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眾國訴維珍尼亞州案

合眾國訴維珍尼亞州案(英語:United States v. Virginia, 518 U.S. 515(1996)),是1996年美國最高法院作出的標誌性裁判。在該案中,最高法院以7比1的判決否定了維珍尼亞軍事學院僅限男生的招生政策的合憲性。金斯伯格大法官主筆了多數意見書,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另提出了一份協同意見書,大法官安東寧·斯卡利亞則提出了不同意見書。托馬斯大法官因其兒子就讀於該學院,因而在本案中選擇了迴避。

合眾國訴維珍尼亞州
辯論:1996年1月17日
判決:1996年6月26日
案件全名合眾國 訴 維珍尼亞州
United States v. Virginia et al.
引註案號518 U.S. 515
法庭判決
推翻下級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法官
法庭意見
多數意見金斯伯格
聯名:史蒂文斯,奧康納,甘迺迪,蘇特,布雷耶
協同意見倫奎斯特
不同意見斯卡利亞
托馬斯沒有參與該案件。

背景 編輯

始建於1839年維珍尼亞軍事學院一向以其「公民戰士(citizen-soldiers)」的培養目標而著稱,並在教育中採取了相當多嚴格的「反常手段(adversative method)」以達成其目的。但自成立以來,學院僅招生男性學員,因而被合眾國以違犯美國憲法第14增修條文的平等保護條款為由告上法庭。地方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但在上訴中被第四巡迴法院所推翻。因此,維珍尼亞州專門成立了一所僅招收女性學院的維珍尼亞女子領導學院(Virginia Women's Institute for Leadership, VWIL),並為法院接納為合憲的救濟措施。

裁判 編輯

經審理後,最高法院判決違憲,推翻了下級法院的審理結果。

首先,最高法院認為,根據1982年密西西比女子大學訴霍肯案(Mississippi Univ. for Women v. Hogan, 458 U.S. 718 (1982))的先例判決,政府如果基於性別而採取特定措施,必須證明有「非常有說服力的理由(exceedingly persuasive justification)」存在。基於平等保護的原則,無論是聯邦政府還是州政府,都不能僅僅因為女性的性別而否定她們依靠自身才智不懈奮鬥、奉獻社會的平等機會。為了有效證明上述「非常有說服力的理由」存在,各州必須表明「系爭的分類被用於『重要的政府目的(important governmental objectives),且相應的差別待遇』應當『與達成目的之間具有實質聯繫(substantially related)』」。而且,這一證明過程應當是真實的,不能採用假定或者為了應對訴訟才在事後補充的證據,也不能把天賦、能力和表現因人而異的男性或者女性當做一個整體泛泛地作為論據。同時,多數意見也認為,適用於性別領域的「中度嚴格審查標準(heightened review standard)」並不當然地禁止依據性別而作出的分類,但不能被據以新建或延續女性在法律、社會和經濟上的劣勢地位。

其次,最高法院認為維珍尼亞州將女性參加VMI的權利完全排除,否定了她們應當獲得的平等保護。維珍尼亞州抗辯稱,男校政策使得VMI在教育上頗有意義且有利於教育的多樣性(diversity)實現。但法院認為VMI最初建立的目的並非是滿足這一目的。對於維珍尼亞州的另一抗辯,即招收女生將使得VMI的現有的校園設施、教育方式和文化傳統不得不為之改變,甚至女生所追求的特色也將不復存在,法院認為不能排除有一些女生可以達到現有的招生和訓練標準,因而這一理由並不具有說服力。

最後,法院還否定了建立VWIL可以補強合憲性。兩所學校在校園設施、投入資金等方面上並不相等,而且女校的學生無法分享男校悠久的傳統和著稱的名譽,因而女校只不過是男校「蒼白的影子(pale shadow)」而已。

其它意見 編輯

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作成了一份協同意見書,同意法院判決的結論但與其論證方式不同。他認為各州可以在單性別教育上享有政府利益,只不過在本案中,維珍尼亞州因為未能在女性提供平等的條件而違憲。

大法官安東寧·斯卡利亞提出了不同意見書,全面批判法院的判決。斯卡利亞認為只有系爭的案件並沒有明顯地違背憲法增修條文的文本規定,最高法院即應當尊重歷史傳統,並且,維珍尼亞州排除女性進入VMI的行為亦「與達成重要的政府目的具有實質聯繫」,法院如此的判決將會帶來嚴重的後果。

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