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香港强制服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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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法例征召具有英国国籍的香港居民服役于军队或民防机关?
    香港强制服役制度条目由Starcopter讨论 | 贡献)提名,其作者为Starcopter讨论 | 贡献),属于“military”类型,提名于2024年2月15日 18:50 (UTC)。
    •   问题不当,答案不是年份,在英属香港时期的强制服役仅对具有英国国籍的香港居民执行亦不等于“香港市民”。建议:香港曾通过哪些法例征召具有英国国籍的香港居民服务于军队或民防机关?--Oscarfan123留言2024年2月15日 (四) 23:40 (UTC)回复
    • 既然提到“后续”,这些:[1][2]也算后续吧。--Nostalgiacn留言2024年2月16日 (五) 01:13 (UTC)回复
      • 目前是以征召服役的法例及执行的情况作为基础,并有提到2022年香港立法会仍有基于《陆军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条例》为在二战期间被征召入伍的残障老兵增加恩恤津贴[3];条目内容已提到按照基本法及兵役法目前是没有法律依据让香港市民参加或被征召到解放军入伍,目前也未见中国中央政府有采取措施改变基本法及相关的法律条文;至于个别议员发表关于港澳青年应加入解放军及义务服兵役的观点,如加入这类观点意见,势必要有正反观点以避免偏离中立,不过欢迎扩充内容。--Starcopter留言2024年2月16日 (五) 04:06 (UTC)回复
    • Watershed Hong Kong是个民间组织。虽然其得到了各大媒体报导,但本身只是个人组织。请找一下其有没有在第三方可靠来源发表有关该主题的文章,若没有,则不可接受作为来源。撰写有关条目可先到图书馆寻找来源,或问一下该组织的原始资料来源。--S叔 2024年2月16日 (五) 01:32 (UTC)回复
      • 条目于提名时附上的1939年8月6日《天光报》图片是出自香港旧报纸数据库,同时已有引用1939年、1951年及1961年出版的旧报纸,并且附有1917年[4]、1939年[5]及1951年[6]服役法例在香港大学或立法会的存档作为参考来源,条目亦有上载当年报纸相关新闻的存档的图片,如本主题于本页面附上的1939年报纸图片。至于Watershed Hong Kong的引用,是因为其有引录当年的报纸资料及图文[7],加之其内容获主流媒体报导,所以予以采纳,但其没有成为条目的单一来源,其仅是数十个参考来源中的其中一个,条目亦有直接引用于半个世纪前来自旧报纸数据库的不少于10个存档作为查证及参考。--Starcopter留言2024年2月16日 (五) 03:19 (UTC)回复
      • 已在条目进一步增加当年报纸的截图,包括1918年出版的《华字日报》、1951年的《大公报》及1961年的《华侨日报》,让读者可直接从条目查看当年报纸刊登的标题及内容。--Starcopter留言2024年2月17日 (六) 13:55 (UTC)回复
    • (+)支持--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2月16日 (五) 09:10 (UTC)回复
    • (+)支持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17日 (六) 01:55 (UTC)回复
    • (+)支持--Banyangarden留言2024年2月17日 (六) 02:09 (UTC)回复
    • (+)支持--摩卡·贺昇 2024年2月17日 (六) 06:00 (UTC)回复
    • (+)支持,条目除了包含“兵役”,亦有相当篇幅涵盖属于民防性质的“强制服役”(例如辅警、民安队、医疗辅助队),并不具军事性质,故条目应修正为“香港兵役及强制服役制度”,或简化为“香港强制服役制度”。留意到条目内文引用的旧报纸所见,似乎当局一直以来都刻意避免使用“兵役”一词。--ClitheringMMXXIII 2024年2月17日 (六) 16:55 (UTC)回复
      • 已代为调整,内文用词亦一体化调整为“强制服役”、“强制征召”等词。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18日 (日) 03:09 (UTC)回复
        • 1917及1939年立法征召的是(Military Service)加入军队,只有1951年立法才另加入在辅警及民防部队的服役,所以这三次立法都包含在军队中服役,1917及1939年不见得需要特意改成“强制服役”,因为这两次是典型的征兵入伍。在查找资料时未有发现或感到当局一直以来都刻意避免使用“兵役”一词,强制服役本来最容易令人联想到的就是服兵役,另外1970年代前的立法局会议及法例,基本上原文都是英文,当年的中文报纸需要翻译英文,标题又需要简化用词节省篇幅,于是在标题常用“强制”、“强迫”来强调这是没有选择的,即使在1951年的服役也是先提及防卫军,然后才是辅警、基要服务团,而现时香港的保安局在1970年代之前称为防卫科,1941年成立之初就是协调香港的军事防卫。至少在广义上香港当年的征召制度属于兵役,即使环顾欧洲、台湾及新加坡,这类包含军队的强迫服役一般都称作服兵役,纵使后来多国的兵役制都增加至可被分派到非军事的治安、民防部门服役,或者可选择在医院、教研机构,甚至在企业任职的替代役。不过目前没必要再移动或把内容改来改去,如有需要可在讨论页另行讨论。--Starcopter留言2024年2月19日 (一) 07:58 (UTC)回复
          • @Clithering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19日 (一) 12:49 (UTC)回复
            • (:)回应,首先感谢Sanmosa协助移动条目,也感谢Starcopter的回应。原先我打算先看Starcopter和各位的意见,也不急于决定应否移动条目。事实上,我认为条目内文应保留使用“征兵”一词,因为港府的确在1917年、1939年和1951年实行征兵。然而,1951年除实行征兵外,亦就参加民防单位实行强制服役,条目亦使用相当篇幅作出介绍。不过,虽然征兵应属于强制服役的一种,但强制于民防单位服役从中文字面上理解不属于征兵,条目的名称和内容可能会引人误会。出于中英文的差异,似乎我们不适宜把医疗辅助队等的强制服役都归类作“征兵”。
            • 一个似乎无需移动条目名称都能解决问题的方案,是对条目内容的编排作出调整。例如,把民防单位强制服役的内容从“历次征兵”一章及其子章节抽出,然后在“历次征兵”一章及其子章节之后插入新一章名“其他强制服役”,并将之后一章更名为“征兵制及其他强制服役的取消”。条目开首的引文也应把其他强制服役分开处理(例如“另外,港府亦曾为民防单位实施强制服役,包括在……”)。谢谢。--ClitheringMMXXIII 2024年2月19日 (一) 15:0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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