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弗雷德·艾倫·哈特利

小弗雷德·艾倫·哈特利(Fred Allan Hartley Jr.,1902年2月22日—1969年5月11日),是美國新澤西州共和黨政治家,曾代表新澤西州第8選區及第10選區當選十屆眾議員[1]他因在1947年起草了塔夫特-哈特利法案而聞名。[2]

生平 編輯

1902年2月22日出生於新澤西州哈里森,他在哈里森公立中學就讀之後於高中轉入羅格斯預備中學,畢業後繼續入讀羅格斯大學。1923完成學業之後,他成為了新澤西州科爾尼的圖書館專員。就職兩年後,哈特利受委任為科爾尼的警察和消防專員,並一直做到1928年。同年,他被共和黨提名競選美國眾議院新澤西州第八國會選區議員席位。哈特利在1928年11月6日膠着的選舉中擊敗了現任的保羅·摩爾。[3]最終投票統計結果為,哈特利64,915票,摩爾64,594票,哈特利以0.2%些微優勢擊敗摩爾。[4]

政治生涯 編輯

1929年3月4日,27歲的哈特利宣誓就職,成為第71美國國會中最年輕的議員。[2]1930年眾議院選舉時,哈特利再次和保羅·摩爾競爭新澤西州第八選區的議員席位。在又一次勢均力敵的競選當中,哈特利擊敗摩爾,獲得44,038張選票,得票率為50.4%,而摩爾獲得43,195張選票,得票率為49.4%。[5]

大蕭條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他是為數不多保住議員席位的共和黨黨員之一。在1932年的選舉中,他擊敗了威廉·W·哈里森(William W. Harrison),贏得新澤西州第十選區的眾議院席位。[6] 1934年,他打敗了威廉·赫達·史密斯[7]1936年,哈特利又迎來一次膠着的競選,最終以50.2%比49.6%的弱微優勢擊敗民主黨挑戰者陸克文(Lindsay H. Rudd)。[8]1938年,哈特利再次徹底擊敗陸克文。[9] 在1940年再次選舉中擊敗威廉·W·霍姆伍德。[10] 1942年擊敗弗雷德里克·畢格羅;[11] 1944年擊敗小盧克·A·基爾南。[12]在1946年擊敗未來的繼任者小彼得·W·羅迪諾。[13]

塔夫特-哈特利 編輯

哈特利發現戰後勞工動亂的程度極其令人不安,並認為這種情況會破壞經濟以及政治穩定。1946年,共和黨在參眾兩院皆成為多數黨。國會自從1928年哈特利第一次當選以來,共和黨首次在參眾兩院占多數席位。[14]

在共和黨占多數席位的情況下,哈特利在第80屆美國國會宣布就任眾議院教育和勞工委員會主席。[2]隨着美國參議員羅伯特·A·塔夫脫擔任參議院勞工和公共福利委員會主席,[15]兩人在第二年合作提出立法遏制嚴重的勞工過剩。在1935年瓦格納法案的基礎上進行重大修訂後,塔夫特-哈特利法案就應運而生了。該法案限制勞工進行第二次抗議,並允許各州制定勞動法的權力,如果各州決定如此(24個州已經這樣做了)。這一項條款,是整個法案中最有爭議的一項。[16]

總統哈里·S·杜魯門否決了該法案。但是,足夠的民主黨員支持下,共和黨推翻了總統的否決。當時所有美國主要工會呼籲廢除該法案,特別是第14(B)條,該呼聲也在民主黨中得到反映。然而,這隻有在1964年共和黨慘敗之後,民主黨在國會兩院中獲得多數席位方可實現。即使在當時,廢除法案以221-203票在眾議院得以通過,但在參議院該廢除法案從未以規定的2/3多數票通過,部分原因是廢除法案的推行受到如少數黨領袖埃弗雷特·德克森等共和黨員的長期阻撓。工會盟友一直未能打破這一情形。1966年2月10日,廢除法案最終被蒙大拿州民主黨籍多數黨領袖麥克·曼斯菲爾德予以擱置。 

在以他的名字命名的法案獲得通過後,哈特利沒有繼續參加國會的進一步選舉,他的任期於1949年1月3日結束。

晚年生活 編輯

1954年,哈特利競選新澤西州兩席參議員當中的一席,最終不幸落選。他回到新澤西州,做了十五年的商業顧問,見證了塔夫特-哈特利法案經挨過最嚴峻的考驗,並且法案沒有遭到廢除。

哈特利死於新澤西州林伍德,並葬於紐瓦克的費爾蒙特公墓。他兒子哈特利,是一位漫畫家,以其在阿奇漫畫的作品而聞名。

參考文獻 編輯

  1. ^ Lawrence Kestenbaum. Fred A. Hartley Jr. Profile. The Political Graveyard. [2006-12-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17). 
  2. ^ 2.0 2.1 2.2 Fred Allen Hartley Jr. Profile. United States Congress. [2006-12-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6-28). 
  3. ^ Lawrence Kestenbaum. 1920s New Jersey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Elections. The Political Graveyard. [2006-12-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0-26). 
  4. ^ John L. Moore (編). Congressional Quarterly's Guide to U.S. Elections 3rd. Washington, D.C.: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1994: 1543. ISBN 0-87187-996-4.  pg. 1161
  5. ^ Moore (1994), pg. 1166
  6. ^ Moore (1994), pg. 1171
  7. ^ Moore (1994), pg. 1176
  8. ^ Moore (1994), pg. 1181
  9. ^ Moore (1994), pg. 1186
  10. ^ Moore (1994), pg. 1191
  11. ^ Moore (1994), pg. 1196
  12. ^ Moore (1994), pg. 1201
  13. ^ Moore (1994), pg. 1206
  14. ^ Andrew E. Busch. 1946 Midterm Gives GOP First Majority Since 1928 Elections. 愛許蘭大學. June 2006 [2006-12-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5-12). 
  15. ^ Robert Alphonso Taft Biography. United States Congress. [2006-12-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12-27). 
  16. ^ Right-to-work law. The Gale Group, Inc. 1998 [2006-12-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