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

最新留言:5年前由InternetArchiveBot在话题外部链接已修改内发布
已撤销的典范条目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曾属典范条目,但已撤销资格。下方条目里程碑的链接中可了解撤销资格的详细原因及改善建议。条目照建议改善而重新符合标准后可再次提名评选
条目里程碑
日期事项结果
2008年6月10日典范条目评选入选
2014年5月14日典范条目重审撤销
当前状态:已撤销的典范条目
基础条目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属于维基百科社会科学主题的基础条目第五级。请勇于更新页面以及改进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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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专题 (获评中重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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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里贴上有英文对照的原版,这是一个可直接方便连结至英文Wiki的版本,让大家方便对照。

条目改善建议 编辑

该条目虽为特色条目,然似有改善空间。如该判例之相伴及关联案件应比照英语版创建单独条目并于布朗案文中作连结、“布朗第三案”(Brown III)应比照布朗第二案于文中提及、对该案之常见误解应比照英语版单独以一节提及、“──”应改为“——”等。盼其他维基人能就此事进行讨论。--RekishiEJ (留言) 2009年2月18日 (三) 04:34 (UTC)回复


感谢指教,回应问题如下:

一、就“该判例之相伴及关联案件应比照英语版创建单独条目并于布朗案文中作连结”:并无必要,因为我在条目中需要的是对于事实(facts)的稍微描述,让读者知道种族隔离的前因后果与事件发生过程,然而独立条目却是需要把 Fact、Issue、Rule、Application、Conclusion全部的都详实分析介绍,以“是否有独立条目存在”来评断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似有改善空间”,失之公允,偏颇。

二、“布朗第三案应提及”?阁下没有读过英美法所以你大概不太清楚,Brown case 意义上只包含及于 supreme court 的那几个案件(347 U.S. 483; 347 U.S. 497; 349 U.S. 294),这是因为由于他有宪法上讨论 equal protection 的意义。然而接下来你看到的那个 Brown III,事实上是英文版编辑 over-inclusive 的结果,是错误的,Brown III 不仅只到 circuit court 而已,而且也没讨论到最核心的 "separate but equal" 的问题。你可以看看德文版和法文版(皆为特色条目,反而英文版的不是)就知道了。

三、“对该案之常见误解应比照英语版单独以一节提及”?也不需要,Wikipedia 是 Q & A 吗?条目是针对事件作“叙述式”、“传记式”的介绍,像在写 paper 顺畅的铺排一样才对,你恐怕有所误解。

四、关于破折号的用法,请见破折号#电脑应用,我的用法是正确的用法(这样破折号中间才不会断开,就如同平常在书写一样),可能是阁下自己你搞错了。

Dowba (留言) 2009年2月21日 (六) 14:43 (UTC)回复

建议更名为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并且建议分清第一案和第二案 编辑

如题。Kuphrer (留言) 2011年5月10日 (二) 16:26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编辑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中的3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6月8日 (四) 08:01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编辑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6月30日 (五) 08:1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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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中的3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8年7月9日 (一) 12:1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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