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物(德語:Substanz,法語:chose originaire)又稱母物[1],為能產生孳息的標的物或法律關係[2],如生母雞、生產果實的果樹、因法律關係能產生利息本金等均屬之。[3]

原物主義源自羅馬法,指原物所有人有權收取孳息,現行法律也採原物主義[4][1],但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時,非原物所有人則能收取孳息[1]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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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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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張谷,《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民法學、商法學,頁1143,ISBN 7-301-07045-4
  2. ^ 吳律師,《民法總則》,頁6-11,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3. ^ 頁267,《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原物與孳息,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
  4. ^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