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萊特稅

法国历史上的税

波萊特稅(Paulette,法語發音:[polɛt])是法國舊制度時期法國國王向各級官員徵收的一種稅,又譯作官職稅博萊特稅波萊稅,以提議者金融家夏爾·波萊(Charles Paulet)命名。年稅(droit annuel)是它更常用的名字。它於1604年12月12日由法王亨利四世的大臣敘利公爵馬克西米利安·德·貝蒂納首次設立,曾在法國王室的收入中佔據重要的地位。

波萊特稅是對各種政府和司法職位的持有人徵收的稅,支付給王室。最初,波特萊稅設定為每年繳納所任職位價值的六十分之一,繳納波萊特稅給予公職人員按照自己的意願轉讓其職位的權利。

中世紀晚期以來,司法職位的轉讓一直是法國的普遍做法。到16世紀初,這種做法已經擴展到國家行政機構的幾乎所有級別(如高等法院中的席位),並在國家財政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按照慣例,一名官員可以在獲得王室許可的情況下將他的職位轉移給他的繼任者,以換取一筆金錢。不過,接受職位轉讓的人員必須滿足擔任該職位所需的最低資格,否則該職位將回到王位。在1521年之前,轉讓協議生效的日期可以留空。1534年,「四十天規則」(源自教會慣例)被制定,即:如果前任官員在轉讓職位後四十天內死亡,則繼承人的權利無效,在這種情況下,職位將歸還國家。然而,一項新的名為「愉快繼任」(survivance jouissante)的費用可以讓它們不受四十天規則的影響。[1]波萊特稅則採用另一種方式,通過每年交稅來規避「四十天規則」。

波萊特稅為王室提供了穩定的收入來源,同時鞏固了政府官員的世襲。法國的司法行政權掌握在一個新的、越來越強大的世襲地方官員階層手中,這個階層後來被稱為「穿袍貴族」(noblesse de robe ),與傳統的「佩劍貴族」(the noblesse d'épée,其地位源自封建兵役)。

波特萊稅在法國大革命後被廢除。

雖然波特萊稅為王室提供了收入,但政府官員的薪水則對王室財政造成了壓力,並迫使王室對下層階級徵收重稅。在路易十四統治期間,他的財政部長讓·巴普蒂斯特·柯爾貝爾增加了官職的創建和出售,以在不徵收新稅的情況下籌集資金。[2]

註釋和參考 編輯

  1. ^ Salmon 1979
  2. ^ Peter Robert Campbell, Louis XIV, p. 99

參考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