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有關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共八章64條,主要規定了環境噪聲、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社會生活噪聲的污染防治的法律責任等內容。該法將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以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噪聲污染列入整治對象。該法於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後經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正。[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起草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1]
提請審議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
公布日期1996年10月29日
施行日期1997年3月1日
最新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1次修正)
廢止日期2022年6月5日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律
立法歷程
修正案
列表
被取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現狀:已廢止

參考資料 編輯