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2008年4月5日 (六) 04:03 (UTC)回复
我提出一个解决方案,如果要改成中文名称,可在中文页以及英文重定向页下,同时加入分类标示,如此一来,在查询美国最高法院案例 分类时,能够同时显示中文以及英文案例名称,就像目前Dames & Moore v. Regan戴姆斯和穆尔诉里甘案两个名称同时出现于“美国最高法院案例”分类中的条目,不知这样可否?--Bushmanwang (留言) 2008年4月5日 (六) 06:29 (UTC)回复
加入你认为在这个分类页面上呈现出英文原称是必要的话,这也不失为一个不错的解决方案,我可没有异议。只不过觉得有点怪了,因为好像没看见过其他条目是同一个条目在同一个分类页面出现两次的,所以我担心可能其他维基人未必同意。—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2008年4月5日 (六) 11:10 (UTC)回复
我认为有在中文出版物中被引用到的案例(比如美国之音、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或者法律网站上有描述的)应该使用中文名称。关于查询问题,维基在找不到标题的时候会自动在内文查找的,只要在内文中标注就可以了。你可以参考一下腹足纲美国人权的做法。--Skyfiler (留言) 2008年4月5日 (六) 13:50 (UTC)回复
这种做法最大的问题,是查询美国最高法院案例“分类页”时,只会显示中文名称,看不到英文名称,这样还是会有困扰,在看分类页时很难从中文名称判断。因此采用英文条目,旁边注明中文名称是最好的做法,不论查询条目,查询分类页时,以及了解中文名称,都比较便利。--Bushmanwang (留言) 2008年4月8日 (二) 10:25 (UTC)回复
问题在于中文出版物上是否使用原文。可能很多案例都符合原文比中文翻译在中文中更加常用这个条件,但是这个条件不知道是否适用于所有最高法院案例。我觉得如没有相应的中文名称(例如BASIC语言),或者中文名称基本不用(例如NBA)的时候才应该用英文,其他时候应该尽量用中文。我同意应有英文重定向页,因为很多时候要简单地链接到这些条目的话用英文最方便,但是从阅读角度来说,标题应该为中文出版物上最常见的名称,而不是统一使用英文。关于在分类页面检索的问题找不到的问题,可以通过在加入分类的时候更改页面在分类页面的显示名称来解决。--Skyfiler (留言) 2008年4月10日 (四) 03:51 (UTC)回复

关于你的移动 编辑

请不要手动清空页面然后加redirect,如果目标页面已经存在,可以去请求管理员帮忙移动。你这么清空页面后编辑历史会被中断。参考Wikipedia:重定向。--Skyfiler (留言) 2008年4月5日 (六) 13:29 (UTC)回复

您创建的条目可能侵犯版权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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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斯诉北卡罗来纳州案页面存废讨论通知 编辑

 

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威廉斯诉北卡罗来纳州案已被列入页面存废讨论列表中,正在投票表决是否应该删除。有编者认为条目可能不符合维基百科的收录方针,并已经解释了原因。(参见维基百科不是什么

我们欢迎您参与讨论并留下关于条目是否符合方针、应当如何处理的意见;请在WP:页面存废讨论#威廉斯诉北卡罗来纳州案中留下您的意见。记得使用~~~~签名。您也可以在讨论期间改写您原先的条目,但请不要移除条目顶端的条目删除模板。谢谢合作,祝编辑愉快!—Kolyma (留言) 2010年10月18日 (一) 17:20 (UTC)回复

隐私权 (台湾)的快速删除通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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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互助客栈 · 删除指导 · 存废复核请求 · IRC聊天频道--三万光年珠海魅族OTA科技有限公司 Talk 2020年8月27日 (四) 12:52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