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炎生白話字N̂g Iām-seng;1903年11月16日—1974年10月13日)是台灣首位任職法官的人物,台北州淡水郡淡水街(現新北市淡水區)出身,日治時代日本內地和台灣擔任法官,從六位

黃炎生

略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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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公學校(現淡水國小)、東京府立第四中學校(現東京都立戶山高等學校)、第一高等學校畢業。1926年,入京都帝國大學法學部,在學中通過文官高等試驗司法科合格。1929年,京都帝國大學法學部畢業,同年5月任東京地方裁判所司法官試補,翌年12月任判事(法官)。1931年2月,轉任台灣總督府法院判官(台北地方法院合議部兼單獨部)。1932年12月,任台中地方法院判官。1935年3月,復歸台北地方法院,5月退職,轉任辯護士(律師)。1936年11月,當選台北州會議員。1940年11月,獲任命為官選台北州會議員。戰後,1945年,任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法制委員。1950年,襄助台北市長吳三連擔任台北市政府參事、台北煤氣公司總經理。[1][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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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興南新聞社,《台灣人士鑑》,興南新聞社,昭和18年
  2. ^ 淡水區公所,《續修淡水鎮志》,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