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官,是臺灣高雄市梓官區的一個傳統地域名稱,也是全區行政中心所在地,位於該區北部。相較於今日行政區,其範圍大致包括中崙里、梓信里、梓義里不含西南端、梓和里不含西端、梓平里東大半部不含南部東側凸出部分及其鄰近地區。[1][2][3][4]

本地區境內主要聚落為梓官、中崙,設有梓官國中梓官國小[1][2]

歷史

編輯

台灣日治初期,梓官地區為一街庄,稱為「梓官庄」(舊制街庄),隸屬於仁壽上里。該庄昔日北與彌陀港庄石螺潭庄為鄰,東北與白米庄為鄰,東隔典寶溪五里林庄頂鹽田庄為界,南邊及西南邊為大舍甲庄,西邊及西北邊為漯底庄[1]

1901年(日治明治三十四年)11月11日,全台廢縣廳改設二十廳,該庄隸屬於鳳山廳[5]1904年(明治三十七年)5月3日,該庄編入「梓官區」,隸屬於鳳山廳。[6]1909年(明治四十二年)10月25日,全台合併二十廳為十二廳,梓官區改隸屬於臺南廳[7]1920年(大正九年)10月1日,全台地方制度大改正,廢十二廳改設五州二廳,該庄改制為「梓官」大字,隸屬於高雄州岡山郡彌陀庄新制街庄)。[8]

戰後彌陀庄改制為彌陀鄉,隸屬於高雄縣,大字亦改制為村。1950年(民國39年)3月1日,彌陀鄉拆分出永安鄉,本地區仍隸屬於彌陀鄉。同年10月1日,高、屏分治,彌陀鄉仍隸屬於高雄縣。1951年(民國40年)4月20日,彌陀鄉再拆分出梓官鄉,本地區改隸屬於梓官鄉。[9]2010年(民國99年)12月25日,高雄縣、市合併為直轄高雄市,梓官鄉改制為梓官區,村亦改制為里。

聚落

編輯

本地區發展較早的聚落為梓官、中崙,在日治初期的官方地圖上已有記載。[1][2]

交通

編輯

省道台17線又稱「西部濱海公路」,是甲南至水底寮的幹道,經過本地區的梓官聚落西側。由該道路北行可前往彌陀區永安區東部、路竹區西端、湖內區西南端等地;南行可前往橋頭區西南端、楠梓區左營區鼓山區等地。[1][2][10]

省道台19甲線鹽水赤崁的幹道,經過本地區的梓官聚落。由該道路北行可前往岡山區阿蓮區關廟區新化區等地,南行可前往梓官區西南部,並止於赤崁地區的區道高23線路口。[1][2][10]

區道高25線是劉厝至梓官的道路,其南側端點(終點)位於本地區中部略偏東北、梓官聚落北郊的省道台19甲線路口。[1][2][11][4]

區道高26線是南寮至石潭的道路,其東側端點(終點)位於本地區北部邊界地帶略偏東。該道路在本地區的部分路段與省道台17線共線。[1][2][12][4]

區道高30線是梓官至橋頭的道路,其西側端點(起點)位於本地區中部略偏西南、梓官聚落西側的省道台17線路口,由此向東穿越梓官聚落後,會經過本地區東部的中崙聚落。[1][2][4][13]

學校

編輯

公務機關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臺灣堡圖. 臺灣總督府. 1904年.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臺灣百年歷史地圖·日治行政區_街庄(1990年代)圖層. 臺灣百年歷史地圖.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地理資訊科學研究專題中心.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30). 
  3. ^ 臺灣百年歷史地圖·行政區_村里界【NLSC】圖層. 臺灣百年歷史地圖.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地理資訊科學研究專題中心.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30). 
  4. ^ 4.0 4.1 4.2 4.3 高雄縣梓官鄉行政區域圖. 中華民國內政部. 2005年10月. 
  5. ^ 明治三十四年府令第六十六號·廳位置及管轄區域. 臺灣總督府府報. 1901-11-11, 第1054號: 16–17. 
  6. ^ 鳳山廳廳令第二號街庄長管轄區名及ヒ區域ノ件. 明治三十七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1904-05-03: 0012–0017. 
  7. ^ 明治四十二年府令第七十五號·廳位置及管轄區域. 臺灣總督府府報. 1909-10-25, 第2819號: 69–83. 
  8. ^ 台灣總督府、台灣日日新報社合編 (編). 新舊對照管轄便覽. 成文出版社. 1921年. 
  9. ^ 王世慶. 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七 政治志·建置沿革篇.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1991-06-30. 
  10. ^ 10.0 10.1 臺灣百年歷史地圖·行政區_鄉鎮區界【NLSC】圖層. 臺灣百年歷史地圖.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地理資訊科學研究專題中心.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30). 
  11. ^ 高雄縣岡山鎮行政區域圖. 中華民國內政部. 2005年12月. 
  12. ^ 高雄縣彌陀鄉行政區域圖. 中華民國內政部. 2005年10月. 
  13. ^ 高雄縣橋頭鄉行政區域圖. 中華民國內政部. 200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