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有忠(1915年6月17日—2007年8月29日[1][2]:201),台湾云林人,曾担任日本大阪地方裁判所日语大阪地方裁判所区裁判所日语区裁判所判事日语判事、中华民国台南地检处检察官、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庭长等职,后于日本大阪开设律师事务所[3]。著名事迹包括参与光华寮诉讼案以及独力将《中华民国六法全书》翻译成日文版,他于1993年获颁中华民国一等司法奖章[3][4][5]

张有忠
性别
出生(1915-06-17)1915年6月17日
日治台湾
嘉义厅斗六支厅菜公区
斗六堡咬狗庄湖山藔
(今 台湾云林县林内乡湖本村)
逝世2007年8月29日(2007岁—08—29)(92岁)
 日本大阪市
国籍 日本 中华民国
教育程度
职业检察官、法官、律师
配偶刘荔
奖项
  • 中华民国一等司法奖章
经历
代表作
    • 1967年日本光华寮诉讼案(代理中华民国)
    • 独译《中华民国六法全书》为日文

生平 编辑

 
张有忠在台南担任律师时的的事务所与宅邸

张有忠出生于日治时期的嘉义厅斗六支厅菜公区斗六堡咬狗庄的湖山藔[注 1],即今天的云林县林内乡湖本村[4][6]。出身农家的他幼时就读于内林公学校(今斗六市梅林国小),夜间与假日则于“汉学塾”学习四书五经等古籍[4]。1929年3月从公学校毕业后,曾报考台南师范学校(今国立台南大学),然而由于身体检查不及格而落榜,后来到斗六公学校(今斗六市镇西国小)高等科修读一年再考,仍因身体检查不及格落榜[4][2]:201。1930年3月张有忠自斗六公学校高等科退学,帮忙家中农事,一年后改报考台南州立嘉义中学校(今嘉义高中)录取,于1931年4月入学[4][2]:201。由于就读嘉义中学校时成绩优异,得以保送进入台北高等学校(今址为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就读文科甲类,且从第二学年起成绩表现良好得以免除学杂费[4][2]:201

1938年张有忠自台北高等学校文科乙类毕业后,考进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并在1940年10月通过高等文官试验司法科考试,隔年(1941年)大学毕业后,即在4月9日以第26期“司法官试补”身份派任神户地方裁判所日语神戸地方裁判所实习,次年(1942年)12月派任为大阪地方裁判所兼区裁判所判事[4][7][2]:201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张有忠于1946年3月离开日本司法界返回台湾,回台后于同年5月成为中华民国台南地方法院台南检察处(今台湾台南地方法院检察署)的检察官[4][2]:202。当时台湾司法界正处于新旧交替的阶段,期间产生不少状况,对此张有忠认为虽然两方的法律基本上几乎没两样,但由于所生长的社会不同,使得两边的司法人员从对事情的想法、处理事件的方式与人生观都不相同[7]。而在二二八事件发生后,台南检察处的外省官员纷纷走避,由张有忠独撑大局,而后在汤德章律师的事件中,张有忠在会议上力陈应该让汤德章接受司法审判,但不被军方采纳,但后来对于无辜遭牵连者,则勇于以检察官身份以不构成内乱罪之要件为由对被告处以不起诉处分[3][4]

此后张有忠先是在1947年9月转任台南地方法院推事,次年(1948年)8月改任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检察处检察官,1952年6月成为台湾高等法院推事,1953年4月成为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庭长[2]:202。担任庭长任内因故与院长对立,拒绝转任地方法院院长,而于1954年4月辞职,担任联合报南社社长[4]。次年(1955年)10月辞职,并于10月26日于台南律师公会登录后执行律师职务,其事务所即位在中华圣母主教座堂附近,之后在1960年成为台南律师公会的常务理事[4]

1964年为了子女的教育,张有忠选择前往日本,加入大阪的律师公会,于大阪市北区西天满设置事务所[注 2][3][4]。而后在1967年由于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争夺光华寮的产权,张有忠即受中华民国政府委托于京都地方裁判所打官司[3][4]

1985年张有忠与当时的中华民国副总统李登辉会面,会中受托将中华民国的六法全书翻译成日文,其成果于1993年出版,同年得到中华民国颁发的一等司法奖章[3][4][5]

2007年8月29日,因大动脉瘤破裂于日本大阪的医院逝世[1]

著作 编辑

  • 外地人・外国人と日本人: ある外地人弁護士の步みと願い》. 张有忠. 1987 (日语). [8]
  • 私の愛する台湾と中国と日本 : ある外地人弁護士の歩みと願い》. 劲草书房. 1989. ISBN 4326931329 (日语). [9]
  • 中華民国六法全書: 日本語訳》. 日本评论社. 1993. ISBN 9784535581128 (日语). [10]
  • 神の愛・師の恩・友の情 : 一台湾人としての私の考え方》. 堵南舎、张有忠. 1989 (日语). [11]
  • 台湾人の台湾》. 第一プリント. 1999 (日语). [12]

其他 编辑

  • 张有忠于担任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庭长期间曾赠送匾额“义气春秋”给故乡湖本村的天圣宫[13]
  • 张有忠之妻刘荔是旅日台湾明星翁倩玉母亲刘雪娥的姐姐[4]

注释 编辑

  1. ^ 谢碧连〈扬名东瀛护持国家权益 台湾人张有忠律师(上)〉一文写说张有忠“于1915年(大正4年)出生于台南州斗六郡湖山寮(今云林县斗六市郊)”,而张有忠私の愛する台湾と中国と日本 : ある外地人弁護士の歩みと願い一书所附的略历亦自述出生于“台南州斗六郡斗六街湖山寮一九三番地”,但是台南州等行政区划是1920年才设置,故经比对资料后改为当时的行政区划。
  2. ^ 大阪的地方裁判所、高等裁判所即位在大阪的西天满。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張有忠氏死去 光華寮訴訟の台湾側代理人. 47 NEWS. 2007-09-04 [2014-09-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2-18) (日语).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张有忠. 《私の愛する台湾と中国と日本 : ある外地人弁護士の歩みと願い》. 劲草书房. 1989. ISBN 4326931329 (日语). 
  3. ^ 3.0 3.1 3.2 3.3 3.4 3.5 谢碧连. 〈護持國家利益揚名東瀛的張有忠律師〉. 《寧南飄桂‧府城采風圖錄》. 台南市文化资产保护协会. 2010年3月: 105-107页. ISBN 978-986-84830-3-3. 
  4. ^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谢碧连. 〈揚名東瀛護持國家權益 臺灣人張有忠律師(上)〉 (PDF). 《台南律师通讯》 (台南律师通讯杂志社). 2010-02-01, (174期) [2014-09-26].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6-03-04). 
  5. ^ 5.0 5.1 谢碧连. 〈揚名東瀛護持國家權益 臺灣人張有忠律師(下)〉 (PDF). 《台南律师通讯》 (台南律师通讯杂志社). 2010-03-01, (175期) [2014-09-26].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6-03-04). 
  6. ^ 《台湾总督府报》〈告示第三号〉,1910年1月18日
  7. ^ 7.0 7.1 刘恒妏. 〈日治與國治政權交替前後台籍法律人之研究-以取得終戰前之日本法曹資格者〉. : 20、31. 
  8. ^ 外地人・外国人と日本人: ある外地人弁護士の步みと願い. Google Books. [2014-09-26]. 
  9. ^ 私の愛する台湾と中国と日本 : ある外地人弁護士の歩みと願い. Webcat Plus. [2014-09-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20). 
  10. ^ 中華民国六法全書: 日本語訳. Google Books. [2014-09-26]. 
  11. ^ 神の愛・師の恩・友の情 : 一台湾人としての私の考え方. Webcat Plus. [2014-09-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21). 
  12. ^ 台湾人の台湾. Google Books. [2014-09-26]. 
  13. ^ 九芎國小鄉土教材-戀戀九芎風情 第一部份:人文篇. [2014-09-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