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清昭和王朱同𫓺(1463年—1494年),明朝周藩第一代河清王,周懿王朱子埅的庶第七子。

生平 编辑

成化三年(1467年)七月,获赐名同𫓺[1]。成化十二年(1476年)三月,封河清王[2]

弘治五年(1492年),朱同𫓺与宫人孟氏、李氏及孟氏之父孟宣出府夜游时,被巡更小甲制止。朱同𫓺于是命令厨役左亮执小甲以归,又令孟氏、李氏砍掉其两耳。明孝宗知晓此事后,认为朱同𫓺狂纵残忍,应该治以重典,因此降敕切责,仍敕周王朱同䥝约束之,镇巡官严加防守,孟宣、左亮各杖一百,令镇守太监蓝忠入府杖责孟氏、李氏[3]

弘治七年(1494年),朱同𫓺去世,享年三十二岁,谥昭和[4]。六年后,庶长子镇国将军朱安沈袭爵[5]

家庭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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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编辑

  1. ^ 《大明宪宗纯皇帝实录卷之四十四》
  2. ^ 《大明宪宗纯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五十一》
  3. ^ 《大明孝宗敬皇帝实录卷之六十六》
  4. ^ 《大明孝宗敬皇帝实录卷之八十六》
  5. ^ 5.0 5.1 《大明孝宗敬皇帝实录卷之一百六十七》
  6. ^ 《大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之七十五》
  7. ^ 《大明孝宗敬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二十八》

原因:明政府封之
明河清国国王
1476年-1494年
继任者:
子端穆王朱安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