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共法

韩国的法律

反共法韓語:반공법反共法)是大韓民國治安立法的一項目。1961年,朴正熙政府制定實施、後來和國家保安法統合、1980年12月31日,該法廢止。

反共法
韓國國會
引稱第842號法律
制定機關韓國國會
生效日期1961年7月3日
廢除
軍事革命委員會第18號佈告
廢除命令
國家保安法
現狀:已廢除

概要 編輯

5.16軍事政變後,1961年7月,朴正熙政府制定和頒佈實施。主要用來緩和國內矛盾、打壓異見分子和鎮壓反抗軍政府的公民。

1961年12月、62年9月、63年10月、68年3月修正、1980年12月、全斗煥政府的國家保衛立法會議,把該法和國家保安法統合,後來廢止。

內容 編輯

1961年7月制定,當時法律全部共11條。

  • 第1條(目的)
  • 第2條(定義)
  • 第3條(加入、加入勸誘)
  • 第4條(讚揚、鼓舞)
  • 第5條(會合、通信)
  • 第6條(脫出、潛入)
  • 第7條(便宜提供)
  • 第8條(不告知罪)
  • 第9條(法適用的排除)
  • 第10條(賞金)
  • 第11條(准用規定)
  • 付則

違反事件 編輯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