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正當程序

程序性正當程序美國的一個法律原則,要求政府官員在剝奪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之前遵循公平程序。[1]:657 當政府試圖剝奪個人的其中一項利益時,程序性正當程序至少要求政府向(權利)被剝奪方發出通知,提供聽證機會,以及需由中立判決者作出裁決。《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要求實施程序正當程序。[1]:617

法官亨利·弗蘭德利英語Henry Friendly撰寫的《某種聽證》一文列出了諸項基本正當程序權利,「在內容和相對優先權方面仍然具有很高的影響力」。[2]

同等適用於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程序的權利如下:[2]

  1. 公正的法庭
  2. 關於擬議行動及其所主張理由的告之。
  3. 提出不採取擬議行動的理由的機會。
  4. 提供證據的權利,包括傳召證人的權利。
  5. 獲知對己方不利證據的權利。
  6. 盤問對己方不利的證人的權利。
  7. 僅基於所提供證據而判決。
  8. 律師代表的機會。
  9. 法庭準備一份所提交證據的記錄。
  10. 法庭應準備書面的事實調查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

當政府試圖剝奪一個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時,並非所有上述權利都得到保證。一個人得到通知,有機會得到聽證,並由中立的判決方作出裁決時才算得到正當性程序保護。法院使用各種各樣的測試來確定一個人是否也應該獲得除上述任何其他程序性權利外的(權利)保障。

參考資料 編輯

  1. ^ 1.0 1.1 Glicksman, Robert L.; Levy, Richard E. Administrative Law: Agency Action in Legal Context. 9781599416106: Foundation Press. 2010. 
  2. ^ 2.0 2.1 Strauss, Peter. DUE PROCESS.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8 March 20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