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委员会

国民政府委员会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最高决策机关。该委员会采合议制,以国民政府主席为主席。该委员会拥有选任国民政府行政院内阁立法院司法院军事委员会委员等重要机构的权力。而委员会直属之国民政府简称国府,是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的中央政府机构与最高行政机关,成立于1925年7月1日,终止于1948年5月20日《中华民国宪法》正式施行后。

1943年双十节所发行的蒋中正就任国府主席纪念邮票

国民政府委员会存在期间屡次由不同人士和成员所构成,但多以中国国民党党员为主体,并历经多次搬迁而有不同的称谓。另外,其委员会权力也因主席人选不同而有所更迭。一般来说,蒋中正担任主席期间,国民政府委员会之职能通常较为广泛。

广州 编辑

1925年7月1日国民政府于广州正式成立,国民政府委员会也同时运作。至1926年止,该委员会约略架构为设主席一名,委员若干人,该委员均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选任。之后,再由委员中互推主席一人,常务委员5人。

宁汉分裂 编辑

1927年4月16日至9月20日,宁汉分裂,武汉与南京两地均设国民政府。在武汉方面,国民政府委员会废除主席,仍设委员若干人,委员均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选任。之后,再由委员中互推常务委员5人。选任后,汪精卫谭延闿孙科徐谦宋子文五人为常务委员。

在蒋中正主导的南京国民政府方面,除了保留主席一职、常务委员增为7名外,其余选任制度均与武汉国民政府相同。另说1927年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不设主席采常务委员制[1]。早几天于武汉国民政府当选常务委员的汪精卫、谭延闿、宋子文等三人亦当选南京国民政府委员会之常务委员。这种混乱情形直到1927年9月20日新南京国民政府启动、武汉国民政府停止运作才结束。

训政 编辑

1927年9月,宁汉统一之国民政府于南京召开,委员会成员仍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选出,常务委员则有胡汉民李烈钧蔡元培、汪精卫与谭延闿;其中,汪精卫就任一天后辞职。

1928年2月3日至2月7日,中国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在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改组国民政府等议案;在委员会方面,规定定额为12-16人,常务委员5人;另外,该会议且规定,五院院长及副院长由该委员会推选之。同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组成。在委员会方面则取消常务委员;设主席一人,委员十至十二人。至此,由委员会主导的南京国民政府政权组织形式渐趋完备,并一直维持至1948年国民政府解散为止。

虽说法令明定国民政府委员会拥有中国国政决策权,不过一般来说,蒋中正担任主席期间,国民政府委员会之职能通常较为广泛。事实上,1932年至1945年期间,蒋中正一直是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陆海空三军总司令职务来行使中华民国元首统帅权力,而国民政府委员会主席仅是虚位元首

国民政府委员会成员名单 编辑

1927年9月宁汉合流后,成立统一的南京国民政府;行宪后,蒋中正于1948年5月20日就任中华民国总统,国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及委员即行解职。这期间的国民政府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2][3]

1927年9月-1928年2月 编辑

国民政府常务委员:

国民政府委员:

1928年2月-10月 编辑

国民政府主席:

国民政府常务委员:

国民政府委员:

1928年10月-1931年6月 编辑

国民政府主席:

国民政府委员:

1931年6月-12月 编辑

国民政府主席:

  • 1931年6月15日选任:蒋中正(1931.12.15辞职)
  • 1931年12月15日代理:林森

国民政府委员:

1931年12月-1943年9月 编辑

国民政府主席:

  • 1932年1月1日就任:林森(1943.8.1逝世)
  • 1943年8月1日代理:蒋中正

国民政府委员:

1943年9月-1947年4月 编辑

国民政府主席:

  • 1943年9月13日选任,10月10日就任:蒋中正

国民政府委员:

1947年4月-1948年5月 编辑

国民政府主席:

国民政府副主席:

  • 1947年4月17日选任:孙科

国民政府委员:

参考文献 编辑

  1. ^ 王俊明:“南京国民政府行政机构印信(上)”,来源:《中国档案报》2019年4月5日 总第3356期 第四版. [2022年10月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年12月10日). 
  2. ^ 张朋园、沈怀玉 (编). 國民政府職官年表(1925-1949) 第一冊.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1987-06: 3-33. ISBN 9786267300138. 
  3. ^ 刘寿林、万仁元、王玉文、孔庆泰 (编). 民國職官年表. 中华书局. 1995-08: 381-395. ISBN 9787101013207.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