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選舉各級人大代表的基本法規,1953年通過。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選舉法》曾於1982年12月、1986年12月 、1995年2月、2004年10月、2010年3月、2015年8月及2020年10月七次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選舉法
提請審議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
公布日期1979年7月6日
施行日期1980年1月1日
最新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7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階基本法律
立法歷程
  • 人大常委會通過: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
  • 國家主席公布:第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1979年7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簽署公布)
修正案
列表
  •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
  •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
  •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現狀:施行中

《選舉法》共有十一章,分別為總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各少數民族的選舉,選區劃分,選民登記,代表候選人的提出,選舉程序,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對破壞選舉的制裁,附則等。

參考文獻 編輯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1/2592e6f7bc0c46f19b5af09136efacab.shtml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外部連結 編輯

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