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為漢字文化圈中的法律專用術語,並非另一種常用的名詞「訂金」。定金常出現於甲方表明意圖向乙方購買某物品或服務時,先支付一個小於應付價格數字的金錢以擔保雙方最終履行交易。如果後來甲方決定不再購買乙方的該物品或服務,這筆金錢就歸乙方;如果後來乙方決定不出售該物品或服務給甲方,則乙方需雙倍返還定金給甲方。

法定意義 編輯

定金為專用法定詞語,任何契約中有定金兩字出現時在法律上自動適用其相關規定,並不需要在契約中另表敘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5條明定「定金責任」,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章定金:第89條~第91條。


由此可知定金可解釋為「確定契約生效之抵押金」,一經交付就視同契約開始生效,給付方違約時則錢被沒收,收受方違約時則雙倍返還。所以較偏向給付方,因為實務中通常收受方是商家或企業而給付方是消費者一般個人。至於民間常用「訂金」一詞並無法律賦予意義,所以內容由雙方自行約定,若無約定則不能視為有什麼法律效果,前述的沒收或是罰雙倍自然也都不存在,一字之差可以說是意義有較大不同。


在《中華民國民法》中之訂金與定金為同樣的法律用語及法律效力。

參考文獻 編輯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江平 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