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松有(1957年12月),廣東澄海人,法學博士,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大法官,2002年起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副部長級),期間主張憲法司法化,至2008年被免職調查,2010年被以受賄罪、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

黃松有
二級大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副部長級
任期
2002年12月-2008年10月
個人資料
性別
出生1957年12月
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黨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2009年8月21日被開除)
知名於主張憲法司法化
黃松有受賄貪污案

生平 編輯

1982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先後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任職。後調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任期間,主張憲法司法化,即法院可以像運用其他法律法規一樣運用憲法條文來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解決糾紛[1][2]。2007年12月,被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大法官[3]

黃松有受賄貪污案 編輯

2008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罪被免職[4][5]

2009年8月21日,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和公職[6][7]

2010年1月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松有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8]

2010年3月17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貪污、受賄案終審宣判,終審維持原判[9]

參考文獻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