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政下的規範性文件,此類意見並沒有法律效力,由上級對其下級之相關行政部門施政進行引導和示範[1],具有「普遍效力的抽象行政行為」[2]。此意見的行政效力具有層次性,因多方因素不同有不同的行政效力[3]:29

2000年8月14日,國務院發布《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取消了「指示」而增加了「意見」,意見成為正式的公文文種之一,有參考、啟發、和指導的作用[3]:10

法律相關的指導意見在法律實踐中存在事實上約束力[4]

參考來源 編輯

  1. ^ 商務部廖曉淇副部長就《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答記者問
  2. ^ 公正透明 中国政府体制改革之路. 法律出版社. 2004. ISBN 978-7-5036-4904-2 (中文(中國大陸)). 指導意見,下達給各市各縣,這個指導意見,實際上是一個由省級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抽象行政行為。 
  3. ^ 3.0 3.1 秘书. 上海大學. 2002 (中文(中國大陸)). 
  4. ^ 黃金榮.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定及其效力. 《法學》. 2014-09-15 [2016-08-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9).  參數|journal=與模板{{cite web}}不匹配(建議改用{{cite journal}}|website=) (幫助); |volume=被忽略 (幫助)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