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步垣(1889年—1970年)字咸皎江西省德兴县黄柏乡人。中华民国法学家、法官。[1]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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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徐步垣毕业于江西官立法政讲习科。民国元年(1912年),徐步垣参加江西省司法官考试,获得第一名。此后历任长宁县进贤县司法课长、进贤审查所一等帮审员兼筹办地方分厅委员。民国3年(1914年),入北京中央法政学校学习。民国5年(1916年),通过北洋政府的高等文官考试,此后历任司法部主事、最高法院科长、司法行政部科长、最高法院书记官、推事、民庭庭长。其间,抗日战争时期,随机关迁至重庆,国民政府还都南京后又迁回南京[1]

民国38年(1949年)赴台湾,任司法院大法官。1968年,任司法院顾问。[1]

1970年,徐步垣逝世。[1]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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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义例》 [1]

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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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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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上饶人物(上),方志出版社,2004年,第48页
  2. ^ 國民政府令. 国民政府公报 (国民政府文官处). 1946-01-01,. 渝字第947号: 3页 [2023-1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