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检查法》是一部中华民国法律,旨在透过劳动检查员书面、实地检查事业单位的劳动条件、职业安全卫生是否符合法律规范,以保障劳工权益。[1]这部法律最初于1931年2月10日,由当时尚未迁台的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名为《工厂检查法》;期间曾于1935年修正部分条文,1993年为配合社会经济发展,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提案大修《工厂检查法》,并改名为《劳动检查法》。[1]立法院则于1992年1月6日完成委员会审查,1月7日通过二、三读,成为现行《劳动检查法》的基础。[2]

劳动检查法
Labor Inspection Act
状态:施行中
别名劳检法
施行日期1931年2月13日
修正次数5
最新修正2015年2月4日
法规类别
行政
劳动部
劳动检查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劳动检查法
沿革法规沿革
立法历程
  • 1931年2月10日由国民政府签署总统令公布后,自1931年2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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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原名《工厂检查法》,1993年1月7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法律名称为《劳动检查法》。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立法院公报处. 〈立法院內政、司法兩委員會審查「工廠檢查法修正草案」案第一次聯席會議紀錄〉 (pdf). 《立法院公报》. 1991, 81 (2): 181 [2017-1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6) (中文(台湾)). 
  2. ^ 劳动检查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华民国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