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室又稱外婦別室別婦[1]:32別宅婦[2]:67外宅婦[1]:33是中國社會奉行一夫一妻多妾制背景下,男性在家庭之外,供養、同居的女性。通常是單身女性,在法律上無配偶身份,類似當代所稱情婦。有當代研究者將之視為姬妾的一類[1]:32

秦漢起,中國實行全國性的戶籍制度。男性與妻妾、子女,及其他家屬通常登記在一個戶籍之下。而他的外室和其所生的子女,則有不與他的家庭同居共籍的特徵[3]:6魏晉時,男性供養外室成為常見現象,唐朝時盛行,宋朝之後成為公開合法的現象[1]:31

歷史 編輯

漢朝文獻記有外妻、小妻一類名詞。外妻一詞,最早可追溯至春秋時期,是男子在外地為官時所娶的妾。當代研究者認為秦漢時的外妻、小妻一類,不是後世認知的外室。最早外室稱為「外婦」,即《史記·卷五十二》所記,劉肥「其母外婦也,曰曹氏」。《漢書顏師古注曰:「謂與旁通者」[1]:32

魏晉時,士族門閥制度形成。權貴、 官員等身份的男性在家庭之外,供養外室成為常見的現象[1]:33。唐朝社會,男性供養外室形成風氣[2]:67。多稱外室為別宅婦、外宅婦。當代研究者總結,當時外室有「居於他宅、不與主妻同居、不合法」三個特點[4]:61。中國古代家庭嫡庶分明,妻妾地位懸殊。居於外宅的姬妾「上無主婦管束,下有群仆侍候」,成為一家之主,「這是宗法制的維護者無論如何都不能接受的」。唐朝政府開始把權貴、官員偷娶外室的行為定義為通姦,而加以禁止[1]:33唐玄宗時,曾多次下詔禁止置「別宅婦」,並將官員的「別宅婦」沒入宮廷,以示懲戒[2]:67。在張庭珪請求下,唐玄宗放寬政策,不再將「外宅婦」沒入宮廷,而是擇人另嫁[1]:34。唐前期,外室多是「良家士女」出身,中唐以後,多是「妓人」、「倡家」,即歌妓樂工婢女一類出身,或稱為「別第妓人」[4]:62

宋朝以後,外室由隱密變為公開,由不合法變為合法[1]:34。明清時期,常見外出經商的商人在行商之處,以娶妻之名另立家室,是謂「兩頭大」。此類外室,被視為妾室。雖非明清法律許可,但現實中,經過人為美化後,與丈夫原配家庭具有「『平等性』的地位」[5]:45—46

所生子女 編輯

外室所生子女,即別宅子、別室子,與奸生子身份重疊[3]:5—6

註釋 編輯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焦傑. 《中国古代的外室现象与妇女地位》. 婦女研究論叢 (北京市: 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中國婦女研究會). 2003, (2003年第3期): 31—36 [2023-05-23]. ISSN 1004-2563 (簡體中文). 
  2. ^ 2.0 2.1 2.2 劉宇蓉. 《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 武漢交通職業學院學報 (湖北省武漢市: 武漢交通職業學院學報). 2011, (2011年第4期): 64—70 [2023-05-23]. ISSN 1672-984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24) (簡體中文). 
  3. ^ 3.0 3.1 姜澤峰. 《中国古代奸生子继承研究——以唐代之后为主要考察对象》 (碩士論文). 蘇州大學. 2016 [2023-05-21] (簡體中文). 
  4. ^ 4.0 4.1 孫利竹. 第五章 唐代姬妾侍与主妻的关系;三、姬妾侍的特例——别宅妇的境遇. 《唐代姬妾侍研究——以唐代之后为主要考察对象》 (碩士論文). 陝西師範大學. 2017 [2023-05-23] (簡體中文). 
  5. ^ 焦存超. 第四章 对“两头大”家庭的分析. 《明清徽商“两头大”家庭研究》 (碩士論文). 中南民族大學. 2012 [2023-05-23] (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