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爾·拉倫茲

德國法學家

卡爾·阿爾弗雷德·魯道夫·拉倫茲(德語:Karl Alfred Rudolf Larenz,1903年4月23日—1993年1月24日)是德國著名法學家

卡爾·拉倫茲
Karl Larenz
出生1903年4月23日
普魯士王國萊茵省韋瑟爾
逝世1993年1月24日(1993歲—01—24)(89歲)
德國巴伐利亞州奧爾興
墓地格勒本采爾
母校馬爾堡大學洪堡大學哥廷根大學
機構基爾大學慕尼黑大學
政黨納粹黨 國家社會主義德意志勞工黨
(1937年5月1日- 1945年10月10日,黨員編號5041008)
配偶伊姆加德·拉倫茲(Irmgard Larenz,婚前姓Müller)
學歷
榮譽
位於格勒本采爾的卡爾一家之墓

生平 編輯

卡爾·拉倫茲1903年出生於韋瑟爾,父親是擔任高等行政法院評議員的卡爾·拉倫茲,母親為愛達·拉倫茲(Ida Larenz,婚前姓Pagenstecher)。中學就讀波森新維德維爾納·海森堡文理中學德語Werner-Heisenberg-Gymnasium Neuwied以及施馬根多夫的Heinrich v. Kleist-Realgymnasium。

1921年中學畢業後即在柏林開始學習法律,曾求學於馬爾堡大學慕尼黑大學哥廷根大學

1926年11月,卡爾·拉倫茲在哥廷根大學發表論文《黑格爾的歸責學說與客觀歸責德語Objektive Zurechnung概念》,獲得法學博士學位,並在哥廷根大學繼續完成其教授資格論文,之後任教於基爾大學

1933年成爲基爾大學教授後,發表了推進納粹主義基爾學派將納粹正當化的著作(德文版)。在納粹德國時被封為「桂冠法學家」(Kronjurist),並且是受納粹德國官方肯定的基爾學派成員之一。[1]因此,戰後被禁止教授法哲學與法理學等法律形而上學,只被允許教授民法

卡爾·拉倫茲二戰後繼續在基爾任教授。1960年,受聘於慕尼黑大學擔任教授直至退休。代表性的著作有《法學方法論》(Methoden lehreder Rechtswissenschaft)。1993年卒於慕尼黑附近的奧爾興

主要著作 編輯

  • 《新法學總論》,1935。
  • 《法學方法論》,海德堡,1960。
  • 《德國民法總則教科書》,慕尼黑,1960。
  • 《德國債法總則教科書》,慕尼黑,1953年第一版。

參考文獻 編輯

  1. ^ 黃瑞明,納粹時期的拉倫茲:德國法學界的一頁黑暗史,台大法學論叢,2003年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