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官 (清朝)

理事官副理事官是清朝特有、為旗人官員設置的官職。理事官滿語一齊下喇哈番[1](weile icihiyara hafan[2]),副理事官滿語為愛惜喇庫哈番[1](aisilakū hafan[2])。

後金天聰五年(1631年),皇太極效仿明制,設立六部。每部設管部貝勒一員、承政四員、參政十四員、啟心郎四員。崇德三年(1638年)七月,大學士范文程剛林希福等奏新定六部官制,「每衙門止宜設滿洲承政一員,以下酌量設左右參政、理事、副理事、主事等官,共為五等」。當年任命的首批正、副理事官,漢軍滿洲蒙古八旗均有。崇德八年(1643年)二月,命「八旗下各添補一蒙古章京,為禮部理事、副理官」。研究者據此認為此官職的「實質即是章京,旗分缺即是牛錄各出章京的延續」[2]

清兵入關前,正、副理事官未確定品秩[2]。清兵入關後,在順治朝,六部職務有過調整。順治十三年(1656年),裁撤六科漢軍副理事官,俱改御史。順治十五年之前,滿理事官為三品,副理事官為四品。漢郎中為正五品,員外郎為從五品。順治十五年(1658年),理事官漢語做郎中,副理事官漢語做員外郎,俱為從五品。漢人、旗人官職由此統一。順治十六年(1659年),兵部督捕左右理事官俱改為太僕寺少卿都察院滿理事官改稱監察御史太僕寺滿理事官改稱太僕寺卿、副理事官改稱太僕寺少卿。而宗人府理事官、副理事官以及理藩院副理事官的稱謂不變,沿用至清末。研究者認為,清廷在宗人府、理藩院保留這一個源自皇太極時代的官職稱謂,「反映出清朝統治者對滿洲舊俗的強調和保護。」[1]

注釋  編輯

  1. ^ 1.0 1.1 1.2 徐雪梅. 《浅析清朝的理事官与副理事官》. 蘭台世界 (遼寧省瀋陽市: 遼寧省檔案局(館):遼寧省檔案學會). 2014, (2014年16期): 102–103. ISSN 1006-774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08) (簡體中文). 
  2. ^ 2.0 2.1 2.2 2.3 馬子木. 《清初部院司官体制考——兼谈作为过程的“清承明制”》. 古代文明 (吉林省長春市: 東北師範大學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亞洲文明研究院). 2019, (2019年第1期): 78–85. ISSN 1004-937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08) (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