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晋翰(1836年—1892年8月26日[注 1]),字凤池[注 2],中国清朝官员,山东省登州府海阳县人,监生出身,曾历任福建省建宁府建阳县知县与福建台湾省台南府恒春县凤山县知县[1][2]。光绪十八年(1892年)任恒春县知县时,于处理射不力社与枫港庄之间的冲突时积劳病故[1]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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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恒春县志·卷三 职官》〈高晋翰传〉记载,高晋翰待人毫无掩饰,亲友有过失多当面纠正,而若是自己有过错也会虚心受教,此外他还是位仗义轻财之人[1]。同治九年(1870年),以监生捐从九品而分发广东试用,后奉讳回籍,之后又再次到广东[1][2]。当时福建汀州府等地例食粤盐,高晋翰获推荐在汀州的粤盐总馆掌管会计,对于子馆与盐贩课征的各项费用皆秉公处理[1]

光绪七年(1881年)高晋翰捐知县加同知衔,改到福建当官,曾经办过海防、釐金及灾歉事务,皆能妥善处理[1]。光绪十一年(1885年)署建阳县知县,任内颇有政绩,台湾巡抚刘铭传闻其有能,将他奏调渡台[1]。高晋翰来台后,先担任南盐总局提调、兼彰嘉总馆,经其整顿,官盐销售日益畅旺[1]

光绪十三年十二月初二日(1888年1月14日)任恒春县知县,当时全台正在进行清赋事宜,由于过去恒春县的田园街尚未升科[注 3],当时有委员打算将恒春县田园上报为“膏腴”[注 4],引发当地豪强不满,据说还打算与当地原住民一同起事[1]。高晋翰一面设法弹压、开导,同时援引“福建同安县下沙则例”来递减一等升粮[注 5]且免去丁粮、耗羡,上请照准后化解此次民怨[1]。光绪十五年三月初八(1889年4月7日),高晋翰奉命造送恒春县已招抚的各社之正副社长与户口的清册备案[1]。同年五月廿六日(1889年6月24日)调署凤山县知县,次年闰二月十三日(1890年4月2日)卸任[2],该年四月(约1890年5、6月)补恒春县知县,九月廿八日(1890年11月10日)复任[1]

在高晋翰第二次担任恒春县知县期间,曾以就地正法方式吓阻截路杀人案的一再发生,此外积极兴修水利与开垦田园,且捐倡建城隍庙[1]。光绪十七年(1891年)恒春县一反过去常受风害影响而大丰收,有人认为是高晋翰虔诚至庙宇祈求,而使“风若为感,亦顿息”[1]

光绪十八年(1892年)春,刺桐脚庄与大龟文内文社发生冲突,导致刺桐脚庄一度被毁散庄,经高晋翰外交斡旋之后,对方以月饷赔偿所烧毁之财物,而高晋翰则自行出资抚恤四散的刺桐脚庄庄民,才使刺桐脚庄免于散庄[注 6][1]。同年五月(1892年5、6月)枫港庄与射不力发生冲突,高晋翰为此曾前往招抚,但遭对方拒绝,高晋翰遂禀请大军来台剿办[注 7][1]。但台湾总兵万国本率军走海路到枫港后,其押运官忽然称遗失两箱后膛枪子弹,要求高晋翰赔偿[注 8][1]。高晋翰为此在炎暑在海滩奔走多日而心力交瘁,而搭船返回尖山途中遭遇风险使其身体状况再度受创,终在返回恒春县署后病情恶化,经过十多天后于该年七月初五(1892年8月26日)病逝,后由亲人扶榇归乡[注 9][1]。继任知县陈文纬上任后,受县民之请以积劳病故例转奉两院奏请恩恤[1]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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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据《恒春县志》提到高晋翰于光绪十八年(1892年)逝世时年五十七岁[1],故反推其生年应为道光十六年(1836年;1892 − 57 + 1 =1836)。
  2. ^ 《恒春县志·卷三 职官》知县部分记“号凤池”,但同书收录之〈高晋翰传〉则写“字凤池”;参阅《清代台湾凤山县文官年表》一书采用“字凤池”一说。
  3. ^ “升科”是指过去新开垦的田园在经过一定年限后比照普通田园征赋纳粮之意[3]
  4. ^ 指田园肥沃,可承担较重税负。
  5. ^ 据《恒春县志·卷七 田赋》所载,恒春县的“上则园”视作“中则田”;“中则园”视作“下则田”;“下则园”视作“下下则田”[1]
  6. ^ 屠继善〈高晋翰传〉原文:“十八年春,内文社番截杀刺桐脚庄民李来传,庄众尾追,误杀外文社番一命,以致众番环烧刺桐脚庄屋无遗,并杀防勇等三名。晋翰会营,勒令头人社长交凶,无获。追甚急,番知理曲,罪不可逭,请以月饷赔还所毁。据情通禀,许可完案。维时庄民四散,晋翰益以己资抚恤流亡,于是逃者复集。”[1]
  7. ^ 屠继善〈高晋翰传〉原文:“五月,射不力社番复与枫港庄民互相仇杀。当众番对垒之余,晋翰将入山招抚,同官咸劝止之。晋翰曰:‘吾为地方官,不薄于番。今番如此纠杀,吾力不能擒。若以理往,以情与法喻,度亦不遽杀我;即杀矣,吾年老何靳焉’?毅然而往。与番语,不听,出;乃会营,禀请大兵剿办。”[1]
  8. ^ 屠继善〈高晋翰传〉原文:“台湾总兵万国本军门督师来枫,军装由海道登岸,其押运官忽称遗失后膛枪子两箱,勒晋翰赔偿。”[1]
  9. ^ 屠继善〈高晋翰传〉原文:“时当盛夏,晋翰于炎风烈日之中,奔走海滩已数十日,劳惫不可支;而复加以意外之忤,忿莫能释。买舟归至尖山,又遇风险,激而为怔忡;旋署后,病日剧。恒无名医良药,延十余日卒。年五十七岁。子同产子一。妻扶衬而归。”[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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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屠继善 纂修;王志楣 点校. 台湾史料集成编辑委员会 编辑 , 编. 《恆春縣志》.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远流. 2007-12-20: 110、1115-117、141、142、149页. ISBN 978-986-01-1705-9. 
  2. ^ 2.0 2.1 2.2 尹德民. 《清代台灣鳳山縣文官年表》. 高雄市文献委员会. 1990年: 223、313页. ISBN 957-02-5767-9. 
  3. ^ 升科. 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 中华民国教育部. [2014-03-05]. [永久失效链接]
前任:
程邦基
恒春县知县
1888年上任
继任:
吕兆璜
前任:
张兆芝
凤山县知县
1889年上任
继任:
李麟图
前任:
宋维钊
恒春县知县
1890年上任
继任:
陈文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