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利息稅是指政府對公民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進行入息稅徵收。

中國內地 編輯

曾經在中國內地有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1],該稅項自開徵以來進行過多次調整,首先是在1999年11月1日起以20%的稅率徵收,2007年8月15日則調整為5%。後中國國務院決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包括人民幣、外幣儲蓄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2]

香港 編輯

香港在1986年前,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第15(1)(f)條及第15(1)(g)條,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活動(包括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的利息被視為入息之一,所以也必須支付利息稅。[3]不過,在1986年中已經廢止,除非有例外,包括按《稅務條例》第15(1)(i),該納稅人是經營銀行、財務公司或者證券存款証之類的業務。[4]

參考 編輯

  1. ^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1999-09-30 [2020-09-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22) (中文). 
  2. ^ 国务院决定9日起暂免征收存款利息税. 新華網. 2008-10-08 [2020-09-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15) (中文). 
  3. ^ 《稅務條例》第15(1)條 (中文). 
  4. ^ 香港不徵收利息稅 IRO s16(2) (PDF).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9-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