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簡單決議案是只須國會兩院其中一院通過的議案。因為簡單決議案只在眾議院或只在參議院通過,它並不提交給總統,也因此沒有法律效力。簡單決議案一般用於訂立院內的議事程序,或議院作為一個整體表達對某件事的看法。[1][2]

著名的簡單決議案 編輯

  • 2007年眾議院第121號決議案,敦促日本政府為二次大戰期間強征20萬慰安婦的行為道歉。

另見 編輯

參考資料 編輯

  1. ^ Dorsey, Tobias. 5. Legislative Drafter's Deskbook. TheCapitol.Net, Inc. 2006: 162. ISBN 9781587330155. 
  2. ^ 美国国会立法程序. [2013-08-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