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城大臣,為清朝特派巡察駐紮巡邏北京內城城牆上、城樓角樓、中心臺堆撥與看守城下柵欄、城門馬道的八旗官兵之職官,由皇帝於八旗都統副都統中特簡充任。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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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十六年(1811年)十二月,嘉慶帝發現內城九門城牆各城上堆撥官兵紀律渙散、曠誤班期,因此制定章程,要求除了親王郡王御前大臣軍機大臣領侍衛內大臣兼任都統、副都統者外,各旗都統應每月上城牆二次、副都統每月上城牆三次,不定期隨時親往稽查,各旗參領輪流每月上城六次,並由步軍統領衙門知會管理馬道官員隨時呈報、每月匯奏,如有曠誤不到者即予參奏。[1]至次年(1812年)三月,步軍統領吉綸查奏負責查城的副都統、參領也有曠班一次二次者,已逐漸怠惰。[2]

道光五年(1825年)十二月,道光帝認為查城官員懈怠矇混、玩忽職守,重申各旗官兵分段駐守城上,並由值年旗開列都統、副都統銜名,無論兼管任何差使,均全部開列,由皇帝欽點8員為查城大臣,分左翼、右翼各4員管理查城,每三年由值年旗奏請更換。[3][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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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一,嘉慶十六年十二月丁未。
  2. ^ 《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五,嘉慶十七年三月壬午。
  3.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九十三,道光五年十二月戊辰。
  4. ^ 宗室載銓等編,《金吾事例》,章程卷一,葉四十,王大臣查城查倉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